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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传(52)

作者:梁启超

据《宋史·食货志》记载:

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而先富起来的往往还是有权有钱的人,由得权力之便。

熙宁五年(1072年),神宗下诏,拿出国库的钱帛作为资本,在京城设置了一家交易市场,即市易务,由三司管辖。先前有一个名叫魏继宗的人,他上疏给北宋政府,其中写道:“京城的百货没有固定的价格,富户豪强,乘人之危,牟利数倍,财富都聚积到一小部分豪强富户的手里,国家财政也显得十分窘迫。所以,请求将用于专卖货物的钱放在常平市易司,选择懂得财政的官员来负责这项工作,并要求守法的商人进行配合,帮助官府了解、控制市场的价格。如果市场价卖得贱了,就提高价格买进来,如果市场价高了,就减价把货物卖出去,所收获的结余则上缴政府。于是,中书省奏请在京城里设置市易务官,凡是可以在市场上交易的货物,以及滞留在老百姓手里暂时卖不出去的货物,都可以根据平抑后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愿意和官府以物易物的听其自便。如果想在这里进行交易,官府还可以根据他的偿还能力借钱给他,限期归还,半年收取利息十分之一,一年翻倍。政府各个部门按照比例向百姓摊派税收,完全依靠纳税之人的供给……在这之后,各个州郡都设置了交易市场,进行贸易业务。”

当年,均输法为什么在实行了一段时间之后就废止了呢?对此我曾经是有疑问的。宋神宗和王安石都不是容易被别人的言论左右的人,现在看来,正是市易法的实行取代了均输法。市易法与均输法有一些相似之处,不过,均输法所涉及的只是官府按照定额收取赋税,而市易法所涉及的却是一般的商务,所以它们的范围就有广狭的不同。而且,已经有了市易法,均输法的作用也就寓于其中了,不必再单搞一个均输法。考察王安石推行市易法的原因,他的用意大约有两个。

其一,特别注意经济学上关于财富分配这一方面,用这个办法来抑制豪强富户的兼并行为,保护贫苦的底层百姓。大概那些小本经营的农户、商户、手工业者生产、制造了一些产品,拿到市场上变卖,往往因为豪强富户联手控制市场,压低价格,卖不出好价钱,这就损害了这些商品生产者的利益。豪强富户用很低的价格买进商品,再转卖出去,仍然联手抬高价格,这又损害了商品消费者的利益。王安石思考着如何救济这些底层的百姓,所以他规定,遇到有客户要出售自己的货物而交易有困难的,如果愿意卖给官府,可以到官府办的交易市场进行买卖,勾行人、牙人与客人按照平抑后的价格进行交易。他们卖出商品的时候也按照当时的行情定价,不能卖高价。所有这些做法都是希望社会财富的分配能更加公平。

其二,特别注重经济学上关于生产的这一方面,使金融机构能正常运转,使资本发挥更广泛的作用。实际上,一般农户和小商人、小手工业者从事小商品生产,他们的资本往往都很有限,一定要等到把手中的产品卖出之后,收回成本,才能进行再生产,中间往往因资金不能及时补充而中断,生产能力也因此而显得微弱和萎靡不振。王安石思考着如何能使他们摆脱困境,凡是能有五个人为他作保的老百姓,或者有抵押资本的,官府都可以把钱借贷给他,而以所借时间的长短收取十分之一或分之二的利息。所有这些做法都是为了扩大生产资金的来源。

市易法立法的初衷就是这样,王安石对于百姓的利益也可以说是非常尽心尽力了。然而,市易法果然可以行得通吗?在我看来,王安石制定的各种法令中没有比这个法更不可行的了。为什么呢?就后面这一点而言,市易务只不过是一个银行罢了。

青苗法与市易法都与今天的银行所经营的业务有些相近,青苗法相当于农业银行的性质,市易法则相当于商业银行的性质。

王安石生活在八百年前,就能知道银行是国民经济最重要的机关这个道理,他的见识在悠久的历史上超过了任何人,虽说银行这种事物的性质适合于民办而不适合官办。而且我们看当今世界各国的中央银行,甚至都是集合股份办成的,政府不过是实施严格的监督而已,其他大大小小的银行没有一个不是委托民间开办的,这一点不必多说。如今,每一件事都由政府亲力亲为,并任命官吏来充当领导,且不论其中的事务多么琐碎,和管理政务完全不同,也绝不能把事情办得很好,这是欧洲各国都经过尝试从而证明是行不通的。按照前一种说法,市易法就是一种专卖制度,它的本意不过是要解决有些商品不好销售的问题,由官府来包办。但发展到后来,很容易造成这样一种局面:政府出面垄断所有产品,完全由官府进行买卖。即使做不到这一点,也要由政府出面制定其价格,大概不这样就达不到所谓平抑物价的目的。政府垄断所有产品并委派官吏进行管理,这是近世以来社会主义者所主张的一种理论,看起来,他们之间倒是有相辅相成的地方。按照这种理论,国家就是唯一的资本家,也是唯一的企业家,绝不会有第二个人和它竞争。这种制度是不是真的可行呢?我还不敢断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