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抑物价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了《台湾省当地钞票及金融机关处理办法》。台湾行政长官公署据此接收了台湾银行,并允许该行发行的“台湾银行券”继续流通。当时台湾金融十分紊乱,币面上流通的货币包括台湾银行券、日本银行券、日本政府发行之硬币及辅助币等。蒋介石鉴于台湾的特殊性,没有在台湾实行法币制度,而是由台湾银行发行新币(即旧台币),作为台湾地区流行的货币。凡是新币的印制、发行、新币与旧币之间的兑换比率及期限,均由台湾银行独立办理,中央银行只是在台湾派驻监理人员,对其业务进行监督。
1946年5月20日,台湾银行改组结束,开始发行新货币,并规定9月至11月,台币以等值收兑原有的“台湾银行券”。当时台湾银行继承了旧台湾银行发行的货币量计29亿余元。由于战后重建、军队复员,所需资金颇多,加上财政部规定台币与大陆流通的法币相联系,而法币贬值甚速,故台币的流通量日增。
1947年春,国民党政府立法院例会,质询行政院长宋子文为什么把经济搞得这么糟糕,有何解救良策,何时才能好转,行政院长是否意识到自身责任之重大。宋子文正在为筹不起军饷发愁,被各方挤兑得焦头烂额,听了这一连串质询大为反感,干脆摊牌:
诸公既然有这么许多疑窦难解,我也无须绕弯子,简单地说吧,政府早已发生经济危机,糟糕并非今日始,这是人人都看得清楚的,糟糕到什么程度,我这里有统计数字,有兴趣的可以详细查考。至于说何以发生经济危机,这里有个连环套,战争消耗导致经济危机,经济危机加深政治危机,经济危机、政治危机反过来又影响军事,三者互为因果。恕我直言,政府财政经济危机从来没有像现在这等严重,政府正堕入比抗日战争消耗更为严重的战争中。军事进展不利,战事何日了结?只要战争继续进行,通货膨胀就不能制止,更严重的困难还在后头。老实说,政府现在平衡收支的唯一办法是靠印钞机加转。诸公问到解救良策,何时好转?本人不才,实在别无良策,更不敢许以转机在于何时。现在物价天天涨,本人天天被人唾骂,已经成了众矢之的,我这个行政院长实在无法当下去了,请另委高明吧。
说罢挟起皮包走路了。
宋子文辞官,蒋介石只得把张群推到台上。张群苦撑了一年也干不下去了,蒋介石又拉来翁文灏做行政院长。翁文灏是学地质出身,对经济并不在行,更何况摆在他面前的是千疮百孔的一副烂摊子:
1947年,纳粮纳税人口减到3亿以下,许多地方成了解放区,人们转给共产党交公粮了,当年粮食总产量为1亿1000万担,其中稻谷5000万担,麦子5000万担。政府养兵500万,每人每天24两(1斤半),年需2700万担。加上中央所属公教人员300万,文化科技工作者200万,省级公教人员200万,省市级以下900万。光是这些人吃饭,把1亿1000万担全拿来也不够。如果再加上地方部队各类武装吃用和各级的额外搜刮摊派,试想农民还有活路吗?
