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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4)

作者:雫井脩介

可是,这个武内在法庭上始终保持平静沉着,要说他因为一条领带……着实令人费解。对不上号,不太可能。更别说进入公审后,武内全面推翻了此前的供述,使它看起来就像锡纸房子一样虚假而不堪一击。

他说的那条领带,在两夫妻的儿子听到父母遭残杀的响动从二楼下来时,被他用作将其绞杀的凶器。换言之,它是案件的关键证据。目前辩方的主张是,调查当局利用这个关键证据编造了十分牵强的动机,通过夜以继日的疲劳轰炸式审讯,诱导被告人做出了供述。勋觉得这并非不可能。

如果只是这样便也罢了,这起案件中还有一个不解之谜,就是被告人背部的击打痕迹。检方、辩方两方的鉴定人一致同意,痕迹是由金属球棒击打所致。从被告人衬衫背部附着了被害者夫妇血液的事实推测,金属球棒应该是先被用于殴打被害人夫妇,再被用于击打被告人背部。现场留下的金属球棒为男主人的场洋辅所有,它应该就是凶器。

问题在于,是谁击打了被告人武内的背部?

根据记录,武内从肩膀到腰部的几乎整个背部都遭到了强力殴打,导致其肩胛骨两处骨裂,左手背骨裂,另有鞭击损伤[2]、呕吐、发热等症状。

检方认为武内的伤是他本人为逃避罪责所做的伪装。一大理由是:的场夫妇的被害部位相对集中在头部,武内除后头部外,未见其他明显的头部外伤,其损伤主要集中在背部。

对此,辩方驳斥道:武内是用双手保护头部,因此避免了损伤,证据在于其双手手背都有击打痕迹,左手背更是出现了骨裂。辩方鉴定人还提出:被告人背部的击打痕迹需要普通成年人高高举起金属球棒,以强大的力量向下击打至少二十次方能造成。换言之,那并非能够自导自演的击打痕迹。

检方鉴定人主张,只要是身体健康的男性,反持球棒击打背部也能发挥出相当大的力量,只要次数足够多,便足以制造出被告人身上的击打痕迹。当然,检方鉴定人本就不可能主张无法实施,在这一点上可以认为是见解不同。只不过,按照勋自己手持球棒击打背部的感觉来看,他觉得单凭被告人应该制造不出证据照片上那般严重的击打痕迹。

成为行凶现场的被害人宅邸是位于东京调布的两层住宅。行凶时间是八月二十七日傍晚五点半。家中并未发现入室抢劫的痕迹,行凶时间前后,附近也没有可疑人物的目击信息。宅邸大门未上锁,属于外人可入侵的状态。然而,室内并未发现有人穿鞋进屋的痕迹,也没有可疑的指纹等线索。金属球棒把手处的指纹被清除了。

辩方主张——据说武内在招供前一直坚持这种说法:他与的场夫妇在一楼起居室交谈,突然有个头戴丝袜的男人闯了进来。那人中等身材,身穿黑色系的上衣和长裤,手持放在的场家门口的金属球棒,一言不发地举起球棒击打了距离最近的武内的肩膀。在武内倒下后,该男子走到房间中央,轮流殴打的场夫妇。

此时,邻居池本亨的妻子杏子正在院子里给盆栽浇水,听见隔壁隐隐约约传出类似惨叫的声音和响动。但是那些声音和响动并没有大到足以引起警惕,加之持续时间不长,杏子夫人就没有在意。

等武内准备扑向暴徒发起反击时,暴徒对的场夫妇的攻击已经基本告一段落。紧接着,他又推开武内,对准其背部展开了连续殴打。

检方提出质疑:若暴徒入侵时已有行凶打算,应该自带武器,那他为何要使用放在室内的金属球棒呢?然而,让武内回答这个问题未免有些强人所难。因为只有真凶才知道答案。也许真凶确实携带了武器,但是在进门时发现了球棒,认为它更称手。这么说也并无不可。

最先报警的人是武内。系统上保存了五点五十八分拨打报警电话的记录。虽然是在凶案发生的大约三十分钟后,但武内本人解释,这是他从负伤的打击中恢复过来所需的时间。他担心凶手尚未离开,一旦妄动会引来又一轮攻击,再加上背部的剧痛,导致他一时半会儿没能动弹。

在此期间,凶手拿起了放在起居室桌上的领带,在楼梯处勒死了被害人夫妻的儿子的场健太,随后逃离现场。而按照检方的推论,武内在这空白的三十分钟内完成了伪装工作。

不够确凿的线索,空白的时间,未留下行踪的凶手,独自存活的男子……调查陷入僵局时,当局转而将矛头对准第一个报警的人,这实在无可厚非。可是,他们想出来的武内真凶论显得那么不自然,甚至扭曲。冲动行凶的凶手在作案后冷静地展开伪装工作,这着实说不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