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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岗传(106)

作者:戴茂林 & 赵晓光

新中国成立前,党对富农的政策曾经发生过多次变化。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左”倾错误路线统治下的中央,规定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实行了“左”倾的富农政策。遵义会议后,以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于1935年12月6日,作出了改变对富农政策的决定,指出:

在苏区,当土地革命深入时,我们应该集中力量消灭地主阶级。对于富农,我们只取消其封建或剥削的部分,即没收其出租的土地,并取消其高利贷。富农所经营的(包括雇工经营的)土地、商业以及其他财产则不能没收,苏维埃政府并应保障富农扩大生产(如租佃土地、开辟荒地、雇用工人等)与发展工商等的自由。(1)

抗日战争爆发后,在1937年8月召开的洛川政治局会议上,决定实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中央于1946年5月4日发出《五四指示》,规定了一般不变动富农土地,但如果农民群众强烈要求,还是可以有所变动的。因此,在事实上,各解放区土改时都动了富农的土地和财产。

在中国革命即将胜利的前夕,党中央和毛泽东开始重新思考新形势下的富农政策问题。1949年1月26日,毛泽东致电由东北入关的第四野战军负责人,并告北平市委、天津市委:

“我军入北平,只宣传约法八章及毛主席一月十四日声明,不要再发出任何口号”。“乡村中的土地改革办法,决不能施行于大城市附近”。(2)

1949年11月,在政治局会议上讨论新解放区农村政策时,二毛泽东正式提出:江南土改时,要慎重对待富农。

1950年初,毛泽东和周恩来在访问苏联时,就新解放区土改中对待富农政策问题向斯大林通报了中共中央的初步设想。2月1日,毛、周又联名致电在国内主持工作的刘少奇,就送审的政务院《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和征收公粮的指示》草案作复时,转达了斯大林的意见。电报中说:

关于新区土改征粮指示草案电收到。一般甚好,而且亟须适时发出。惟第四部分因涉及分配土地问题本身,可否暂缓发表。因斯大林同志曾在我向其报告土改政策时,提议将分配地主土地与分配富农土地分成两个较长的阶段来做,即使目前农民要求分配富农多余的土地,我们固不禁止,但也不要在法令上预作肯定。我们虽对中国半封建富农作了解释,并说明对资本主义富农并不没收,他仍举十月革命后的苏联为例,要我们把反富农看成是严重斗争。他的中心思想是打倒地主阶级时,中立富农并使生产不受影响。去年11月政治局会议时关于江南土改应慎重对待富农的问题亦曾提到过,因此事不但关系富农而且关系民族资产阶级,江南土改的法令必须和北方土改有些不同,对于1933年文件及1947年土地法等,亦必须有所修改。故我们主张目前政务院只发表新区土改征粮指示的前三部分,而将第四部分留待我们归后讨论。如须修改,则可推迟至4月再行发表另一关于土改本身的文件。如同意,可向党外民主人士解释第四部分为今年秋后方始实行的政策,不妨从长计议,待毛主席归后再行决定及发表。(3)

从这封电报中可以看出,毛泽东对土改中的富农政策是高度重视的。1950年3月30日,党中央又就土改中的富农政策问题分别向各中央局征求意见。从各中央局的复电来看,虽然对保存富农经济的基本政策一致拥护,但对于不动富农的土地中是否包括富农的出租地,则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出现不同意见是非常正常的,也只有在不同观点的相互证明中,人们的认识才会不断深入。

经过党的七届三中全会和政协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最后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六条,对土改中的富农政策做了这样的规定:

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富农所有之出租小量土地,予以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富农租入的土地应与其出租的土地相抵计算。

以上是中国共产党富农政策的简要回顾,它可以为我们了解1950年春关于富农问题的那场争论提供一个背景,但1950年春围绕东北富农问题的争论在内容上又与是否动富农的出租地问题有一定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