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轼好酒复爱茶。黄州并不产茶,不过安国寺的竹间亭下,种有几株茶树,却是名物。每年春天,徐太守必邀苏轼同游安国寺,饮酒亭上。酒后,撷亭下之茶烹而饮之,甘芳沁于心脾。大受病殁,郡人请苏轼改此亭名为“遗爱”,用以纪念这个好官。22
饮茶以促进健康,苏轼有个秘诀,《漱茶说》曰:
除烦去腻,世不可缺茶,然暗中损人殆不少。昔人云:自茗饮盛后,人多患气,不复病黄。虽损益相半,而消阳助阴,益不偿损也。……他的方法是食后用粗叶浓茶漱口,使油腻不入肠胃,牙齿也得坚密而虫病不生。上品茶不能常有,只能隔几日喝一盏,也就不足为害了。
他在黄州,是个生活都成问题的罪官,自顾不遑,一朝听到岳鄂民间流行“溺婴”的恶俗,想到无知的人们竟在亲手扼杀自己的骨肉,不禁芒刺在背,寝食难安。虽然他既无官守,又无财力,但他还是要奋力以赴,呼吁有力量的朋友,循法律的、经济的两个途径,双管齐下,来共同消弭这公然杀人的恶俗。
事情发生在元丰五年(1082)的正月,同乡王天麟从武昌过江来看他,闲话间,说起岳鄂一带民间,有桩沿袭已久的恶俗,即是“溺婴”。
一般平家小户,限于经济能力,最多只能抚养二男一女,当时没有节育方法,超过能力限度而再有生养时,只好等到生下地时,立即将这新生儿,揿入冷水盆里,杀害了事。中国古代社会,重男轻女,所以迟来的女婴,几乎无一幸免。因此造成人口上男多女少的偏差,使社会上娶不着老婆的鳏夫激增,已可看出“溺婴”的普遍。
苏轼听了这话,为之食不下咽,写了一封千字长函给笃重人伦的朱鄂州(寿昌),求他挺身出来改革这桩太不人道的恶俗。他形容溺杀当时的残忍:“初生辄以冷水浸杀,其父母亦不忍,率常闭目背面,以手按之水盆中,咿嘤良久乃死。”他说这种行为的法律责任是:“准律,故杀子孙徒二年。”指的是刑统(斗讼、殴詈父母祖父母)条:“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杀者,徒一年半,……故杀者加一等。”律疏说:“非违犯教令而故杀者,徒二年。”
苏轼引用的律条即此,而且特别说明:“此长吏所得按举。”即指此非告诉乃论的罪行,不必要有原告,地方长官可以依法检举的公诉罪。他要求朱知州:“明告诸邑令佐,使召诸保正,告以法律,谕以祸福,约以必行,使归转以相语,仍录条粉壁晓示,且立赏召人告官。……若依律行遣数人,此风便革。”
除了法律禁止之外,追究形成这种恶俗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贫穷”。苏轼举述王天麟的经验说:“天麟每闻其侧近有此,辄驰救之,量与衣服饮食,全活者非一。既旬日,有无子息人欲乞其子者,辄亦不肯。”
苏轼说:“以此知其父子之爱,天性故在。”随后举述自己援救荒年弃儿的经验:
轼向在密州遇饥年,民多弃子,因盘量劝诱米,得出剩数百石,别储之,专以收养弃儿。月给六斗,比期年,养者与儿,皆有父母之爱,遂不失所。……刚刚落地的婴儿,父母对他还没来得及产生感情,才施展得出这样残酷的手段。要度过这一关,“但得初生数日不杀,后虽劝之使杀,亦不肯矣”。
苏轼一面建议朱寿昌以知州的权力,根据法律禁止杀婴;一面则在黄州,怂恿古耕道出面,组织一个私人慈善事业的“育儿会”,向本地富户劝募钱米,每年每户定出钱十千,买米、布、绢、絮,访问贫家力不足以自养者,分别予以实物济助,劝令留养自己的骨肉。
古耕道在本地,人头很熟,访问劝捐,都需要他,而以安国寺的住持继莲管理财务,以昭众信。苏轼是幕后的发起人,不论其时手头已很拮据,但他慨然道:
若岁活得百个小儿,亦闲居一乐事也。吾虽贫,亦当出十千。朱寿昌是孝子,必是仁人,本来,他是一定会接受苏轼的建议而认真去做的,无奈为时不久,朱即罢职他调。后任鄂州太守陈君瀚,与苏并不相识,这件官方不急之事,似乎也就被搁置下来了。
饮馔,是苏轼最大的嗜好,而黄州食物,价钱也不昂贵,但是在黄州住了一两年后,眼看手上那一点微薄的积蓄,已经花得差不多,苏轼便只得硬了头皮,束紧裤带,提倡“节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