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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东坡新传(58)

作者:李一冰

经此催促,始于八月十七发榜,外间风评虽然很好,“眼昏烛暗细行斜,考阅精强外已夸”。但是,苏轼心里明白,这样的考试,人才未必出头,惘然道:“秋花不见眼花红,身在孤舟兀兀中。细雨作寒知有意,未教金菊出蒿蓬。”

试事忙完未久,九月初,苏轼突然接到座师欧阳修于今年闰七月薨逝颍州的讣告。欧阳修于熙宁四年(1071)六月致仕,回到颍州家居,不过一年,灯尽油干,倏忽谢世。苏轼为官守所牵掣,不能亲往吊唁,只好在孤山借惠勤僧舍,设位祭奠,依门生服座主丧之礼成服,恸哭失声,作祭文略曰:

呜呼哀哉!公之生于世,六十有六年。民有父母,国有蓍龟。斯文有传,学者有师。君子有所恃而不恐,小人有所畏而不为。譬如大川乔岳,不见其运动,而功利之及于物者,盖不可以数计而周知。今公之没也,赤子无所仰庇,朝廷无所稽疑,斯文化为异端,而学者至于用夷。君子以为无为为善,而小人沛然自以为得时。譬如深渊大泽,龙亡而虎逝,则变怪杂出,舞鳅鳝而号狐狸。……昔我先君,怀宝遁世,非公则莫能致。而不肖无状,因缘出入,受教于门下者,十有六年。于兹闻公之丧,义当匍匐往救,而怀禄不去,愧古人以忸怩。缄词千里,以寓一哀而已矣。盖上以为天下恸,而下以哭其私。呜呼哀哉!这篇祭文,应是苏集中的大文章之一,尤其第二节论及时世这一段,充分写出“哲人云亡,邦国殄瘁”之痛。苏轼之哭欧阳者,亦所以哭国家的阽危和生民的困苦。

十月十日,太守陈襄宴该科乡荐贡士于中和堂,亲赋《登彼公堂》四章以勉中式的举人,嘱苏轼为序,遂撰《送杭州进士诗叙》。文中说:“熙宁五年钱塘之士贡于礼部者九人。”显有刊误。盖以杭州文风之盛及应试者千人以上,中式的举人决不止于九人,想是刊刻落字之故。

四 相度堤岸工程

熙宁四五年间,荆公制订新法,陆续颁行天下。浙西各地,除青苗、免役、市易等外,更须兼行水利和盐法。

盐是任何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必需品,愈是穷人,盐在消费比率中的地位愈高,向来是政府重要的税源。宋代,盐和茶且因是政府专卖的物资,在国家财政收入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江南是食盐的主要产地之一,政府在各地遍设榷场,统一购销。由于公定的收购价格偏低,不但使盐民的生活困苦不堪,而盐法尤为峻刻,小民偶犯盐例,立即流配(充军),于是强者常常结合为一支数百人的盐枭集团,多带刀杖,公然武装贩运。地方政府兵力不足,无力制止,又因他们除了贩运私盐外,不做其他坏事,所以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地不管他们了。但是私盐在总产量内占了相当大的数量时,便明显影响国家收入,中央政府就不得不管了。

熙宁五年(1072),据两浙发运使的报告,杭、越、湖三州,不行新法,盐的公卖收益不足。于是,中央派遣卢秉提举两浙盐事。

王安石初设制置条例司,第一次派赴各路考察农田水利的八个特使,卢秉是其中的一人,根据卢秉调查地方盐业所制订的改革方案,就叫“卢秉盐法”,名义上虽说是要振兴盐业,改善盐民生活,实际上则是欲以酷烈的刑罚,杜绝私盐的贩卖而已。

卢秉奉派前来督导两浙盐务,一方面调派北方的军队一千人到杭、越、湖来,加强缉私的力量;一方面厉行盐法,计算历年来盐户的亏课,不如期清偿者,一律用刑狱追索。沿海制盐的灶户,被迫得走投无路,家破人亡者,比比皆是。有人奏劾他任事以后,盐课虽然增加了,但是刑狱累累,甚至有母亲手刃亲生儿子的惨事发生。据苏轼所见:“两浙之民,以犯盐得罪者,一岁至万七千人而莫能止。”(《上文侍中论榷盐书》)但是,王安石强辩道:“捕盐法急,可以止刑。”

杭州仁和县的汤村,有赭山、岩门盐场,卢秉主于该村开凿一条运盐河,征召农民千余人为开河的夫役,转运使檄请苏轼前往工地,督导工程进行。

这一千多名被征服役的老百姓,丢弃了自家繁忙的田事,却来开凿河道,只为运盐之用,生活的忧虑不说,而其时天又久雨不歇,一路皆是泥淖,人人被雨淋得浑身湿透,简直就像猪鸭一样,在泥浆中打滚。河道中段,有一处地下涌沙,长达数里,开凿更是困苦。苏轼要察看实际施工的情形,也必须在这上淋下淖、窄不容足的工程线道上与牛羊争路,心里愤郁不平,作《汤村开运盐河雨中督役》诗,为老百姓叫屈道:“盐事星火急,谁能恤农耕。薨薨晓鼓动,万指罗沟坑。天雨助官政,泫然淋衣缨。人如鸭与猪,投泥相溅惊。”说他自己:“下马荒堤上,四顾但湖泓。线路不容足,又与牛羊争。”心里着实抱怨,即使回家种田去,顶苦也不过像这样在泥浆中打滚而已:“归田虽贱辱,岂失泥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