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说来,这次“输血”工程受到“宪法”的严格限制,所以规模较小,无法缓解“法统凋零”的紧迫压力。为此,台湾当局决定放弃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办法,再次祭起《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这个法宝,摆脱“宪法”的束缚,从根本上改善“中央民意机构”的造血功能。1972年2月,台湾当局召开一届五次“国大”,在“临时条款”中增列一条“动员戡乱时期,总统得依下列规定,定颁办法,充实中央民意代表机构,不受宪法第二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一条之限制”。蒋介石在闭幕式上发表演讲,称:“国父说:‘宪法者,国家之组织法,民权之保证书也。’今天国民大会显著的成就,乃在谋国家法统的昌大——由于宪法临时条款的修订,就业已可以预期自由地区、海外地区,青年才俊的结合,民意基础的扩大,而这亦就是我们戡乱复国力量的集中!国民大会又一显著的成就,乃在谋民族命运的绵长和发展——由于宪法临时条款的授权,亦就是使政府力足以肆应变局,从而保有其突破一切艰难险阻的自信,这也就是中华民族终必由剥而复、贞下启元的再保证!”[39]
3月,蒋介石发布《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选举办法。6月,他正式宣布大幅度增加台湾地区所产生之“中央民意代表”的名额,计“国大代表”53名、“立法委员”51名、“监察委员”15名,共计119名。同时,考虑到“补选”可享终身制而“增选”不能,等于人为制造矛盾。故从此停办补选,只办增选。也就是说,1972年以后从台湾选出之“中央民意代表”与原在大陆选出的代表待遇不同。他们不是“万年国代”、“万年立法委员”、“万年监察委员”。增选“国大代表”和“监察委员”,每六年改选一次,增选“立法委员”则每三年改选一次。
为了在增额代表中稳占多数,国民党又想出“遴选”方法,即在《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中规定:“其须由侨居国外国民选出之‘立法委员’及‘监察委员’,事实上不能办理选举者,得由‘总统’定颁办法遴选之。”围绕着这一条款,“国大”内部曾发生激烈争吵,相当一批“国大代表”认为“宪法”中并无遴选字样,遴选就是指派,是行政系统插手民意系统,完全违背五权分立原则。如“监察委员”有弹劾“总统”之权,但被“总统”遴选的“监察委员”又怎么会行使此权?但是,在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的协调之下,最后“国大代表”们仍照原案通过了这一条款。计1972年的“遴选”名额为“立法委员”16人,“监察委员”5人。除遴选名额外,国民党还在增选席位中辟出职业团体和妇女团体的名额,这在表面上是为了照顾各方面的“代表性”,实际上职业团体和妇女团体均为国民党所把持,这部分名额自然也就成了其他党派无法染指的禁脔。
在这次增选之前,国民党原想把增选出来的代表作为“次届”代表,并准备将“终身代表”同于“次届代表”。不料,风声走漏,引起“终身代表”的强烈反对。因为“终身制代表”之所以得享“终身制”,就是钻了“宪法”第二十八条的空子。如“次届”永不召开,他们就永远在任;“次届”一开,他们的合法性和代表性立即化为乌有。再说,这次增选名额一共119名,不到“终身代表”总数的1/10,而且“增额代表”只代表台湾地区或海外华侨,而“终身代表”号称代表中国大陆,如让他们同于“次届代表”,在法理上也确实说不过去。这些“终身代表”并向当局提出反要求:让增额代表“充实”第一届代表,而不能让第一届代表去“依附”增额代表。由于“终身代表”是“法统”所系,蒋介石也不愿和他们闹得太僵,故最后同意取消原议。
这次“造血”,共增选“中央民意代表”119席,其中遴选名额占21席,剩下98席由国民党和党外人士竞选。结果,国民党当选82席,党外人士当选16席。这16名党外人士中,有些人是亲国民党的或严守中立的,真正属于在野反对派的则仅有5名左右。但不管怎么说,“中央民意机构”部分开放,毕竟使民众增加了选择机会,也为反对派人士开辟了参政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