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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介石传(1950—1975)(58)

作者:杨树标

1951年9月21日,蒋介石亲自主持了台湾省各县市议员研究会的开学典礼并发表了讲话,蒋介石在一开头就点明这个研究会是“共同来研究台湾省地方自治问题”。在这个讲话中,蒋介石讲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革命主要目的,一贯的是要恢复台湾,使台湾同胞获得自由、平等的权利和幸福”。二是“台湾光复六年以来,政府在政治、教育、经济各方面之设施,已有绩效;犹望本省同胞共同努力,再求进步”。三是“各县市议员同志要能至公至正,必信必忠,领导群众,发生示范作用,才能巩固民主基础,壮大复兴力量”。四是“务望大家特别认清革命反共的目的,担负党员的责任,发挥民主精神,恢复革命斗志”。[45]

怎么来评论蒋介石退台初期所实施的“地方自治”呢?

第一,其目的是采用政治安抚策略来掩盖其一贯推行的封建独裁专制,以“确保台湾”,实现“反共抗俄总体战略”。蒋介石清楚地知道,地方势力是台湾社会政治结构中的一个基本因素,具有反对国民党独裁统治的政治倾向,依靠“铁血政策”固然可以维持统治,但倘此长期下去,他在台湾终难持久。所以,施以政治安抚策略,利用“地方自治”和“民选”渠道,赋予地方势力以一定的政治参考权,将其纳入他的政治运作轨道,以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加强国民党“党治”。1952年2月,国民党“中央改造委员会”第298次会议通过的《反共抗俄总动员纲领》规定,要“充实地方自治”,“健全县市自治组织……调整并充实民政、警卫、经济、教育及其民众组训工作,达成其现代化与军事化之目的,以适应反共抗俄总动员作战之需要”。可见,实施“地方自治”不过是实现蒋介石反动政纲政策的方法和手段,为他在台湾的安身立命和生存发展,创造一个相对安稳的社会环境。

第二,其实质绝非“为民所治”,而是置于台湾当局的严格控制下,受制于蒋介石的统治。通过“地方自治”而获得某种政治参与权的台湾地方势力及代表人物,并非台湾社会广大平民百姓,也就是说台湾下层民众并没有获得政治权力地位。

首先,国民党制颁的《台湾省议员选举罢免规程》和《台湾省各县市公职人员选举罢免规程》规定,“省议会议员之选举,以内政部长为选举监督”,“县市议员、县市长之选举,以省政府民政厅长为选举监督”,“乡镇县辖市民代表、乡镇县辖市长、村里长之选举,以该管县市长为选举监督”。从选举事务看,“省议员”的选举由“省政府”向各县市派员组成“选举事务所”,承“省政府”之命办理选务;“县市议员”、“县市长”,乡镇县辖市民代表乡镇县辖市长及村里长的选举,也由当局逐级派员成立“选举事务所”分别承“省政府民政厅长”、“各县市长”的命令主办选务。

其次,台湾当局严格限定选民资格。大多数国家对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作年龄上限制。也有些国家规定禁治产者、服刑者、触犯选举法规者不能作为候选人,这些规定称为消极资格限制。另有以性别、种族、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限制甚至剥夺人民选民资格的,被称为积极资格限制。此类限制,直接违反“选举平等”和“主权在民”的原则,故逐渐被绝大多数国家所摈弃。1947年制定的伪宪法,规定公民年满20岁者有选举权,年满23岁者有被选举权,此外亦无其他限制。1950年,台湾首届地方选举,也未加任何限制。但从1953年起,国民党规定县、市长候选人须经县长考试及格或高考及格,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经县、市长资格检考合格。1967年又规定省议员、“行政院”直辖市议员候选人须具有高中毕业或普考及格的学历,县、市议员候选人须具有初中毕业或丁种特考及格的学历,乡、镇、县辖市民代表候选人须具有“国校”毕业的学历。这些学历和行政资历的积极资格限制,似乎是为了确保地方官吏和议员们的知识水平和议政能力而设立的。但在20世纪50年代初的台湾,具备中等以上学历者,多为日占时期的地主、财阀、世家或大陆逃台人员。实行学历限制,使得绝大多数民众丧失了候选机会,县市长、省议员、县市议员等席位事实上成为豪绅大户的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