抗战胜利以后,美货倾销,加上官僚资本财团操纵把持,工厂停工,矿业停顿,币场萧条,唯一稳定的关税又抵押给美国,能够纳入国库的钱实在少得可怜。1947年财政收入为13万亿元(包括公债、库券、联合国救济总署物资折合),财政支出为150万亿元,还不包括4亿3000万美元的贸易逆差,130多万亿元的赤字。为了应付庞大开支,印钞机昼夜连轴转,上海五所印币厂满足不了需求,还得掏外汇委托英美印制,航空运来。
1947年初,上海米价为6万元1担,年终为150万元1担,黄金1两从200万元涨到1200万元,美钞从5000元比1上升到16.5万元比1。物价指数与战前相比,上海涨14万倍,天津为14.2万倍。货币100元的价值,1937年可买2头牛,1938年可买1头牛,1941年可买1头猪,1943年可买1只鸡,1945年可买1只鸡蛋,1947年可买1/3盒火柴。小额货币无法流通了,小孩子把它拿来点火,有人用来做贴墙纸,在香港用小面额法币充当冥钞祭鬼神,因为1万元法币兑换港币2.4元,购1万元冥钞要港币4.8元,法币比冥钞便宜一半。
受大陆经济的影响,1947年底,台湾银行货币发行量达到了171亿余元。[46]1948年8月19日,蒋介石实行货币改革,宣布废除法币代之以金圆券,废除银本位代之以金本位,但这不过是将法币划去了几个零,通货继续恶性膨胀。台湾物价上涨率也随之从1947年的77%飙升到1949年的1189%。
为了保住这块最后的栖生之地,蒋介石不得不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稳定台湾的金融秩序:
(一)货币改革。1949年6月5日,“台湾省政府”秉承国民党中央的意思进行第二次货币改革,拨出黄金80万两作为改革币制基金,另拨1000万美元作为进出口贸易运用基金,颁布了“台湾省币制改革方案”及“新台币发行办法”。规定:(1)新台币指定由台湾银行发行;(2)发行总额以2亿元为限;(3)新台币与美元之汇率为5:1;(4)新台币与旧台币的兑换率为1:40000,并限于1949年12月31日前兑换;(5)新台币以黄金、白银及外汇为十足准备发行。
由于实际需要的增加,台湾当局又于1950年7月公布了“台湾省政府辅助生产限外临时发行新币办法”,授权台湾银行视生产资金季节性需要,以5000万元为度,临时发行限外新台币,实际上将发行限额提高到了2.5万元。1951年2月,因电力建设需要,又将发行限额提高了9500万元。此外,由于金门及马祖等地区流通的需要,又增加发行了新台币,即所谓省外发行的部分新台币。还根据1950年台湾省政府的“新台币辅币发行办法”,发行了新台币辅币。至1951年12月底,新台币包括限内发行、限外发行、辅币和省外发行等四类,共发行了5亿9454.8万元。[47]这样,台湾市面上的通货膨胀虽未能消除,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和,物价上涨有所控制。
(二)回笼货币。为了减少市场货币流通量,控制物价,台湾当局实行高利率和黄金储蓄政策以吸引游资。
宋子文
1950年3月5日,台湾当局命各银行办理优利储蓄存款,规定:(1)该存款每次进存金额不得低于300元;(2)每次存储期间不得少于1个月;(3)利率定为月息7%;(4)各银行收受该项存款后,即转存台湾银行,由台湾银行办理借贷业务。这种存款利率之高是罕见的。当时1年期的定期存款,年息原为20%,而优利存款的利率,以复利折合年息,则达125%。在高利率的作用下,存款量大增。1950年初,各银行之定期存款,仅200万元。优利存款开始后,至8月间已达3500万元。到1952年3月,存款额达26800万元。到1953年7月,则高达63500万元。[48]台湾当局还根据市场状况、物价上涨幅度,及时对优利存款的利率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并拉开1月期、3月期、半年期、1年期的利率差,使长期优利存款所占的比例逐渐增加。
