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介石向台北市民讲话。
蒋介石又回顾了“自从明末清初民族英雄郑成功的反抗满清,恢复台湾以后,连续的就有唐景松、刘永福、丘逢甲等领导台民抗暴日,都是惊天地而动鬼神的光荣悲壮的史实。而在日人占领时期,本省同胞的抗日运动亦复相继不息,如林大北事件、简大狮事件,都是爱国的革命精神的表现”。对台湾光复后的一年,蒋介石表示:“我依据各方的报告,深知沦陷期间本省同胞所受长期的痛苦,更知作战时期本省同胞亦遭受了不少损失破坏;而光复以后,又因战时破坏的缘故,在复兴建设的工作上,又遇着不少的困难与阻碍”,“凡是合理而有利于台湾复兴建设的事情,中央政府不断的在督促指示长官公署,积极推进”,“我今天可以向全省同胞宣布,中央的爱护台湾,远胜于全国其他任何一省;中央对于台湾建设的重视,也胜于其他省份”。10月27日,蒋介石在观看了台湾接收后各方面恢复的情况后又发表了简短的《巡视台湾发表观感》,认为“此次来台,得见全省复员工作已完成百分之八十,尤其交通与水电事业皆已恢复到战前标准,因此一般经济事业都能迅速恢复,人民都能安居乐业,至以为慰……台湾的教育已经普及,社会组织亦颇健全,今后的工作,应提高人民的文化与生活水准,尤其要发扬我民族固有的德性,使全省同胞人人知道团结与合作的重要,并具有自尊自重的品德,来共同努力建设台湾为中国的模范省”。此后每年,蒋介石都发表“光复台湾”周年纪念,直1974年发表《台湾省光复二十九周年纪念告全省同胞书》。在这一叠“台湾光复”周年纪念书告中,蒋介石的基本调子依然不变:第一,他回顾清廷甲午割让给日本,国土沦丧,台湾同胞受难;第二,国父倡导国民革命,“恢复台湾,振兴中华”;第三,“经十四年的持久抗战,牺牲奋斗,百折不挠,才赢得胜利”,台湾同胞重归祖国的怀抱;第四,随着岁月变迁,蒋介石将“光复”同1949年以后败退台湾要“光复大陆”挂起钩来。从1946年的第一次“光复”书告,到1974年的第二十九次“光复”书告,蒋介石始终将台湾作为一个“省”来纪念。
“二·二八”事件
遗憾的是,台湾“光复”后的各项事业正在展开时,却被不久后所发生的“二·二八”事件引入了另外一番议论——“台湾人却恩将仇报,中了蒋介石的宣传,把陈仪丑化”。
所谓“二·二八”事件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那是1947年2月28日在台北街头发生的一起纯属“民运”的事件。“二·二八”事件的发生,是由于台北专卖局缉私人员协同警察干涉违反专卖制度的小贩后,双方发生争执,缉私人员欲把这些人带回局里,而围观看热闹的人都抱不平,群起攻击,缉私人员竟然开枪射杀一人,并乘人群混乱的刹那逃逸。当时有人呼喊围攻专卖局,一呼百应,人群如潮水一般奔赴专卖局,途中焚毁机关汽车一辆。后又奔赴行政长官公署要求面见陈仪。在台北,陈仪为表示他的文治作风,从长官公署的门前直到他的三楼办公室均不设置武装警卫,只设便衣卫士。民众欲夺门而入,公署便衣卫士阻止无效,遂开枪并闭门,结果又死一人。
“二·二八”事件从肇始发展成起义,直接原因是国民党武装的暴行,根本因素是蒋介石的遥控,而陈仪一直是力主政治解决的。事发后的3月4日,陈仪接见人民请愿团体,听取了请愿代表提出的恤死扶伤、依法惩凶、取消专卖制度、给台湾人民重要职务的要求。当时,他就与高等法院院长杨鹏说:“本省人提出了许多要求,我认为可行的,已电告蒋先生。”并与杨鹏讨论了提前实施省、县、市长民选的法律根据等问题。次日,陈仪即发表广播讲话,答应向南京政府建议,把台湾现行的行政长官制改为省长制,县、市长均由民选产生。3月6日,当高雄要塞司令彭孟辑出兵镇压民变之后,陈仪又明确指示台湾问题应由政治途径解决,“着自电到之日起,全部撤兵回营,听候善后解决”。尽管如此,陈仪的实际处境还是非常艰难的。一方面,起义民众因陈仪无力满足要求,声势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台湾的军、警、特根本不听他的。宪兵团团长张慕陶以为,事态已演变到“叛国夺权阶段”,陈仪“犹粉饰太平”,公开表示不满。早在赴台任职时,陈仪就认为台湾不需要驻扎重兵,要求将驻台第70军撤回大陆。台湾光复周年纪念时,蒋介石偕宋美龄飞抵台北,蒋介石问陈仪是否要派军队增防,陈仪回答:“台湾治安以现有军警已足够维持,不必再派军队了。”“二·二八”事件发生之初,陈仪电请蒋介石,只是要求派整编第21师一个加强团回台归建,维持社会秩序。当时,警报司令部参谋长柯远芳面见陈仪急切要求动武,陈仪鉴于事态严重,不能自专,发电向南京蒋介石请示。及至南京发来密电,陈仪阅后久久不说一句话,只指示秘书将电文送交柯远芳。就是这份令谕,才导致了军队对台湾人民的血腥镇压。3月16日,蒋介石指责陈仪“主持台湾政事,不自知其短阙,而唯虚骄粉饰是尚,逼此剧变,犹不引咎自责,可谓太息痛恨也”。可是,当白崇禧率部赴台镇压时,蒋介石又假意面嘱曰:“公洽人是极好的,办事认真,忠诚勤劳,此次事变,或许是出于操之过急。”当白崇禧将话转告陈仪时,陈仪苦笑一声,顿有一种被人玩于股掌之间的耻辱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