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宁二年(1069)九月,实施青苗法,引起朝廷内外一片反对的浪潮。
青苗法是用政府籴常平米的本钱,春散秋敛,借与农户,出息二分,本意在于青黄不接时,救济农民的困乏。不料付诸执行,官吏竟将此一优良的社会融资政策,变作政府放债取息,增加库收的工具。二分利息,本已不轻,照韩琦说:“春贷十千,半年之内,便令纳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岁终又令纳利二千。则是贷万钱者,不论远近,岁令出息四千。”则政府竟自成了盘剥重利的高利贷,难怪范镇要说:“物议纷纷,皆云自古来未有天子开课场者。”
宋代老百姓的租税负担,已经非常沉重,韩琦论青苗,又说:“今天下田税已重……更有农具、牛皮、盐钱、曲钱、鞋钱之类,凡十余目,谓之杂钱。每于夏秋起纳,官中更加细绢斛斗,低估价例,令民将此杂钱折纳。……诸如此类,不可悉举,取利已厚,伤农已深,奈何更引《周礼》,谓放青苗取利,乃周公太平已试之法。”
欧阳修说:“田野之民,安知周公泉府为何物?但见官中放债,每钱一百文,要二十文利耳。若使天下晓然,知非为利,只乞除去二分息,但纳本钱。”
青苗法不但重利盘剥,实行后,产生一个最大的流弊,就是“抑配”,即强迫摊配。原来诏令规定青苗钱的贷放是“取民情愿”则与之,不许追呼、均配和抑勒。而提举使务以多散(放)为功,订立各郡的定额,州郡要达到定额,只能不分贫富,像配给一样强迫借与,又使贫富相保,终于致使贫者还不出钱流散逃亡,富者为之破产。韩琦疏言:“今所立条约,乃自乡户一等而下,皆立借钱贯陌,三等以上,更许增借。借钱一千,纳一千三百,是官自放钱取息,与初诏相违。又条约虽禁抑勒,然不抑散,上户必不愿请;下户虽愿请,请时甚易,纳时甚难,将来必有督索、同保均赔之患。”所以苏轼说:“青苗不许抑配之说,亦是空文。果不抑配,其间愿请人户,必皆孤贫不济之人。家若自有赢余,何至与官交易?此等鞭挞已急,则继之逃亡,逃亡之余,则均之邻保。”
从此以后,全国各地的地方政府,每日忙于逮捕积欠官钱的贫户,官厅里则日夜鞭打这些穷人,很多人“因欠青苗,至卖田产、鬻妻女,投水自缢者,不可胜数”。
顾名思义,贷放青苗钱,当然只以农户为限,但官吏为欲邀功,竞争贷放的实绩,城市里本无青苗,也强迫市人接受放款。事闻于帝,神宗便问安石道:“坊郭安得青苗,而使者亦强与之。”安石勃然进曰:“苟从其所欲,虽坊郭何害。”
其性情的固执,不惜强辞夺理来卫护己见,实已到了不讲道理的程度。如三朝老臣富弼,看到皇帝如此专任安石,自忖无法争得过他,只好称疾求退。神宗问他:“卿即去,谁可代卿者?”弼荐文彦博,帝默然。良久,帝问:“王安石如何?”富弼也默不作声。
张方平极言新法之害,不忍亲见这样的朝局,力求外放。神宗多方挽留,而方平去意甚坚,遂出知陈州。陛辞时,神宗还问:“能复稍留乎?”对曰:“退即行矣。”
方平辟苏辙为陈州学官,二月,辙亦离京,苏轼更是孤单,后作《次韵子由初到陈州见寄》诗,有曰:
旧隐三年别,杉松好在不?吾今尚眷眷,此意恐悠悠。闭户时寻梦,无人可说愁。还来送别处,双泪寄南州。苏轼是个最不能忍事的人,面对如此的政事,不堪满怀失望,但也无处诉说,就又常常怀念故乡的祖宗坟墓,不知何年何月,才能实现还乡之梦。
其时,神宗欲用司马光为枢密副使,光固辞不拜。
神宗将这事就商于王安石,安石说:“司马光外托劘上之名,内怀附下之实。所言尽害政之事,所与尽害政之人。而欲置之左右,使与国论,此消长之机也。”
司马光是反对派的领袖人物,王安石不欢迎他,是当然之事,所以更进一层说:“光才岂能害政,但在高位,则异论之人,倚以为重。”
理想主义的人,常常看不起保守人物,认为他连害政的本事都没有,皆是他身边那些异论之徒在掀风作浪,意指苏轼、刘攽等人。
参知政事赵抃,为反对派遣青苗提举官,四出扰民,恳求去位,又出知杭州。
熙宁三年(1070),改诸路更戍法,立保甲法、募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