实施高利率政策,效果是十分明显的。从1950年3月开始实行到1958年底停止收存优利存款为止,共吸收了多达5亿元的货币,大大减轻了通货对币场的压力,对平抑物价有重要作用。同时,这些巨额游资通过银行放款业务,扶持了当时迫切需要发展的经济部门,有助于整个台湾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为了多渠道地回笼货币,稳定物价,弥补财政赤字,建立币值信誉,1949年5月17日,台湾省政府制定了“台湾银行黄金储蓄办法”,从21日起,在台湾银行总行储蓄部及其台北、台中、台南、高雄各市分部办理。当天,台北市黄金价每两为1750万元,而台湾银行则按每两1200万元收存。即如在台湾银行及其分行存入1200万元台币,可于1个月后领取黄金1两。6月15日,新台币发行后,当局又对黄金储蓄办法作了修正,每两黄金价格订定为新台币280元。1950年6月1日起又规定,黄金储蓄搭配2年偿还的“节约救国储蓄券”,搭配比例,视官定金价与市场金价的差额而逐日浮动。7月16日,黄金储蓄改为搭配15年偿还的“爱国公债”。这种搭配,实际上是黄金官价的变相上涨。10月30日,黄金储蓄停止搭配,但黄金官价则调整为每两新台币410元。这项黄金储蓄政策,回笼了44000万元的货币。但这种收获的代价是昂贵的,因官定金价比市场金价低,较国际黄金价格更低,从而导致大量的黄金外流。仅在1950年,就有价值5080万美元的黄金外流。黄金政策实施期间,共卖出黄金145万两。台湾当局于1950年12月27日终止了这一政策。
(三)打击黑市。1949年6月,台湾当局在实行币制改革的同时,实行新的结汇证签发办法,规定新台币5元合美元1元,采用单一汇率制,并公布了“台湾省进出口贸易及汇兑管理办法”,将全部进出口商品分成四类,即准许进口类、暂停进口类、禁止进口类和禁止出口类。同时,规定出口所得外汇应以20%按汇率结售台湾银行,80%发给结汇证明书,准许进口类货物的进口,应凭结汇证向海关报关进口。
当时准许进口类货物范围较大,进口数量也无限制,因此导致外汇供应及调度困难,促使美元黑市猖獗。另一方面,市场商品缺乏,新台币发行额增加,刺激物价上涨,结果出现出口不振、进口旺盛、进口外汇申请者日趋增加的状况。台湾当局多次调整汇率,仍无济于事。于是,1950年1月在“台湾区生产事业管理委员会”下设置产业金融小组,负责审定外汇的调度和供给。但物价及美元黑市依然无法控制。到2月底,结汇证市价升到1比7.5元新台币,而黑市价竟达1美元换9.4元新台币。[49]3月,台湾当局正式采用复式汇率制、贸易商申请进口一般物,得以新台币按结汇证价格每1美元合新台币7.5元,向台湾银行申请代购公营事业结汇证。但是对生产所需要的机器原料等重要物资进口,经“产金小组”核准后,仍按1比7.5元官价结汇。出口商则仍将所得外汇之20%以官价结售给台湾银行,其余80%领取结汇证。1950年12月,台湾当局规定自备外汇也须经过签证及审核程序方准进口。但由于通货膨胀无法遏止,致美元黑市继续上涨。台湾银行为控制局面,大量抛售外汇达660万美元。[50]外汇库存日益紧张,对外信用逐步恶化,最后到了台湾银行签发的信用票据被外国拒收的窘境。台湾当局被迫于1951年4月实施“金融紧急新措施”,禁止美元黑市买卖,实行严格的进口管制措施;同时,议定新的结汇证中心汇率为每1美元比15.9元新台币,买进和卖出价差上下限各5分,并将原结汇证价格每1美元比10.35元新台币,订为官价汇率。规定生产器材、原料、日用必需品及美援进口按官价汇率结汇。一般进口按结汇证价格结汇。民营事业出口所得外汇的20%按官价结汇,80%按结汇证价格结汇,而公营事业出口则全部按官价结汇。
实施新金融措施后,复式汇率与外汇审核制度相互配合,对于平抑美元市价、稳定物价、节省外汇及有效运用外汇,有一定的作用。复式汇率使公、民营企业在进口重要生产器材原料时,可按较低官价汇率申请外汇,而其余一般货物则按较高的结汇证价格结汇,也就是使用汇率手段调节物资进口的数量和构成,对于台湾已有生产的产品,或者可以在台湾发展的产品和奢侈品,使有限的外汇用于原料、机械设备及重要日常必需品的进口。这一措施无疑有利于台湾经济发展。
