最高苏维埃还宣布了一项新的决定,起草一部新的苏联宪法以取代1936年颁布的“斯大林宪法”。
1962年10月份,赫鲁晓夫的全部精力都投入到一个又一个外交风波中了。但是古巴危机的挫折刚刚过去,他便召开了一次中央全会,以便讨论将要深刻影响党的领导体制的某些激进改革措施。事实表明,赫鲁晓夫这一建议使他在官员中的支持率大大降低,而且还使许多以前拥戴支持他所有创举的州委书记转而对他颇有怨言,牢骚冲天。尽管如此,当时的中央委员会和中央主席团成员当中也只有弗·瓦·谢尔比茨基一人敢于公开站出来反对赫鲁晓夫提出的机构重组建议,而最后建议还是毫不耽搁地立即得以通过,并且付诸实施。
这一改革的中心内容是仅仅按照生产的需要重新建立党的领导结构,此举根本有异于党多年以来始终遵循的原则,即党的领导机构要兼管某一地区行政和生产两方面的工作。按照新体制,迄今为止全面负责本地区所有工作的州党委从现在起就要一分为二,一部份全力以赴抓工业,另一部份一心一意搞农业。
从一开始,这种新的管理建制的不足就暴露无遗。例如,州农业党委的任务不光是指导那些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共产党员,监督这些农庄农场的党组织,而且还要负责领导所有在农场提供服务或加工农产品的工厂党组织和党员。但是,那些既为城市也为乡村培养师资的师范院校,那些服务项目当中包括维修农业机械的汽车修配厂以及那些生产农产品包装物的工厂,却都属于州工业党委的管辖范围。问题还不仅在于此,主管农业的州委书记若要在本州首府召开一次农业工人代表会议,他就非得事先与主管工业的州委书记进行协商;同样,后者如果急于增加城市的蔬菜供应,他又必须同前者进行磋商。一旦收获季节来临,有关组织运输和选派市民下乡支农等工作就又引出来无数的纠葛。
各州两套州委班子之间的工作分工是有若干指导原则的,相互协调配合也可能行得通,但必要的前提则是决不能出现派生的复杂机构,造成叠床架屋的局面。而实际情形却正是如此,不仅建立了两个州党委,而且还有两个州苏维埃执委会,与之俱来的又是一大堆孪生机构:两个卫生局、两个教育局、两个财政局、两个文化局、甚至还有两套民兵指挥部等等。于是各州党政机关干部数目随之大增,其工作负担也更加繁重,结果相互协调变成了相互扯皮,工作效率大为下降。
这一体制上的改革开始实施之后,各加盟共和国的党中央机构里不但有中央主席团,而且现在又设立了中央工业领导局和中央农业领导局,各局又都辖有自己的各级机构。一个规模较大的乡村区,如果本区有工业企业,那么区委书记就不再全面领导全区的工作;那些在工厂企业的共产党员现在则归该地区工业区委的领导,而工业区委机关往往又设在另一处地址不同的行政管理中心。
按生产原则改组党的领导机构体制造成的一连串问题还会不断大量增加,但这一体制自身也一直不断地衍生出许多机构。在1962年党中央11月全会上,还进一步做出规定以加强地方国民经济委员会的权限。这些委员会成立才不几年,但其弊端已经昭然若揭。其下属各部门的分工界限并未消失,不过界限标准并不是依据国家不同职能加以确定的,而是按照各地方国民经济委员会内部的不同管理系统做出划分的。对于那些分别处于不同州域但彼此业务又有联系的企业,相应的管理工作已日益恶化,在全国实行一刀切的简单政策也越发行不通。现在中央委员会又提出合并一些地方国民经济委员会,同时建立一个全苏地方国民经济委员会,其职能在于协调其他所有地方经委的活动。但是它的权力仅限于监督工业,而不能管理各地方通讯、运输、建设、公共事业、电站以及其他同地方行政管理有关的领域。为此,在首都莫斯科又建立了一个国民经济委员会,即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
这还不是一系列改革的最后一项呢。1962年底,又成立了几个新的国家委员会,其业务,涉及到电力工程、轻工业、食品工业和贸易活动,同时还成立了负责监督供应工作的全苏一级机构。所有这一切都使党政领导建制系统变得极其繁乱复杂,结果全国各地各单位的干部不得不经常求助于挂在办公楼门厅里的机构分布示意图。
这次中央全会还决定重建党和国家的监察组织系统。为达到这一目的,不但在全苏一级设立了隶属于党中央委员会的新的监察委员会,而且也在加盟共和国、州和区各级都设立了相应的监察机构。列宁主义关于党和国家监察制度的原则,在斯大林时期遭到严重破坏;赫鲁晓夫这一措施旨在恢复以往的原则。但是尽管如此,新建立的监察机关却背离列宁的监督理论,因为各级监委并非与党委平行的机构,而是隶属于党委领导,根本谈不上对领导的监督。区一级的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各区党委第二书记兼任;在州级党委,由一名州委书记专门负责监委工作。在全苏一级,这个委员会则交由一名中央书记主管,应选出任者就是谢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