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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介石传(1950—1975)(31)

作者:杨树标

第三,整饬“党纪党德”。规定原有党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彻底整肃:“有叛国通敌之行为者”;“有跨党变节之行为者”;“劣迹显著者”;“放弃职守,不负责任者”;“信仰动摇,工作弛废者”;“作不正当经营,以取暴利为目的者”。整肃采取检举、审议、核定、制裁的程序进行。党员整肃由小组进行,“查明事实,与被检举人谈话,可提出申辩”,并将检举书、答辩书与调查报告,逐级呈转“中央改造委员会”核定;干部的检肃由其任职之“改造委员会”或区党部及小组办理,“即由下而上,复可由上而下进行整肃”,借以重整“风纪”,淘汰“腐恶”分子,清除异己势力,调整国民党“阵容”。仅以国民党中央党部为例,第六届全部中央执行、监察委员589人中,除六人死亡和296人迁台“归队”外,其余均被开除党籍。“中央改造委员会”成立一年所制裁的“党员违纪案”计126人,其中有116人被开除党籍。

第四,制定“党务制度”。结合改造,国民党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政治、思想和组织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有两个:一个是“干部制度”。规定国民党各级干部要改正“侧重个人领导的旧作风”,实行“原则领导、一元领导和民主领导的新作风”,“领袖采行干部的集体决议”,“干部贯彻领袖的意志”,“以组织决定政策,以政策领导政治”。据此,订立了一系列有关“干部分子”甄选考训的政策措施。根本用意在于,一切“干部分子”皆由国民党组织选拔,保证为国民党尽忠效命。另一个是“党政关系制度”。1951年2月28日,“中央改造委员会”通过《中国国民党党政关系大纲》。规定改变过去“党直接领导政府”的方式,实行“依主义制定政策”。透过“民意机关及在政府服务之党员,依法定程序构成法令及政令”。“党对于政府及民意机关中服务之党员,应从政策上领导,而不得对其法定职权予以干涉”。但又规定,在“中央民意机构”中建立党团或党部,在政府机构中建立政治综合小组。凡是“自行决定之政策,必先通过党团组织”,“政府决策有关问题,均须提政治小组讨论”,“以增进党政联系并谋贯彻本党有关政治决策诸问题”。实际上是以国民党政治控制政府系统的民意机构,实现“以党治国”。

第五,推行“反共抗俄”总动员运动。以国民党的“党务改造”,带动经济改造、社会改造、文化改造和政治改造。调节国民党的工作,扩大“党员实践运动”,去调整和稳定经济,安定社会,强化反共思想教育,实施“地方自治”,以实现所谓“总动员目标”。

在这期间,蒋介石就国民党的改造问题作了多次讲话。1951年2月1日,他在全体“改造委员”及各组会正副主管会上作了题为《高级干部同志应有的责任》的讲话。蒋介石说:“本党改造委员会自去年八月五日成立以来,至今已快满五个月;在这五个月间,由于各位委员及本会工作同志的热心努力,党的改造工作,在各方面都有适当的进步,使本党呈现一种新的气象和新的精神,这是很可以自慰的。”接着,蒋介石把话转到另外一个角度,认为“因为党员对本党改造期望过于殷切,即使大家已经尽到了个人的心力,而在一般党员的立场看来,仍然觉得不够,因此对本会的工作不免有所批评”。蒋介石借所谓“觉得不够”、“有所批评”,提出国民党存在的问题:“(一)精神方面——同志间在心理上、精神上,似未能彻底自我改造,以致门户派系之间的言词与措施仍未完全消失……(二)认识方面——过去党员入党之后,不予组训,任其游离涣散,乃本党失败之一大原因。此次改造,虽已认识基层组织之重要,力求改进;但仍有不少同志,对党的组织、法规、环境、作风及其责任等,还是不甚明了的样子。至于积极奋斗,深入民间,加强基层,为党和党员服务;进而领导民众,贯彻本党主义的程度,更是相差甚远。(三)组织方面——(甲)‘中央改造委员会’所订各项规章法案,较过去已有改进,但仍有若干须待进一步之补充……(乙)在台无职中委……应准其先行编入中央党部直属区党部;其分散在其他各县市省者,则纳入各县市党部区域小组。(四)作风方面——若干同志认为中央党部仍犯‘坐而言不能起而行’之旧习,作风未改,态度消极。甚至谓党部自改造以来,仅忙于‘造屋’‘聚餐’,别无成就……现一般同志均希望党部改造以后,一切有规律,有朝气;更希望同志之间,比政府更能合作,更能刻苦,更有表现。”[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