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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介石传(1950—1975)(65)

作者:杨树标

早在1948年4月,国民党即颁布了《台湾省放领公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工作要点》,将所接管的台湾拓植会社社有地(即日本为其移民准备的土地)及台湾糖业公司、台湾茶叶公司的农场划出零星土地作公地放领的试验。这次放领宣传意义大于实践意义,只放领了3883甲,约为2287公顷,在国民党占有的耕地中也只占1.8%。

1951年6月4日,台湾当局颁布《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由此将公地放领工作全面铺开。所有权转移的对象首先是承租公地的现耕农,依次为雇农、承租耕地不足的佃农、耕地不足之半自耕农、需土地耕作的原土地关系人、转业为农者等。“公地”所有权的转移并非是无偿转移,当局规定地价按照该耕地主要产物全年收获总量的2.5倍以实物计算,以免受货币贬值的影响。全部地价由受领农户十年内偿付,不负担利息。根据公地放租的规定,公地租率为全年收获总量的25%,故受领农民,只要连续交纳十年地租,每年交纳的租额正好等于每年应交纳的地价,十年期满,即取得耕地所有权。承领土地按质量分为三等,按承领人的家庭人口和耕作能力酌定承领面积,一般每户最多只能承领上等水田0.5甲,或中等水田1甲,或下等水田2甲;若承领旱田,则每等比水田加倍,即上等旱田1甲、中等2甲、下等4甲。

当年共放领土地28447甲,约27685公顷。1952年继续办理,又放领17872甲,约为17351公顷。再加1948年放领的3883甲,合计共50202甲,约47323公顷,略超过当时国民党所占“公地”总数的1/4。承领农户共96906户,平均每户承领7.4市亩土地,以每户5人计,受益者约为50万。1952年2月4日,蒋介石发表《农民节告全国农民书》:“近二年来,我们在台湾实行三七五减租,使农民生活得到了实益,在生产上得到了进步。最近政府又推行公地放领,以扶植自耕农;今后并将实施限田制度,以促成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奠定民生主义的基础。”[58]至此公地放领告一段落。

(三)耕者有其田。1952年7月24日,国民党“中央改造委员会”召开第371次会议,确定下一年度的施政中心为实施耕者有其田,并提出三条基本原则:(1)采取温和手段;(2)在不增加农民负担基础上使其获得土地,兼顾地主利益;(3)地主所获地价需由政府引导转向工业。

11月12日,陈诚主持的“行政院”通过《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送交“立法院”审议,遭到“立法院”内保守势力的反对。1953年1月2日,陈诚致函“立法院”,以十分强硬的口气宣称“行政院”提案中的七点原则绝不容改变,“此案势在必行,任何阻碍与困难均在所不计”。陈诚的这种坚定立场得到蒋介石支持。1月20日,“立法院”终于通过《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并规定自1953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按肥沃和贫瘠程度,将台湾土地分为26个等级。规定地主拥有土地的最高限额为中等水田(7—12等级)3甲,即43.5亩,或中等旱田6甲,即87亩。如地主愿保留1—6等级的肥田,则限额酌情下压。凡超过限额的耕地,一律由当局出面征购,然后再转售给农民。地价同公地放领一样,即相当于该地1948年正产物总产量的两倍半。购地农民分10年向当局偿还地价,还清后即为土地的主人。台湾当局也分10年向地主偿付地价,具体方式是采用债券和股票相结合的方法,其中70%为土地债券,由台湾土地银行发放,水田按稻谷、旱田按甘薯计值,年利率4%,分10年20期均等清偿本息。这种实物土地债券的办法使地主在10年期限内每年可向官方领取固定量的农作物(或按照当年价格折算成现金),从而免受物价上涨之苦;同时当局也可尽量减少现金支出,减轻财政负担,最重要的是避免因支付地价发放货币太多,引发通货膨胀。另外30%为股票,台湾当局在征购地主土地的同时颁布了《公营事业转移民营条例》,将一些原由官办的企业卖给私人,其中包括台湾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工矿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农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直接迫使地主把卖地所得转为工业投入。

到1953年底,台湾当局已征购地主土地143568甲,即139300多公顷,占全部出租耕地的56%;被征购土地的地主计106049户,占地主总户数59.3%;承领农户计194823户,占佃农总户数的64%。对于允许地主保留的土地,台湾当局在原则上是鼓励自耕,如地主仍要出租,则租额永不得超过1948年产量的37.5%,这笔收入再扣除田赋及其他负担,地主收益不大。而且台湾当局还规定,凡地主保留地不作自耕而供出租者,当局支持佃农以贷款方式自行购买,只要佃农在此土地上耕作满八年以上,即可申请当局代为照价收买,地主不得拒卖。由于“三七五减租”是以1948年为起算点,从1948年到1953年已有六年,再加上减租前的租佃时间,很多农民佃耕已满八年,随时可申请当局“代为照价收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