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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仙外史(299)

作者:(清)吕熊

吕刑篇,岂可擅论而不知周之穆王亦为叔世,岂大舜之法,反不可法则与至鞭作官刑,朴作教刑,此以私犯罪而

细微者,故以朴责教之;若师之朴责其弟子然,今亦定为限制,断不容朴责至二十以外而入于杖罪之数也夫如是,则

公私有别,轻重有权,而于古人制刑之意不相悖矣臣等谨以本朝律书,综核厘正,并奏睿览。伏候帝师裁夺月君批

示曰:子产刑书、酂侯律法,不遗于后,未知何若也。吕律以古今五刑参酌互用,皆折衷以圣贤之旨,允宜为当代

之宪章。

惜乎天下未一。不能通行宣布,俟奏闻行在,编之国史,以为百王取法。而今再说更定赋役的制度。疏曰:臣窃闻

之,邦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财者,食之原也,故治国之要,必先养民;养民之要,必先薄赋。古语云:“衣食足而

后礼义兴,礼义兴而后教化行,天下乃王。”苟为人主者使民失其所天,则饥寒迫于肌肤,欲民之无奸伪,不可得也

奚暇治夫礼义哉夫兴王之世,民未尝不足,而衰敝之时,民又未尝不困。君民原属一体,未有民足而君不足,未

有民不足而君自足者。兹幸逢皇帝陛下敕议朝廷之礼,臣请得言其行礼之本。夫礼,不独在朝廷也。上而行之,下而效

之。登斯世于熙皞之域者,莫礼为若;而欲使民安于礼让,而莫知所以使之者,莫足食为务。古者三年耕,必有一年之

蓄;九年耕,则有三年之蓄。故猝遇水旱而民若不知。今之民,则终身耕而无一日之蓄,举家耕而无半年之需者,虽常

遇丰亨,亦若不聊其生。

何也在上之人,取之者众且多也考之“井田”之制,无赋税亦无徭役,不可复矣自七国争而井田日废,赋敛

日重。汉有夏税、秋粮之制,唐有租、庸、调三者之法,至宋而盐、铁、酒、茶,及今而齿、革、毛、羽。凡有利孔,

莫不与民争较锱铢,甚非王者之大度矣臣等不揣固陋,揆衡今古,拟定赋税、徭役,并榷关、钱法、盐政诸条于左:

一曰赋。盖出自田土所贡者。古者“井田”,无敛于下,但寓兵于农,而以田赋出兵。所谓“赋”者,兵也。后世兵、

农分而夏脱、秋粮,总谓之赋。又有按其户口而征之者,谓之曰“丁银”。大约昉于鲁庄公之料人,而以其所征者为养

兵之用也。其丁有人盯门盯匠盯灶丁之别,其额有上、中、下之等第。小民孜孜汲汲,日不暇给,而纳一丁之上者,几

至一两,下者亦有数钱;岁遇灾荒,田有捐税之时,而丁则无缓征之日。迄今额在而丁亡,丁亡而征输如故,累及闾里。

臣议将以丁额统归于田赋之内,俾丁随田转。有田之家,方纳人丁,譬如以百亩之田,而入二丁之重则,则每亩亦止多

二分之数,岁丰则完,岁凶则赦。庶几田之所产,可以不劳余力乎虽然,夏税折色也,秋粮本色也,而又加以丁银,

则一田而三赋,其为定额,断不可出于十二之外。

二曰税。盖取之于市者。古者贸易,有市官治之耳,无所征也。后乃有征其市地之廛者,即今地租、房税之类,而

尚未税其货也。今则既征其房地,而并税其货物,如牙行有税,市集又有说,麻、缕、丝、枲、粟、米、豆、麦,牛、

羊、驴、马等畜,莫不有税。蚩蚩小氓,抱其些微之物,入市即从而税之,近于攘之矣尤奇者,神庙香火稠盛之处,

则有香税,是税庙宇乎抑税鬼神乎诚莫可解已臣议将一切诸税尽行除革,其应留者止三项。如普天之下,莫非王

土,则房地宜有租税;典商为富厚之民,本大利广,是亦不妨有税;至于田产交易,令其请官印而税之,所以杜日后争

端,亦便民之事。夫如是,则上之诛求稍减,而下之民生亦得以渐厚矣。

三曰徭。役民之力也。自古有之,第从无不役富贵而但役贫贱者,先王用刑自贵近始。而行赏则先于疏远,岂以徭

役而不加富贵乎论者谓卿大夫位列朝廷,宜敦其体,不可任之力役。夫卿大夫固宜敦其体,岂卿大夫之奴仆,亦并宜

敦其体耶

曷不使之供役于上也且甚而至于胥吏,亦多优免,是则胥吏亦在敦体之例耶或以为婿吏役身于官,一人不能兼

二役,夫其役身子官者,乃彼之生计,非上之人役之也。彼小民者,孰无生计,而可独任国家之力役,并代任缙绅、胥

吏之力役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