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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介石传(1950—1975)(57)

作者:杨树标

(二)“民选”县市乡镇长和村里长。《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规定:各县市长、乡镇长和县辖市长、村里长均由“民选”产生,任期四年,前三职“连选仅得连任一次”,后职“连选得连任”。台湾当局在调整地方行政区域划分后,采取所谓“直接”、“平等”、“秘密”、“普通”原则,进行了“地方自治行政首长”的选举。1950年8月起,一年内分八批办理首届县市长选举。全省21个县市790万人中,选民349.48万人,实际投票人数仅为275.9万人。参加“竞选者”90人,选出16名县长、5名市长。选举中多次投票,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第一届乡镇长和县辖市长的选举,分别在1950年10月至1952年2月间陆续进行,共选出乡镇长、县辖市长、区长360人。台湾实施“地方自治”以前,台湾当局曾于1946年2月起,举办过两届村、里长的“选举”,但普遍为民众所“忽视”,有些村和里根本无人参加“竞选”。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举办的各市县第三届村、里长选举中,尽管参加投票人数较前两届有所增加,但并未达到“理想”程度。以台南市为例,全市9.96万选民,参加投票者仅有4.86万人,投票率为47.87%,选出村、里长216人。

(三)建立“民意”机构。1951年,台湾当局将原县市参议会易名为县市议会,省参议会改称为临时省议会,并规定乡镇、县辖市民代表会和县市议会为“自治组织”,乡镇、县辖市民代表和县市议员均由“普选产生”,任期四年,有向乡镇、县辖市长和县市长“质询之权”,但同时又规定,这些“民意”代表“议决事项与中央法令省法规抵触者无效”。临时省议会不是“自治组织”,由县市议员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两年。1950年7月,台湾省各县市选举产生第一届“县市议员”共814人,分别组成各“县市议会”。9月,又进行各县市的第三届乡镇、县辖“市民代表选举”,共选出9778名“代表”。同月,台湾当局颁布《台湾省临时省议会组织规程》和《台湾省临时省议会议员选举罢免规程》,决定“仍采间接选举方式”,于1951年11月由全省各县市议员分别投票选举,选出临时“省议会议员”55人,并于当年12月11日成立第一届“台湾省临时省议会”。至此,国民党当局直接控制下的各级“民意”机构普遍建立起来了。

(四)加强“地方自治”组织“建设”。在实施“地方自治”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各“县市政府”、各乡镇、县辖市公所和各村、里办公处,既是所谓“地方自治组织”,又是国民党赖以统治的各级政权组织。“地方自治”人员亦即地方政权机构的公职人员,“素质不够要求”,“知识与能力两感不足”。据国民党“台湾省民政厅”的统计,全省乡镇、区、县辖市公所职员共1.6万人,“四分之三以上人员,均系小学程度”,“学识过差,办事能力当然低落”,“地方自治”组织的基干多为中年人,生长在日本统治时期,“对于总统的训示、中央的法令,没有机会接受”,如今“要他们担负自治基层的工作,自不能属望过激”。为提高这些人的“素质”,使其成为国民党在台湾统治的社会基层骨干,台湾当局多次举行各级“地方自治”人员的统一训练,以短期讲习等形式,向受训人员灌输国民党法统精神,使之接受国民党的法令法规,掌握所开设的基本训练科目,以便能够履行其担当的职务。旨在通过各级“地方自治”人员“素质”、“能力”的提高,来强化国民党地方各基层政治机构的功能。

在此期间,1950年10月24日,蒋介石在国民党台湾省改造委员会全体委员宣誓就职会上发表讲话,论及了“地方自治”问题。蒋介石认为“我们整个中华民国的生命,就寄托在台湾一省”,又说:“政府正在台湾推行地方自治,办理县市议员及县市长的选举。这件工作,远较三七五减租运动来得复杂,如何努力完成,政府固应负责,台湾省改造委员会更应该尽力协助,积极领导。”“关于选举,我们过去在大陆上办理不得法,所以结果遭致失败……现在我们在台湾办理选举推行自治,在这唯一的民族复兴基地,当然不容许我们再失败了。这次如何来实现党的政策,树立党的威信,使选举如期结束,圆满成功,这是你们各位改造委员无可旁贷的责任。”最后蒋介石表示要“把台湾建设成一个三民主义的模范省”。[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