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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介石传(1950—1975)(56)

作者:杨树标

台湾光复后,国民党在台湾建立了独裁专制制度,实行歧视台籍人的政策,台籍人士参政面极其有限,被台湾民众认为是日据时期“总督制”的复活。在岛内外民主潮流影响下,台湾地方势力及代表人物,运用合法手段进行争取民主和地方自治的斗争。台湾省“参议会”的一些“参议员”,多次就地方自治以及省籍关系、专制制度等问题向国民党当局提出质询。台湾省“政治建设协会”等团体还派代表去南京向国民党中央政权请愿,要求废除行政长官制度、设立行省、反对专制统治。1947年2月28日,台湾发生大规模暴动。起义群众向国民党提出“遵行国父遗教,尽速实行省、县自治”的要求。国民党在镇压起义之后,不得不派白崇禧和蒋经国到台湾进行“安抚”,许诺让台湾提前举行县、市民选。退台前夕,蒋介石清楚地认识到扭转台湾社会政治危机的首要步骤,是缓解退台的国民党与台湾地方势力的矛盾,让台湾地方“士绅阶级”通过“宪政”轨道,获取一定的政治权力和社会地位,成为国民党在台湾统治的社会基础,以安定台湾社会。此后,蒋介石在给陈诚的“治台”电示中多次明确提出“多方引用”台籍人士和“收揽人心”的方针。

1949年7月20日,陈诚专门召集会议,组建“台湾省地方自治研究会”。确定研究会的任务是:“搜集有关地方自治材料”,“调查有关地方自治实际问题”,“研讨有关地方自治规章办法”。会议还确定了八项实施“地方自治”的具体步骤:(1)调整行政区域;(2)整理自治财政;(3)充实自治教育;(4)厘定自治法规;(5)训练自治人才;(6)改选各级民意机构;(7)选举县市长;(8)选举省长。

8月15日,“台湾省地方自治研究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依照“中华民国宪法”,草拟有关“地方自治”的法规草案。研究会于同年12月底以前,先后举行10次会议,拟定《台湾省调整行政区域草案》、《台湾省县市议会议员选举罢免规程草案》。其中,《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草案》规定了“总则”、“居民及公民”、“自治事项”、“自治组织”、“自治财政”和“附则”等38条,是台湾实行“地方自治”的基本法规。此后,又陆续拟定了《台湾省各县市议会组织规程》等17项法规。这些法规复经“台湾省政府”研究修正和“台湾省参议会”通过,并经“行政院”核备,陆续颁行,从而完成了实施“地方自治”的法规准备。

1950年4月24日,国民党“行政院”正式公布了《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由台湾省政府开始组织实施“地方自治”。其内容大致分为四项:

(一)调整行政区域,健全地方基层组织。台湾光复初期,仍沿袭日据时代的旧有行政区划。1945年12月,国民党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颁布《台湾省县政府及省辖市组织规程》,设立台北、新竹、台中、台南、高雄、台东、花莲、澎湖8个县,台北、基隆、新竹、台中、彰化、嘉义、台南、高雄、屏东9个省辖市,草山管理局和2个县辖市,66个省辖市区公所,52个区署,300个乡镇。和日本占领时期行政区划不同的是,仅在区域名称上予以更正。1950年8月16日,国民党“行政院”通过《台湾省各县市行政区域调整方案》。该案依据各县市的土地面积、人口、户税及赋税、生产额等,重新做了调整,缩小若干县城,归并一些省辖市,划分为台北、宜兰、桃园、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云林、嘉义、台南、高雄、屏东、台东、花莲、澎湖16个县,台北、基隆、台中、台南、高雄5个省辖市,宜兰、新竹、彰化、嘉义、屏东、花莲6个县辖市,阳明山管理局,312个乡镇和42个省辖市区。确定县市为推行“地方自治”的基本单位,县市以下的乡镇和县辖市亦为“自治单位”,均为“法人”,一方面依据自治纲要办理自治,另一方面受上级政府指挥监督。“台湾省政府”为县市自治的监督机关,县市政府为乡镇和县辖市自治的监督机关。国民党当局极为重视对基层组织的控制。重新区划后,在乡以下设村,镇和县辖市区以下设里,村和里均非“法人”。村、里之内编制为邻,邻以下为户。村、里均设“办公处”,村、里长受制于乡、镇、县辖市区长,办理交办的各项事宜。这样就建立起以村、里为基础,县市为基本单位的,层层节制、庞大细密的权力网络。借此,国民党得以有效地实行对广大台湾民众的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