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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介石传(1950—1975)(168)

作者:杨树标

蒋介石见张知本难以说服“立、监两院”的委员,只得亲自出马,邀请王云五、于斌、陈启天、孙亚夫等人喝酒议和。宴会上,蒋介石答应对张案进行修正,主要是将“中央政府机关”改为“中央政府之行政机关及人事机关”。这样,“立、监两院”和“国大代表”均不包括在“动员戡乱委员会”可以随意罢黜之例,保住了铁饭碗。既然有得饭吃,不会“下岗”,两院的委员们自然也就失去了反对的理由。

3月16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根据蒋介石的意思对张知本的提案进行修改,列为《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的第四条和第五条:(1)“动员戡乱时期,‘总统’得设戡乱委员会,决定动员戡乱有关问题之大政方针”。(2)“‘总统’为适应动员戡乱之需要,得调整中央政府行政与人事机构,并对于依法选举产生之公职人员,因人口增加或因故出缺,而现能增选或补选之地区能选举时均得订颁办法实施之”。19日,该修正案获得通过,为蒋介石独裁提供了更为牢固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蒋经国栽下了一片“余荫”。

(三)“副总统”选举之争。这场闹剧的发生,与其说是党派歧见,不如说是“国代”们存心捣蛋。事情的发生还得从对创制、复决权的“解封”问题讲起。

我们知道,根据孙中山的主张,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享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基本权力。这四项权力,在地方由人民直接行使,在中央则由“国民大会”代为行使。选举、罢免两权,无需多加解释。创制权指的是“国民大会”可以创建立法原则,并责成“立法院”据此制定有关法律。复决权指的是“国民大会”有权同意、修正、否决或废止“立法院”制定的各项法律。经“国民大会”复决成立的法律,“立法院”不得擅自废止。经“国民大会”修正、否决或废止的法律,“立法院”亦不得坚持。创制、复决两权的行使,体现了民意机关内部的制衡。1946年12月,国民党破坏重庆政治协商会议决议,擅自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有鉴于此,民、青两党代表在大会上坚决反对立即行使创制、复决两权,以免蒋介石操纵本党籍代表通过“立法”程序对“宪法”再动手脚。他们的意见最终被列入“宪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创制、复决两权,除前项第三、第四两款规定外,俟全国有半数之县市曾经行使创制、复决两项政权时,由国民大会制定办法并行使之。”但由于当时国内局势急转直下,解放区的面积不断扩大,要想在“全国半数之县市”行使两权已无可能。这样,创制、复决权无形中就被封存起来,开启无望。

此后,国民党籍的“国大”代表为了扩张自己的权力,不断提出“解封”的要求,但均被国民党中央以“拖延战术”封杀。1960年7月,国民党终于同意成立“国民大会宪政研讨委员会”,研究制订“创制、复决两权行使办法”。1966年2月,也就是在一届四次“国民大会”召开前夕,为换取“国大代表”对设立“动员戡乱委员会”的赞同,蒋介石不得不答应“解封”。因此,一届四次“国大”在增订《临时条款》时,除加入有关第四、第五条外再增列两条:(1)“动员戡乱时期,国民大会得制定办法,创制中央法律原则与复决中央法律,不受宪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限制。”(2)“国民大会于闭会期间,设置研究机构,研讨宪政有关问题。”

2月8日,“国民大会”临时会议通过《国民大会创制、复决两权行使办法》,明确规定了两权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不料,蒋介石再次玩弄政治戏法。他虽然在形式上同意“解封”,但又没有规定实施两权的具体日期。此外,他还命令国民党籍代表禁用两权,从而使“解封”的规定自然淡化为一纸空文。

由于创制、复决两权被无限期搁置,号称最高权力机关的“国民大会”就弱化为每六年选一次“总统”、“副总统”的投票机器。孙中山设想的拥有常设机构、平时发挥立法功能的“有形国会”,变成了选完“总统”即告闭会的“无形国会”。为了安抚因职权萎缩而心怀不满的“国大代表”们,蒋介石根据《临时条款》中关于“国民大会闭会期间,设置研究机构,研讨宪政有关问题”的规定,成立了“国大宪政研讨会”。这个研究机构的唯一的功能就是提供一个场所,让不甘寂寞的“国大代表”们把玩“宪法”,聊以打发岁月罢了。面对这种情况,“国代”们当然怒不可遏。选举“总统”时,他们尚不敢在老蒋头上动土,只得乖乖地投了赞成票;但在选举“副总统”时,他们终于按捺不住,猛然跳将起来,准备给当局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