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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岗传(114)

作者:戴茂林 & 赵晓光

5月10日,刘少奇在胡乔木的信上批示:

我意高岗同志文章暂不发表,待四中全会讨论此问题时,当面说清楚。高文可送邓子恢同志一阅。

5月16日,刘少奇又就此事写信给高岗,说:

关于工厂与工会立场问题你写的文章,我已看过,已送交主席,可能主席尚未来得及看。我的意见以为四中全会即将召开并要讨论这个问题,子恢同志亦来,可以在那时加以讨论。因此,你的文章以暂时不发表为好。

高岗题字

刘少奇不同意公开发表高岗的文章,是因为他不但赞同邓子恢的观点,而且对此有更深刻的认识。

1951年五六月间,刘少奇认真研究了双方文章的论点,撰写了8000多字的长篇读书笔记,准备在召开四中全会时与高文、邓文一并讨论。

作为全国总工会名誉主席和党中央负责工会工作的刘少奇,在这篇读书笔记中没有局限于高文和邓文在工会有无具体立场问题上的争论,而是从研究国营工厂内部的公私矛盾入手,认为:

在国营工厂内部虽然没有阶级矛盾了,但仍然存在着“国营工厂管理机关与工人群众之间的矛盾,就是国营工厂内部的公私矛盾。这种矛盾与资本家工厂中的阶级对抗完全不同,它是一种在根本上非敌对的、可以和解也应该调和的矛盾。但它是一种不容否认的、客观存在的、真正的矛盾,是在长时期内要我们来认真地加以调整和处理的矛盾。”这种矛盾的存在,决定了工会工作的必要。“因此,在目前的国营工厂中以及在将来社会主义的长时期内,工会还是必要的。工会工作者与国营工厂管理人员,在保护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整个利益的问题上,他们的出发点,他们所站立的地位与立场,是或者应该是相同的、一致的。在这些关涉工人阶级基本利益的问题上,他们有共同的、一致的立场和出发点,但是,在处理有关双方的各种个别的日常的问题时,他们又各自有自己的出发点,各自站在自己的同对方相矛盾的地位与立场上来协议和调处这些问题,以致各自代表自己的一方面来签订合同等。”(14)

刘少奇的这篇文章还只是个人的读书笔记,当时并未发表,后来由于毛泽东的表态,这篇文章也没有拿到四中全会上去讨论,所以当时并未就这篇文章引起争议。但与刘少奇有着相同见解的李立三的报告,却成了被批判的靶子。

10月2日,全国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党组书记李立三写了《关于在工会工作中发生争论的问题的意见向毛主席的报告》。李立三在报告中说:

我觉得公私关系问题,不仅在目前公营企业中,而且在将来社会主义时期各种对内政策问题上也还是一个主要问题,否认“公私兼顾”的原则可以运用到公营企业中的意见,可能是不妥当的。

虽然李立三的意见与刘少奇的意见基本一致,也就是说二人都赞成邓子恢的观点,但毛泽东对此并不同意。看到李立三的报告后,毛泽东尖锐地批评李立三和全总党组在工会工作中有严重错误,严厉地否定了李立三的意见。

毛泽东表态后,中共中央即在1951年11月成立了由刘少奇、李富春、彭真、赖若愚、李立三、刘宁一组成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干事会,负责指导全总党组工作。

12月13日,成立不久的党组干事会领导召开了全总党组扩大会议,开始对李立三进行批判。

12月20日,主持会议的李富春在《在工会工作问题上的分歧》的结论报告中,认为李立三在工会工作上“有三个最主要的错误”:

一是“把工会变成完全狭隘的经济主义的组织”;二是“否定了党对工会的领导”;三是“领导方法是主观的,形式的,事务主义的,甚至于家长制度的”。

12月22日,会议通过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扩大会关于全国总工会工作的决议》。决议中提出:

李立三同志在工会工作上所犯的错误,是严重的原则错误。他的狭隘的经济主义、否认党的领导、脱离实际和脱离群众,乃是表现了社会民主党的倾向。这种社会民主党的倾向是完全反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是对于职工运动和我们党的事业极其有害的。

这场关于工会工作方针的争论,最终以李立三被解除全国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党组书记职务而宣告结束。这不但在客观上意味着高岗在这场争论中的“胜利”,同时也使高岗看到了毛泽东与刘少奇在工作中对某些问题的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