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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岗传(156)

作者:戴茂林 & 赵晓光

1955年4月4日,毛主席主持召开七届五中全会,除通过全国党代表会议公报外,正式批准逮捕饶漱石和潘汉年(实际上是追认已执行的决定)。在这次全会上,毛主席特别批评了党内存在“宁右勿左”的思想,对敌人从我党内部来破坏的实际危险认识不足,因此失掉了警惕,形成了空隙。他强调,今后必须着重反右,反对落后于政治斗争,反对麻痹。在大家注意了这样的问题之后,再注意防“左”。以潘汉年来说,多年在党内,大家同他熟悉的不少,是与老虎睡过觉,是瞎了眼睛;但是,一旦发觉了他是老虎,眼睛就应当光亮起来,与之划清界限,帮助党揭露,不要以为与老虎同床过就有所顾虑,而丧失一个党员应有的立场。毛主席还说,因为党在过去肃反问题上曾犯过错误,以后采取九条方针生了效,因而形成了一种右的偏向,总是原谅自己而失去应有的警惕,今后必须改正。一时全场气氛十分紧张,事先对此毫无精神准备的中央委员们,包括我在内,听了都大吃一惊,实在料想不到“高、饶问题”最终会发展到这一步!

潘汉年的问题,直接同饶漱石、扬帆的问题纠缠在一起,当时毛主席认为:“我感觉,饶漱石的罪恶,可能不比高岗小一些。”于是,饶漱石又被认定为饶(漱石)、潘(汉年)、扬(帆)反革命集团的首犯。从1955年5月到1957年底,公安部根据中央指示,成立饶、潘、扬专案组,下分三个小专案组,对他们进行长时间的侦讯。虽然几经内查外调,没有查出他们是“内奸”的确切证据,也没有发现新的问题,只查明了饶隐瞒在皖南事变中被俘后才收买敌军连长成功,而向中央谎报为“派警卫员下山收买”这样一个情节,但在侦讯结束后公安部写给中央的报告中,仍然断言这三个人“实际上是一个反革命集团”。此后,这个案子被长期搁置,并没有依法移交检察、司法机关审理。直到“七千人大会”上毛主席讲了潘汉年可以不杀以后,潘才在1963年1月由最高人民法院结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扬帆也在196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饶漱石因为在狱中患了精神分裂症,经公安部报请中央批准,在1965年予以假释,安排到一个农场养起来,配备了服务员、厨师各一人,每月发给生活费二百元。“文革”中饶、潘、扬三人再次被捕入狱。饶漱石在1975年病故。(4)

虽然饶漱石在“文化大革命”中再次被捕入狱,但狱中的饶漱石并没有落井下石。

“文化大革命”爆发后,“中共中央刘少奇专案审查小组”在收集刘少奇的“叛徒”证据时,让曾在刘少奇手下工作过的饶漱石写刘少奇的“叛变”材料。饶漱石在1967年6月1日,写下了如下的证明材料:

我是1929年到满洲(即东三省)担任共青团满洲省委书记之职的。当时刘少奇同志担任党的满洲省委书记。刘出狱不久即离开满洲。刘离开满洲后,我当代理党的满洲省委书记之职。关于刘少奇在满洲被捕事件,因为时间已隔三十多年,详细情况无法回忆,我只记得他是因为到沈阳奉天纱厂等候工人党员谈话被敌人把他当作小偷而被捕的。因为敌人未得刘的其他材料,故刘只在监狱住了十天左右即获释放。刘被释放后即到我家将上述情况告诉了我。当时我们对秘密工作都缺乏经验,故发生刘被捕后我仍未立即搬家和刘于被释放后即到我家的事情。当时我对刘被捕被释事件过分信任刘的报告,故未作详细研究,当时党内已有个别同志因刘被释放手续过于简单,而向我提出过意见的。现在,我认为我当时对刘过分信任的态度是有错误的,我认为今天把此事彻底审查清楚是完全有必要的。

由饶漱石的这份证明材料可知,他是中共党内第一个知道刘少奇被捕和被释放经过的人,所以,他的这份证明材料就显得尤其重要。因此,当年要把刘少奇打成“叛徒”的“中共中央刘少奇专案审查小组”并没有使用这份不能证明刘少奇“叛变”的材料,反倒是要为刘少奇平反昭雪的“刘少奇案件复查小组”,在证明刘少奇当年并没有“叛变”时,引用了饶漱石的这份证词。

虽然这份证词的功效让人哭笑不得,但如果我们设身处地地回到那个黑白颠倒的年代,想想当年与刘少奇1929年被捕事件有关联的人几乎都写了证明刘少奇“叛变”的材料,而与“反对刘少奇”有关而身陷囹圄的饶漱石却写下了这样一份与众不同的证词,也许对于理解饶漱石为何拒不承认自己“全面反对刘少奇同志”,再三强调“少奇同志的领导,我一向是真诚拥护的”,恳请“党中央在这一点上据实考察,查明真相,再作结论”,是十分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