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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东坡新传(152)

作者:李一冰

苏轼为谏官,勇猛更如出山之虎,一鼓作气,扫荡群奸。他对王觌说:“张璪天资邪佞,易以为奸,宜除去。”连章攻击,至七月,张璪遂遭罢斥。张璪于诗狱案时,为知谏院兼侍御史知杂事,同时受命与李定、何正臣、舒亶共为杂治该案的四凶之一。

再说李定,本已降责:“李定备位侍从,终不言母为谁氏,强颜匿志,冒荣自欺。落龙图阁直学士,守本官分司南京,许于扬州居住。”苏轼不服,缴进词头,与同官范百禄状奏曰:

臣等看详李定所犯,朝廷勘会得实,而使无母不孝之人,犹得以通议大夫分司南京,即是朝廷亦许如此等类得据高位,伤败风教,为害不浅。所有告命,臣等未敢撰词。11于是,再被谪放滁州。这件事,很易被人误会是苏轼报复诗狱的仇怨,实则未必尽然。宋是盛倡以孝道治天下的时代,苏轼深沐儒学教化,对于悖伦常者,疾视如仇,是其基本观念,并非只对李定如此。同时有旨贬谪虐母的张诚一提举江州太平观案,苏轼一样反对,认为像这种“恶逆不道之人,虽肆诸市朝,犹不为过”,不肯撰告。反之,如程遵彦事母至孝,他便据此状请擢用。这都是“孝治之极,天下顺之”的时代里,一种维护伦理道德的行动,并不完全出于私人的恩怨。

七八月间,司马光告病在假,范纯仁因为国库空虚,支应匮乏,奏请再立常平钱谷给敛出息办法,俾沾国用。

其实,这办法即是恢复已废的青苗法,不过换个名目,遮人耳目而已。章上,台谏刘奏、上官均、王觌、苏辙交章反对。

司马光在病中,未经详细考较,也曾札奏赞成纯仁此议,至案下中书省,苏轼即上《乞不给散青苗钱斛状》,揭穿纯仁“偷天换日”的把戏,略曰:

熙宁之法,本不许抑配,而其害至此,今虽复禁其抑配,其害故在也。农民之家,量入为出,缩衣节食,虽贫亦足。若令分外得钱,则费用自广,何所不至。许人情愿,未免设法罔民,使快一时非理之用,而不虑后日催纳之患。他举述当年从政地方,亲眼目睹的经验说,不肖官吏,每趁放款时期,必令酒务设鼓乐倡优,或关朴卖酒牌子,诱惑借到青苗贷款的农家子弟,前来玩乐,那些农民不明利害,常有将贷款花光,徒手而归者,作为非理之用的事证。又曰:“每放青苗,酒课暴增。臣所亲见,二十年间,因欠青苗至卖田宅、鬻妻女、投水自缢者,不可胜数。”所以他请求不要再贷放青苗钱,盘剥老百姓,留下的旧欠,也请准于每届丰熟收成时,分五年归还,他们这许多年来,付出的利息已经很多,所以,对于四等以下贫户,应该一律放免。

其时,台谏们也一再上章乞罢此议,事情闹大,司马光才注意到事不可行,力疾请对,在太后帘前奏道:“是何奸邪,劝陛下复行此事?”

范纯仁也在殿上,心想这个建议是经你同意札奏的,现在却说这样的话,心里很是愤怒,但在天子之前,执笏却立,不敢说话。太皇太后从议,诏复常平旧法,青苗钱更不支俵。

司马光当朝,凡是王安石、吕惠卿所建立的新法,无不铲除务尽,对于熙宁年间执行新法的大臣,也抱着彻底清除的成见。程颐对他说:“作新人才难,变化人才易。现在这些都是可用之才,而且人岂甘心为小人?若宰相用之为君子,谁不为君子?此等事欲他们自做,未必不胜如吾曹。”

范纯仁也主张:“消合党类,兼收并用。”

然而,司马相公的成见牢不可破,他是“泾渭分明,不稍假借”。当时的朝士如曾子开、侯仲良等事后都说,假如程颐、范纯仁的意思,得被温公采纳,必无后来绍圣年间的报复之祸。

这一时期种下的另一恶因,则为对少年嗣君(哲宗)的忽视。皇帝已渐长大了,但朝事一切进止,但向太皇太后取决,非但不征皇帝同意,甚至皇帝指着问了,大臣也不具对。苏颂看到这种情形,觉得很危险,尝对诸大老说:“不要这样纷纭多变,到皇帝长大时,谁任其咎呢?”这话,哲宗似亦微有所闻,所以后来亲政时,便说:“朝臣中只有苏颂最知君臣之礼。”论及太皇太后垂帘时期的政事时,哲宗说:“朕只见臀背。”12可见这青年皇帝的心里,藏怒宿愤,早已种因此时。

类此的忠告,也有人对司马光当面说过:

“熙丰旧臣,多?巧小人,将来若是有人以父子之义离间皇上和太后时,则大祸起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