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不久,司农寺的人说,如今设立的役法条文宽厚优待的都是乡村里不能自己表达其愿望的贫苦农民,裁度取用的都是官宦或豪强富户,而他们都有控制舆论的能力。如果制度定了下来,那么地方的官吏也就没有了营私舞弊、巧取豪夺的机会,所以新法的实行一定会遇到许多的阻力。如果做事没有主见,缺乏计划,一会儿听这个,一会儿听那个,最终将一事无成。希望根据司农寺郑重说明的这些情况,先从一两个州府开始,等到做出了成绩,证明新法很有效果,再让其他州府仿效实行。如果这个役法真能有益于百姓,应当特别奖励制定这个法令的人。神宗同意了这个意见,于是提点府界公事赵子几就把他这个府界所要实行的条例报了上去。神宗又下诏给司农寺,并且让邓绾、曾布再详加讨论。邓绾和曾布上奏说,本地的农户根据财产多寡贫富不同,分为上下五等,坊郭户分为十等,每年夏秋两季按照等级交钱,其中农户自四等、坊郭户自六等以下不交免役钱。两县中有产业的,上等各随所在县计算交钱,中等则合在一处计算缴纳。分家另立门户的按分开的产业计算等级,降低户等。官户、女户、寺观和未成丁户等一律减半缴纳。这些免役钱和助役钱就用来雇用三等以上税户代役,根据役事轻重不同,付给不同的薪俸。开封县有两万两千六百多户,每年的免役钱和助役钱约有一万两千九百贯,代役的薪俸用去一万零两百贯,还能结余两千七百贯,以备荒年灾年歉收时用。其他县大致相同。
既然免役钱或助役钱是按照等级收取,有多有少,那么过去的户等划分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有许多是不合乎实际情况的,按照这种等级划分收取免役钱或助役钱,显然是不公平的。为防止户等划分产生偏差,宋神宗于是诏令各个郡县,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坊郭三年,乡村五年),在农闲的时候集中众人,考察他们的贫富情况,清理其中造假作伪的行为,将所有户等重新划分一遍,该升的升,该降的降。有故意不按实际情况划分的,一律以违法论处。被招募的人要有三个人作保,衙前服役还要有物产作为抵押,受到损失时好索赔;弓手要测试武艺,典吏等要考书法计算,防止有人滥竽充数。被雇用的人每三年或两年一换。
新法已经完成,张榜公布一个月,老百姓没有疑义,就定为法令,颁布于天下,正式实施。全国各地风俗不同,差役轻重也不一样,百姓的贫富情况也有差异,允许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变通法令。凡是应该服役的人家按照等级交的钱,叫作免役钱。那些坊郭户以及女户、单丁、未成丁户,还有寺观和官品之家,按照旧的役法,他们是不服役的,他们缴的钱就被称为助役钱。对于所有这些要收取的钱,先看本州本县招募代役之人需要多少费用,并分配到各户。用于招募代役之人的费用充足了,再在这个基础上增加二分,作为水旱荒年的备用。虽然可以增加,但是不能超过二分,叫作免役宽剩钱。
啊,我读条例司和司农寺拟定的役法条目,感叹王安石和他的那些下属,真可以说是体大思精,可以成为立法家的模范了。差役制度对百姓的伤害既然已经像前面说的那么严重,那么再不进行改革是绝对不行了。不过,此前的各种差役固然有繁杂苛细应该免除的一方面,却也有治理国家所必需而不能轻易免除的一方面。如今的熙宁新法对于其中可以免除的已经免除了,其中还有不能免除的,但又不能继续让百姓服役,更不能以不再役使百姓为理由取消这些事。这就需要由国家招募百姓中愿意做这件事的人来做,这是非常明显的道理。但既然是招募,则并非义务的性质,而是带有契约的性质,如果没有报酬,谁肯干呢?而且,国家并非哪个人的私有财产,它如果有所需求,只能取自老百姓。这样的义务人民本来已经负担几十年了,只是因为立法不善,所以贫弱的人更容易受到伤害,而那些狡猾的豪强富户却往往可以幸免。如今按照它固有的义务加以改善和明确,使徭役变成了赋税,这其实是从根本上改变了事物的性质,但和前面的法令比起来,百姓的负担并没有增加,这正是免役钱合乎道理的地方。它的征收是以财产的多少分出等级,有钱人征收得就多些,贫困的人征收得就很少,对于最贫穷的那些人,官府还会免除他们的赋税。
这与如今许多文明国家所得税的法律正好相同。各国收取所得税,凡是收入很少,只够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人,是不纳税的,只有当他有了额外收入的时候才纳税。而且,他们纳税是按照规定好的等级比例累进计算。这其实是非常公平的课税之法,是各国财政学家最为称道的。在数百年前各国尚未发明这种税法的时候,王安石所制定的募役法竟与当代的所得税法暗舍,即核定每家每户的资产,按照贫富上下分出等级,根据等级纳税交钱;农户自四等以下,坊郭户自六等以下,可以免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