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转租问题也使租佃关系变得更为复杂。根据日据时代的调查,佃农所交纳的地租占实际收获量的55%,而中间转租人交纳给地主的仅占收获量的30%,即有25%被中间人饱入私囊。
高租率、铁租、押租制、佃权不稳、转租等问题,不断引起租佃纠纷。1940年,因租率而起的纠纷达1271起,占当年业佃纠纷总数的84.6%,因佃权而起的纠纷220起,占业佃纠纷总数的14.6%。[54]台湾光复后,农村和租佃制度大致承继了日本殖民统治时代的遗规,且由于战时工业破坏甚大,农村人口增加迅速,增加地租、增加押租金、撤佃等事时有发生。
在深重的压迫下,台湾各地经常爆发抗租抗息的自发行动。台湾省主席陈诚指出:“租佃双方矛盾无法通融,造成农村内部之不安,极易为外邪所感染……(共产党的)渗透工作即多由此等空隙入手……如不加改善,乱源即由此发生,证诸往事,历历不爽……因此之故,台湾必须实行土地改革,是一种客观需要,虽有万难,不能顾及。”
而且,对于国民党来说,台湾地主阶级也是一个潜在的政治威胁。当时,全台湾省的耕地共有81.6万公顷,地主占据了45.7万公顷,占耕地总数的56%。受地主控制的农业人口,占台湾省人口的一半多。很多地主在日本殖民统治时代已经被殖民政府“皇民化”,他们凭借经济实力,支持或资助“台独”分子及反国民党的台籍政客。
再说,台湾地主阶级和国民党的关系也远非大陆时期可比。在大陆,地主阶级是国民党的基本依靠力量,许多国民党高级官员本身就拥有大量地产。因此,尽管国民党在1930年就颁布了《土地法》,规定要实行“耕者有其田”和“平均地权”,以后又多次重申,甚至被纳入伪宪法,但凡属触及地主阶级利益的任何改革措施,在蒋管区一律行不通。但在台湾,国民党与地主没有任何经济上的瓜葛,无论怎样打击他们,都不会给自身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更不会有亲戚朋友哭诉上门。这样,台湾土改就如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了。
受命此项工作的是蒋介石的爱将陈诚。陈诚这个人,在国民党要员中较为清廉,对孙中山民生主义的某些主张也是膺服的。1933年,他在江西“剿共”时,曾提出一个“限田”方案,试图由政府规定地主土地的限额,超出限额者由政府向地主赎买,然后以贷款方式卖给农民。他要求江西省政府率先作局部试验,被当时江西省主席熊式辉断然拒绝。1940年,陈诚在湖北省政府主席兼战区司令长官任上,亲自制定了《新湖北建设计划大纲》,并于1941年在其辖区内搞“二五减租”,但因职务调动和战局变化,这次努力又未奏功。以后,陈诚对解决土地问题的热心未改,蒋介石起用他,正得其人。
陈诚得命后,根据蒋介石“土地问题之解决,为实现民生主义之急务”的训示,立即在台湾展开土地改革运动,前后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三七五减租”。1949年1月5日,陈诚就任台湾省主席。上台伊始,即着手准备实施土改。3月1日,陈诚在台湾行政会议揭幕式上宣布要切实执行“三七五减租”。他警告大地主:“仅顾及本身利益而剥削农民,将来会自食其果。”他宣布:“民意机关是否代表民意,县市长是否系革命的县市长,皆以其对‘三七五减租’的态度为一大测验。”
4月14日,陈诚颁布《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三七五减租”开始执行,从此揭开了台湾土改的序幕。在实施过程中,动用了各级各类人员26641人,县市和乡镇两级成立了租佃委员会。租佃委员会由当局、人民团体的代表、自耕农和地主的代表组成,委员任期三年。其任务是评定耕地全年主要产物的收获总量,调解业佃纠纷,勘查耕地灾歉,评议减免地租标准,完成订立租约,随时实地检查、纠正、处理违法案件。
所谓“三七五减租”其实并不新鲜,它就是国民党在大陆经常宣传要搞而终于没搞的“二五减租”。“二五减租”即把农民向地主交纳的地租额统一按土地全年收获物的50%计算,在此基础上再减去25%,公式为:50%×(1-25%),就得出37.5%。换言之,即地主收取地租,最多不能超过租地全年正产物的37.5%,所以“二五减租”也叫“三七五减租”。
从理论上讲,因每年收获量不一样,所以每年都要以37.5%乘以实际收获量,才能算出应交的租额。由于国民党在大陆并未真正实行“二五减租”,个别地区搞过但时间也不长,因此37.5%的最高租额限制只是一个原则,是否以此确定一个定量地租尚属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