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高利率政策,效果是十分明显的。从1950年3月开始实行到1958年底停止收存优利存款为止,共吸收了多达5亿元的货币,大大减轻了通货对币场的压力,对平抑物价有重要作用。同时,这些巨额游资通过银行放款业务,扶持了当时迫切需要发展的经济部门,有助于整个台湾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为了多渠道地回笼货币,稳定物价,弥补财政赤字,建立币值信誉,1949年5月17日,台湾省政府制定了“台湾银行黄金储蓄办法”,从21日起,在台湾银行总行储蓄部及其台北、台中、台南、高雄各市分部办理。当天,台北市黄金价每两为1750万元,而台湾银行则按每两1200万元收存。即如在台湾银行及其分行存入1200万元台币,可于1个月后领取黄金1两。6月15日,新台币发行后,当局又对黄金储蓄办法作了修正,每两黄金价格订定为新台币280元。1950年6月1日起又规定,黄金储蓄搭配2年偿还的“节约救国储蓄券”,搭配比例,视官定金价与市场金价的差额而逐日浮动。7月16日,黄金储蓄改为搭配15年偿还的“爱国公债”。这种搭配,实际上是黄金官价的变相上涨。10月30日,黄金储蓄停止搭配,但黄金官价则调整为每两新台币410元。这项黄金储蓄政策,回笼了44000万元的货币。但这种收获的代价是昂贵的,因官定金价比市场金价低,较国际黄金价格更低,从而导致大量的黄金外流。仅在1950年,就有价值5080万美元的黄金外流。黄金政策实施期间,共卖出黄金145万两。台湾当局于1950年12月27日终止了这一政策。
(三)打击黑市。1949年6月,台湾当局在实行币制改革的同时,实行新的结汇证签发办法,规定新台币5元合美元1元,采用单一汇率制,并公布了“台湾省进出口贸易及汇兑管理办法”,将全部进出口商品分成四类,即准许进口类、暂停进口类、禁止进口类和禁止出口类。同时,规定出口所得外汇应以20%按汇率结售台湾银行,80%发给结汇证明书,准许进口类货物的进口,应凭结汇证向海关报关进口。
当时准许进口类货物范围较大,进口数量也无限制,因此导致外汇供应及调度困难,促使美元黑市猖獗。另一方面,市场商品缺乏,新台币发行额增加,刺激物价上涨,结果出现出口不振、进口旺盛、进口外汇申请者日趋增加的状况。台湾当局多次调整汇率,仍无济于事。于是,1950年1月在“台湾区生产事业管理委员会”下设置产业金融小组,负责审定外汇的调度和供给。但物价及美元黑市依然无法控制。到2月底,结汇证市价升到1比7.5元新台币,而黑市价竟达1美元换9.4元新台币。[49]3月,台湾当局正式采用复式汇率制、贸易商申请进口一般物,得以新台币按结汇证价格每1美元合新台币7.5元,向台湾银行申请代购公营事业结汇证。但是对生产所需要的机器原料等重要物资进口,经“产金小组”核准后,仍按1比7.5元官价结汇。出口商则仍将所得外汇之20%以官价结售给台湾银行,其余80%领取结汇证。1950年12月,台湾当局规定自备外汇也须经过签证及审核程序方准进口。但由于通货膨胀无法遏止,致美元黑市继续上涨。台湾银行为控制局面,大量抛售外汇达660万美元。[50]外汇库存日益紧张,对外信用逐步恶化,最后到了台湾银行签发的信用票据被外国拒收的窘境。台湾当局被迫于1951年4月实施“金融紧急新措施”,禁止美元黑市买卖,实行严格的进口管制措施;同时,议定新的结汇证中心汇率为每1美元比15.9元新台币,买进和卖出价差上下限各5分,并将原结汇证价格每1美元比10.35元新台币,订为官价汇率。规定生产器材、原料、日用必需品及美援进口按官价汇率结汇。一般进口按结汇证价格结汇。民营事业出口所得外汇的20%按官价结汇,80%按结汇证价格结汇,而公营事业出口则全部按官价结汇。
实施新金融措施后,复式汇率与外汇审核制度相互配合,对于平抑美元市价、稳定物价、节省外汇及有效运用外汇,有一定的作用。复式汇率使公、民营企业在进口重要生产器材原料时,可按较低官价汇率申请外汇,而其余一般货物则按较高的结汇证价格结汇,也就是使用汇率手段调节物资进口的数量和构成,对于台湾已有生产的产品,或者可以在台湾发展的产品和奢侈品,使有限的外汇用于原料、机械设备及重要日常必需品的进口。这一措施无疑有利于台湾经济发展。
(四)开源节流。在退台后的最初几年里,台湾当局一直处于入不敷出的赤字困扰之中。1950年度财政收入为新台币168300万元,支出为新台币195400万元,赤字新台币27100万元。1951年度收入为新台币231600万元,支出却达到新台币243000万元,赤字新台币11400万元。所以台湾当局在谋求财政收支平衡上花了不少的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