(四)开源节流。在退台后的最初几年里,台湾当局一直处于入不敷出的赤字困扰之中。1950年度财政收入为新台币168300万元,支出为新台币195400万元,赤字新台币27100万元。1951年度收入为新台币231600万元,支出却达到新台币243000万元,赤字新台币11400万元。所以台湾当局在谋求财政收支平衡上花了不少的精力。
首先是整顿税制。1951年6月7日,蒋介石在台湾省财政会议上发表讲话:“这两年来,我们对于财政上的努力,严格地说,只能做到艰苦的维持现状,还不足以真正适应反共抗俄、建设台湾、反攻大陆的要求。换言之,还没有彻底的做到财政动员,还没有做到培养税源的工作。就收入言,原有丰富的税源,往往一方面由于纳税人的规避和逃税,一方面由于稽查人员的未能严密查征,善尽职责,致使收入不能尽作合理经济的使用,这都是我们应注意力谋改进的地方。”在讲话中,蒋介石着重提出要改进租税政策:“租税是人民的义务,对于人民,有切身的厉害关系,倘使租税制度不良,不惟税政难以推行,而且直接影响国民的生计。我以为良好的税制,应注意:(一)税源要确实可靠,(二)负担要公平合理,(三)征收要便利简化,(四)征收费用要越少越好,(五)租税种类的选择,不但要顾到国民经济,还要注意到税源的培养,使财政不虞匮乏。”此外,蒋介石还强调要整顿税务人员:“从事财税工作人员的一举一动,都能影响国计民生,影响社会和政治的风气。因为财税人员最接近人民,财税收入都是人民的血汗,所以最受人民注意。过去政府中间,容易为人民指摘的,总是财政工作人员,一般社会工作人员不问我们操守是否廉洁,办事有无成绩,总以为财务人员都是官僚,都是不大廉洁的。”[51]
会后,台湾当局颁布了《台湾省内中央及地方各项税捐统一稽征条例》,将日本殖民统治时代遗留下来的52种税目大大简化,并统筹办理各种税捐。开征的主要税目有关税、所得税、货物捐、印花税、土地税、营业税,港口捐、房屋税、防卫捐以及诸如筵席捐、娱乐税之类的直接消费税。与此同时,大力整顿税务行政:(1)建立营业税课税制度,实施统一发票办法,每售一物均须有发票,以发票的营业额作为课税依据。(2)调查税源,1951年初进行了工商普查、房屋普查和全面查账,核实税源,明确税基。(3)实行惩处制度。从1951年起,凡偷漏税或欠税滞纳者,均课以罚款。(4)培养税务人才,大量吸收大中专毕业生充任税务部门基层领导,并经常举办财税人员训练班,提高税务稽征人员的素质。
通过这些措施,台湾当局的税收大幅度增长。课税收入由1950年的68912.7万元新台币,增加到1951年的114439.4万元新台币,到1952年更增加到194357.8万元新台币,[52]成为台湾当局弥补财政赤字、回笼货币的一条重要渠道。
其次是发行公债。1949年,台湾当局制定了“爱国公债条例”于1950年开始发行,年息4厘,每6个月还本付息一次,分15年还清,从盐税收入中拨付。从1950年2月开始至11月底,共出售“爱国公债”15370万元。
再次是压缩财政支出。在台湾当局的财政支出中,“国防外交”和日常政务支出占主要地位。1950年度,这类支出高达145000万元新台币,占该年度财政支出总额的74.2%,该年度经济建设及交通支出仅占4.8%。1951年度,“国防外交”及一般政务支出为162300万元,占年度财政支出总额的16.68%。同年度经济建设及交通支出亦仅占5.5%。面对如此惊人的行政费用,台湾当局对行政机构进行了简化,裁汰了冗员,如“行政院”的各“部”、“会”所属机构,前后裁撤了84个单位,裁退人员5000余人。这对减轻财政负担有一定作用。
土地改革
在日本殖民统治时代,日本退伍军人、退职官员等视台湾为“聚财乐园”,多移居台湾,与日本财阀组织公司,承领土地,然后转租给台湾农民耕种,征收高额地租。台湾当地的地主也不甘落后,乘势压榨佃农。
