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出中堂南向,奴仆于阶下背跪叩首,起亦背立,禀命已毕,即趋出;如非紧要之事,令小童或妇女传言,不得擅入中
门。若主母孀居,则垂帘而见,奴仆仍行背叩之礼。其傍主母,若家主之嫂与弟妇,并姊妹之亲,均照此背叩,只行半
礼;唯家主之母年五十以上者,见而禀对与家主同。
一、家主与仆妇,除自幼以丫鬟、婢女配合童仆,照常服役外,其余收买仆从,另居外宅者,苟无正事,妇女与家
主亦不见面。其仆与妇同见家主,一体面叩;若止仆妇入见,亦行背叩之礼。有禀令事宜,但请命于主母。若仆妇寡居,
止许见主母,不见家主。或奉命至亲党之家,亦止见旁主之妇,虽家主之嫡叔伯、胞弟兄,亦不见面、行礼。若系祖父
传下之人,未经分析,体统宜一;若已分析,则各有各主,其仆见家主之弟兄、叔伯,仍行全礼。其余只行半礼,若仆
妇,概止行半礼可也。
一、大家闺门内服役者,男系童子,女系丫鬟。若已匹配,均出中门外居祝其小户人家,既无内外之别,亦不可有
奴婢之名,当称为义男义妇,其体与子孙同。
一、凡和尚、道士,已是方外,虽至戚妇女,无相见之礼。
若系妇尼、女冠,无论是亲非亲,尊卑长幼,一体平行。
曼师道:“差了差了倘若祖太太一辈出了家,也与子孙妇辈平行,有这理么”鲍师道:“好胡说现今你做
尼姑,见了你外甥刹魔主,还怕得他狠哩”月君笑道:“是法平等,无有高下。我如今依着曼师,除亲姑、亲祖姑外,
方照此例而行,何如”公孙仙师道:“这个没得说。”
月君随添注在方外条下。又将汝饰事宜,另写一款,云:一、夫妇百年偕老,终日相对,须如宾客一般。所谓**
之感,无介平仪容,燕私之意,不形,乎动静,方为君子、淑女。正不必兰麝薰肌,粉脂涂面,以为容悦之态。谚云:
“丑妇良家之宝。”无盐、德耀,为千古第一丑妇,即为千古第一贤嫒,不闻其稍有妆饰也。丑者尚不须妆饰,况其美
者乎然而诗云“刑于寡妻”,此尤在为丈夫者,整其大纲,而使闺人不屑屑于画眉点额,如谢女之有林下风范,岂非
绝代佳事至夫侍妾、媵婢,舞女、歌姬,粉白黛绿,争妍而取怜,处其地位,理所当然,不在禁例;又若娼家乐户,
献笑倚门,迎新送旧,全在乎异样新妆,作为狐媚以惑人心,尤不在此禁例。
鲍师诸师看了,大赞道:“禁得妙禁得妙不禁的尤妙
从此天下闺中,皆化为淡汝真色矣“月君遂命素英,一并封发相府,除会朝仪制与后妃、公主二则应奏覆皇帝外,
其臣、庶家五条,即颁敕各郡、县一体遵行。
越数日,吕律与高咸宁各有联衔奏疏二道,不知也为朝仪大典与否。从来草野师儒,每负礼乐典章之学问;庙堂君
相,宁无损益因革之权宜且看下文。
第八十四回吕师相奏正刑书高少保请定赋役
却说两军师的奏疏,原因建文皇帝敕令新旧文武诸臣会议朝仪,行到各郡开府,广谘博访。吕律与高咸宁出镇在外,未便悬议,况且归于帝师裁正,更无可以赞助高深。到因本朝刑书太繁,
赋役太重,二者皆属治平要务,均宜厘正以为一代制度。从来英雄之见大略相同,先经移文会商定了,于建文二十一年
春三月,联名上奏。如今先说刑书怎样更正。其疏略曰:臣闻礼者,禁于未然之前;刑者,旋于已然之后。倘未然者不
可禁,则已然者不可不治。故礼与刑二者,乃圣人驭世之大权也本朝创国之始,礼仪制度、刑律典章,亦既详且备矣
虽然,礼可过于繁,而刑不可或繁也。礼之在下者,或可繁,而礼之在上者,亦不可太繁也。兹承皇帝陛下睿鉴及
此,已奉敕旨廷议因革外,臣请得以刑书论之。古者五刑,墨、劓、炁、宫、辟;今之五刑,笞、杖、徒、流、斩。
其重与轻,大相悬殊。岂古圣王不仁之甚,而必欲残刻人之肢体以快于心哉夫刑罚重,则民畏而犯者少;刑罚轻,则
民狎而犯者多。
夫断者不可复续,民未有不感激涕泣而日迁于善者。是刑一人,而使千万人惧也所以虞、夏、商、周,皆相传而
不变。刑措之风,于焉不甚。自汉至唐递加损革。肉刑遂皆废尽,而后世之犯法罹罪者,百千倍于往昔。何也笞、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