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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自传 (经典译林)(58)

作者:(美)本杰明·富兰克林

然而,当这项法令送达英国的时候,领主们在帕里斯的参谋下决定千方百计不让它获得国王批准。他们在枢密院里向国王请愿,于是便指令进行一次审理,审理时,他雇了两名律师反对这项法令,我请了两名予以支持。他们宣称这项法令意在加重领主田产的负担,以减轻百姓田产的负担,如果容其继续有效,与平民有仇的领主在划分纳税比例时就会受民众的摆布,他们势必破产。我们回答说这项法令没有这样的意图,当然也不会产生那样的效果。税款评估人都是诚实谨慎之人,他们宣誓评估要公正平等,想要用加重领主税款的办法来减轻自己的税款,这里面的好处微乎其微,所以,犯不着发这个假誓。我记得这就是双方力陈的要点,此外我们还强调了废除这项法令必然产生的恶劣后果;因为已经印制了十万英镑的纸币并交给国王使用[351],在为他效劳时花掉了,现在则在民间流通,法令一旦废除,百姓手中的钱立即成为废纸,就会导致许多人破产,另一个后果就是彻底挫伤了将来拨款的积极性,我们义正词严强调领主的自私将引起这么一场大灾难,仅仅是因为他们没有根据地害怕对他们的田产征税过高。听到这番话,枢密院的一位成员曼斯菲尔德勋爵[352]趁律师们辩论的时候站了起来,向我招了一下手,把我领进秘书室里,问我是否真的认为如果推行这项法令,不会损害领主的田产。我说肯定不会。于是他说,你该不会反对订个约对此做出保证吧。我说决不反对。于是他把帕里斯叫进来,经过一番商讨,爵爷的建议双方都表示接受;为此枢密院秘书起草了一份文件,我和查尔斯先生一起签了字,因为他也是该地区的日常事务代理;曼斯菲尔德勋爵回到枢密院议事室后,这条法令总算通过了。不过有人提出了几条修改意见,我们也答应在以后的法令中做出修改;但议会认为没有这个必要。在枢密院命令下达之前,根据这条法令已经征了一年的税,所以议会委任了一个委员会审查估税人员的工作,在这个委员会里他们还放了领主的几位特殊的朋友。经过全面调查之后,委员们签署了一份报告,一致确认他们发现估税完全公平。

议会认为我签订的协约的第一部分是对本地区的重大贡献,因为它保证了当时在整个地区通行的纸币的信誉。我回来以后,他们正式表示了谢意。然而领主们因为法令通过对丹尼总督暴跳如雷,便将他一脚踢开,并且威胁要控告他违背了他保证必须遵守的指示。然而丹尼是在将军的敦促之下,又为了替英王陛下效忠才通过这项法令的,况且他在朝廷里也有一定势力,所以并没有把这些威胁当回事,后来也就不了了之了。

1771——17901791,1818,1868[353]

【注释】

[1]富兰克林六十五岁开始写他的《自传》(他称之为《回忆录》),当时他在英国的乔纳森·什普利主教家度假。第一部写于1771年,是给富兰克林的儿子威廉的书信。其余三部写于随后的十九年间,直到他临终的那年才算完成。纪事终止于1758年,这时候他作为外交家和公仆的最伟大的成就尚未告成。因此该书并未真正展示他思想的深度或成就的广度;然而它仍不失为一部自传杰作和美国文学的一座丰碑。

[2]几处用方括号的地方表示括号里的文字不是富兰克林写的,而是编者按需要加上去的。

[3]温切斯特附近的一个村庄,也是圣阿萨夫主教乔纳森·什普利的家宅名,离伦敦约五十英里。

[4]威廉·富兰克林(1731——1813),1763年被英王任命为新泽西总督,革命战争期间一直忠于英王,并与其父疏远。革命后于1784年二人关系才有所改善。

[5]富兰克林和他的儿子于1758年游历英国,拜访了北汉普顿郡的埃克顿和班伯里两地祖先的故居。

[6]伦敦北面约50英里处的一个村庄。

[7]在中世纪英语里,Franklin这个词被用来描述中产地主。

[8]“此处有注”(富兰克林本想在此加一个注,但始终没有加)。

[9]富兰克林的个人资料保存在费城。

[10]1752年在英国和英属北美殖民地用格列高利历(新历)取代了儒略历(旧历)。这一改变把日期后移了11天。于是富兰克林的生日(旧历1月6日)变成了新历1706年1月17日。

[11]“插在这里”(富兰克林注,但样章从富兰克林的手稿中删去。)

[12]玛丽女王从1553年到1558年在位,她企图把罗马天主教再次强加给信奉新教的英国。由于大力迫害新教徒,被称为“血腥的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