台湾地主的剥削,采用“剥四层皮”的方式。一是高地租,据1949年《台湾省政纪要》所载,台湾地租额一般都在业六佃四的水准,甚至达到业七佃三。二是“铁租”,即不问年成旱涝、收成好坏,佃户必须向地主交纳不少于丰年总收获量60%的地租。三是押租制,即预收1期至2年的全部地租。四是副产物租,即地主在地租之外,还要平白分享甚至全部霸占农民饲养家禽和种植果木的收入。为了维护这种严酷的剥削方式,台湾盛行短期租约和口头租约。租期最长以一年为限,口头契约占租佃总件数的81.4%。[53]因无书面凭据,地主可随时提出解约、撤佃和加租等要求。
此外,转租问题也使租佃关系变得更为复杂。根据日据时代的调查,佃农所交纳的地租占实际收获量的55%,而中间转租人交纳给地主的仅占收获量的30%,即有25%被中间人饱入私囊。
高租率、铁租、押租制、佃权不稳、转租等问题,不断引起租佃纠纷。1940年,因租率而起的纠纷达1271起,占当年业佃纠纷总数的84.6%,因佃权而起的纠纷220起,占业佃纠纷总数的14.6%。[54]台湾光复后,农村和租佃制度大致承继了日本殖民统治时代的遗规,且由于战时工业破坏甚大,农村人口增加迅速,增加地租、增加押租金、撤佃等事时有发生。
在深重的压迫下,台湾各地经常爆发抗租抗息的自发行动。台湾省主席陈诚指出:“租佃双方矛盾无法通融,造成农村内部之不安,极易为外邪所感染……(共产党的)渗透工作即多由此等空隙入手……如不加改善,乱源即由此发生,证诸往事,历历不爽……因此之故,台湾必须实行土地改革,是一种客观需要,虽有万难,不能顾及。”
而且,对于国民党来说,台湾地主阶级也是一个潜在的政治威胁。当时,全台湾省的耕地共有81.6万公顷,地主占据了45.7万公顷,占耕地总数的56%。受地主控制的农业人口,占台湾省人口的一半多。很多地主在日本殖民统治时代已经被殖民政府“皇民化”,他们凭借经济实力,支持或资助“台独”分子及反国民党的台籍政客。
再说,台湾地主阶级和国民党的关系也远非大陆时期可比。在大陆,地主阶级是国民党的基本依靠力量,许多国民党高级官员本身就拥有大量地产。因此,尽管国民党在1930年就颁布了《土地法》,规定要实行“耕者有其田”和“平均地权”,以后又多次重申,甚至被纳入伪宪法,但凡属触及地主阶级利益的任何改革措施,在蒋管区一律行不通。但在台湾,国民党与地主没有任何经济上的瓜葛,无论怎样打击他们,都不会给自身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更不会有亲戚朋友哭诉上门。这样,台湾土改就如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了。
受命此项工作的是蒋介石的爱将陈诚。陈诚这个人,在国民党要员中较为清廉,对孙中山民生主义的某些主张也是膺服的。1933年,他在江西“剿共”时,曾提出一个“限田”方案,试图由政府规定地主土地的限额,超出限额者由政府向地主赎买,然后以贷款方式卖给农民。他要求江西省政府率先作局部试验,被当时江西省主席熊式辉断然拒绝。1940年,陈诚在湖北省政府主席兼战区司令长官任上,亲自制定了《新湖北建设计划大纲》,并于1941年在其辖区内搞“二五减租”,但因职务调动和战局变化,这次努力又未奏功。以后,陈诚对解决土地问题的热心未改,蒋介石起用他,正得其人。
陈诚得命后,根据蒋介石“土地问题之解决,为实现民生主义之急务”的训示,立即在台湾展开土地改革运动,前后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三七五减租”。1949年1月5日,陈诚就任台湾省主席。上台伊始,即着手准备实施土改。3月1日,陈诚在台湾行政会议揭幕式上宣布要切实执行“三七五减租”。他警告大地主:“仅顾及本身利益而剥削农民,将来会自食其果。”他宣布:“民意机关是否代表民意,县市长是否系革命的县市长,皆以其对‘三七五减租’的态度为一大测验。”
