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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岗传(120)

作者:戴茂林 & 赵晓光

据当时任中财委副主任兼财政部部长的薄一波后来回忆说:

当时发表的《人民日报》社论,为了说明修正税制的必要性和目的,原稿上有这样一句话:“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都要按照修改的税制纳税。”我在修改时,把这句话简化为“公私一律平等纳税”。(7)

新税制颁布后,商业部调整了部分商品的价格。但在新税制公布的同时,商品流通税的各项施行细则并未及时公布,商人们对各种税率如何调整及纳税手续不甚了解,商业部调整牌价的通知又未及时下达,致使一些私商纷纷提款购物存货,导致市场发生混乱,尤其是华东和中南地区,出现了涨价、抢购、停业的混乱局面。

1953年1月9日,中共山东分局代理书记向明等三同志联名写信给中央,反映执行新税制引起了物价波动、抢购商品、私商观望、思想混乱等情况。1月11日,北京市委也写信给中央反映了类似情况。之后,各大区、各省市财委也纷纷写信、打电报给中财委,反映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项税制改革竟然引发了全社会的混乱,当然引起了毛泽东的极大关注。1953年1月15日,毛泽东在给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副总理邓小平、副总理兼财经委员会主任陈云、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兼财政部部长薄一波的信中,对新税制提出了严厉批评:

新税制事,中央既未讨论,对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委亦未下达通知,匆率发表,毫无准备。此事似已在全国引起波动,不但上海、北京两处而已,究应如何处理,请你们研究告我。此事我看报始知,我看了亦不大懂,无怪向明等人不大懂。究竟新税制与旧税制比较利害如何?何以因税制而引起物价如此波动?请令主管机关条举告我。(8)

毛泽东在信中词锋之严厉、用语之严重,足以令负责此事的政务院领导寝食不安。

据当事人薄一波回忆说:

周总理收信后,连夜给毛主席写回信,谈了处理办法。可见他把毛主席这封信的分量是看得很重的,而且周总理一向办事勤敏精细,这是他的过人之处。我看信后,也立即召集中财委有关人员开会,汇报各地执行新税制的情况。我当时的心情半是沉重,半是茫然。信是批评出台刚半个月的新税制,而且词锋甚严,显然事出有因。我很注意信中两句话:“此事我看报始知,我看了亦不大懂”,已预感到事情有些严重了。(9)

问题既然如此严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加以纠正。接毛主席的信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立即按照周总理的部署,派出若干个小组分赴各大中城市检查,并每天与各主要城市通话联系,解决发生的问题。

2月10日,财政部副部长吴波、商业部副部长姚依林、粮食部副部长陈希云联名写信给毛主席和党中央,就修正税制的目的、新税制对物价的影响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等做了说明。接着,财政部又向毛泽东、政治局做了一次汇报,由吴波把税制修正了哪些地方、实行中出现了哪些问题、采取了哪些解决办法,一一做了说明。

毛泽东听后则更为尖锐地批评说:

“公私一律平等纳税”的口号违背了七届二中全会的决议;修正税制事先没有报告中央,可是找资本家商量了,把资本家看得比党中央还重;这个新税制得到资本家叫好,是“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

如何看待这次税制修正?为什么毛泽东要将其定性为“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

虽然在事情过去近半个世纪后的今天人们的认识仍不一致,但我们看看当事人之一的陈云在当时对此事的评述,确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953年9月14日,政务院副总理兼财经委员会主任陈云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的讲话中,专门论述了这场新税制风波。陈云在讲话中首先肯定了修正税制的必要性,认为:

我们解放以后,到去年为止,加工订货、代购代销的比重逐渐增加。这样一来,就相对地减少了买卖关系,税收也随之减少,需要想办法来补救。在这种情况下提出修正税制是有理由的。

然后,他提出了这次修正税制的错误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公私一律”,另一个是变更了纳税环节。

陈云说:

“公私可以不可以一律?不可以,公私一律的提法是错误的。因为国营商业与私营商业是不同性质的。首先,国营商业的全部利润要上缴,私营商业只向国家缴所得税,另外,私营商业和国营商业对国家担负的责任不同。私营商业就是做买卖、赚钱,当然它也供应市场的需要。国营商业不仅是为了做买卖、赚钱,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持生产,稳定市场。国营商业为了维持工厂的生产,不管是旺季或是淡季,都要加工订货。农产品下来了,也要收购,不管是过半年后才能推销,或是过一年才能从外换回东西来,不然,农产品就会滞销,为了稳定市场,就必须有相当数量的积存物资。如果没有这个积存,私商打不下去。有积存,商业部门就要担负很重的银行利息。不但如此,有时还要做赔本买卖。比如,用轮船、军舰把粮食从四川运到武汉、上海市场上出卖,就要赔很多钱,因为运费很高。可不可以在武汉、上海市场上标上几个字:‘此米来自四川,运费很高,要加多少运费,所以价钱贵’?(笑声)不能加价出卖,只能赔本出卖。这从国家角度来看,是完全必要的。如果人民政府不采取这样的办法,那就要犯很大的错误。私商会不会采取这样的办法呢?决不会。所以说,私商和国营商业的性质是不相同的。合作社和国营商业并不多,它们担负着同样的任务。对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和私营商业提出公私一律,看起来好像是很公平合理,实际上是不公平的,因此,公私一律的提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