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流,无损于身,不足以惩其奸也在良民之误犯法者,犹知自省,若奸狠之徒,则多甘心而故犯,犯而受刑之后,
反若加了一道敕书,为恶滋甚。天下之民,恶者日多而良者日少,不可谓非法之使然也其弊至此,乌可不思所以更变
之哉一、笞罪宜革也。
圣王之世,法网宽大,些微过犯,何足加罪虞书鞭作官刑,朴作教刑,原在五刑之外,但施之以鞭、朴而不
名为罪,以其所犯者轻也。是故定爰书者方谓之罪,罪乃重矣今之笞罪二十者,折责止数板,杖罪至一百者,折责不
过四十板。而酷吏之鞭朴人者,动辄至四十、五十,即再越而上之,亦无界限。是有罪者刑之甚轻,而无罪者刑之反重。
颠倒若此,亦何所用其笞刑也哉一、军、流二罪均宜革也。夫移于卫籍者谓之军,生子若孙,无异于民。徙于远方者
谓之流,生子若孙,仍为土著。王者四海一家,军民一体。安在家于故土者谓之良民,而徙于远方者便谓之罪人乎“安
在占于民籍者谓之良民,而移于军籍者便谓之罪人乎且为恶之人,岂有于此地能为恶,而移于彼地便能为善乎岂有
于民籍则为恶,而改于军籍竟能为善乎是诚不可解也夫宦游与流寓之人,多随处为家,离其故上有二、三千里,甚
至四、五千里者,曷常不与流罪相若哉一、六赃内常人盗一款,所当革也。夫监守盗者,原系有职之人,监守官物,
而反侵没入己,推其心为欺上,论其罪属故犯,非盗也,而名之曰”盗“,是深恶之词。所以计赃之多少,而定其罪之
轻重。若常人之盗在官之物,与盗民间之物,推其心,不过鼠窃狗偷,均之盗也今常人盗之律,与枉法赃同科,八十
两便绞,窃盗之律,与不枉法赃同科,至一百二十两乃绞。所犯本无以异,而律则大有攸别。特为上者所重在货物,故
并其罪而重之耳昔汉文帝为三代以下之贤君。有人盗去太庙玉环,必欲诛之,而廷慰张释之论止罚金,且云:”若盗
长陵一抔土。其罪又当何以加诸“嗟乎释之之论罚金,虽过于从轻,然止以盗论,而不以盗官物为重于盗民间之物。
则其义当矣后之人君,若汉文帝之以怒动诛者,正恐不少;而欲求刑官如释之之犯颜直谏者,恐千载而不可得一
二则莫若并常人盗之名色而革之,无分官物与民物,总入于窃盗同科为善乎一、窃盗以赃定罪之律,亦所当革也。
春秋之法,首重诛心。彼为盗者,得赃虽有多寡之殊,而原其为盗之心则一。若必以赃数定罪,则轻者不过笞杖,
重者乃至于绞。何以同一盗心,而罪之悬绝若是夫不幸而得赃少者,犹幸而罪甚轻,其盗心固不容已;即不幸而罹重
罪者,犹幸而得赃多,其盗心亦断不肯止。是则生之、杀之,皆不足以劝惩其后。要知偷儿之入人家,必尽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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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节
取而后
已,乌得有诡避夫绞罪,而兢兢焉以一百二十两之内为准则乎故计赃定罪,但可施之于枉法不枉法,以事取人之财者,
断不可加之于为盗者也。一、坐赃致罪,尤所当革也。夫所谓坐赃者,不过寮采馈送之礼,与上下交接之仪。其间吉凶
庆吊、币帛往来,虽圣贤亦不能免。
孟氏云:“其交也以道,其接也以礼,斯孔子受之矣”即“坐”之一字,顾名思义,原属非赃而坐之,又乌足以
服人之心圣王之世,法网宽大,岂宜有此将欲举天下之臣民,皆为於陵仲子,如蚯蚓而后可哉若其结交请托,暮
夜投金,自有枉法与不枉法。二者律文,森然具在,原不可以此藉口而幸免也者。
一、七杀内“故杀”之条宜革也。夫杀人者偿命,乃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义。今以斗殴、杀为可赦,而以故杀者
为十恶不赦,岂死于故杀,乃死于斗、殴杀者,其死有以异乎若曰临时有意,曰故为其心必欲杀之,与斗、殴之不期
死而死者有异,是则舛已。夫为盗之心,显而易见,即谋杀之心,亦可推求而得,若至拳棒交加,纷纭争斗之际,而必
曰此固无欲杀之心,彼固有欲杀之心也,即鬼神亦有所难明者若谓故杀之条,亦诛心之律,则当罪有轻重之别。今同
一死耳,又何必分故与不故乎且今之杀人者,千百案之中,而律以故杀者,曾未闻有一二,至律以斗、殴杀者,则千
百案之中,如出一口。迨秋审之期,多入于可矜可疑,或缓决之内;其抵命者,亦曾未闻有一二。宁不滋长凶人之焰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