4月14日,陈诚颁布《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三七五减租”开始执行,从此揭开了台湾土改的序幕。在实施过程中,动用了各级各类人员26641人,县市和乡镇两级成立了租佃委员会。租佃委员会由当局、人民团体的代表、自耕农和地主的代表组成,委员任期三年。其任务是评定耕地全年主要产物的收获总量,调解业佃纠纷,勘查耕地灾歉,评议减免地租标准,完成订立租约,随时实地检查、纠正、处理违法案件。
所谓“三七五减租”其实并不新鲜,它就是国民党在大陆经常宣传要搞而终于没搞的“二五减租”。“二五减租”即把农民向地主交纳的地租额统一按土地全年收获物的50%计算,在此基础上再减去25%,公式为:50%×(1-25%),就得出37.5%。换言之,即地主收取地租,最多不能超过租地全年正产物的37.5%,所以“二五减租”也叫“三七五减租”。
从理论上讲,因每年收获量不一样,所以每年都要以37.5%乘以实际收获量,才能算出应交的租额。由于国民党在大陆并未真正实行“二五减租”,个别地区搞过但时间也不长,因此37.5%的最高租额限制只是一个原则,是否以此确定一个定量地租尚属悬案。
陈诚
有鉴于此,陈诚在台湾实施“三七五减租”时,增加了一个规定,就是在计算某块耕地的全年总产量时,只以1948年的产量为标准,参照全省情形,由县市地方组织的“推行三七五地租委员会”负责评定,然后再据此评定地租。租额一经评定即永不变更,如耕地因遭自然灾害以致歉收时,佃农可依法申请减租;如歉收的收获量不及三成时,应予免租;如果丰产,则仍按1948年产量的37.5%交租。这样,“三七五”地租在表面上是比例地租,实际是定量地租。另一方面,当局对佃农也作了硬性规定,规定耕地租约在租佃期限未满前,如果佃农地租积欠达两年之总额时,地主可以撤佃。
实行“三七五减租”以前,地主的租额占农田总产量的六至七成。实行减租后,正好相反,佃农所得占总产量的62.5%,如果产量增加,所占比例还可能提高。地主对此强烈不满,遂以撤佃要挟佃农,暗中索取超出37.5%的租额,佃农则据理力争。当时,围绕撤佃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事态相当严重”。虽然《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中已有限制地主随意撤佃的条款,但这个文件只是陈诚以省长官名义发布的行政命令,与当时国民党的有关法令是抵触的。因此,当地主强迫撤佃时,农民虽可向法院控诉,“但司法机关以乏适当之现行法律可资依据……每致地主胜诉,达其撤佃之目的”。1950年底,台湾农村出现“退佃风”,撤佃案件仅台南一县就达2000余件。
针对这一问题,台湾当局于1951年6月颁布《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对“三七五减租”予以法律保障。该法案规定:废除租地押金制和预收地租制,租约必须以书面签订,租期不得短于六年。如地主要撤佃,必须合于三种情况:(1)撤佃需租佃双方共同申请登记,方为有效;(2)在租期未届满前,除承租人死亡、无人继承,或已迁徙转业,放弃其耕作权,或是积欠地租达两年之总额外,不能撤佃,即合于上述情况,也须待一期作业结束,下期作业开始前为止;(3)租约期满后,出租人如欲收回土地,须不致因此使承佃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据,出租人不能自耕或原收入已够维持一家生活,不能收回土地。凡违反上述规定而强行撤佃者,一律以违法论处。
该法案的主旨,是在于承认地主土地私有权的前提下,利用政权强行分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保障佃农利益。法案颁布后,全省私有耕地全部订立“三七五减租”书面租约,共涉及耕地256557公顷,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31.4%,受益的佃农为296043户,占全省农户的44.5%。[55]这一措施,大大激发了农村生产力发展。佃农们不再过度使用耕地,而是热心于加强田间管理和短期水利建设,收入随之有了较大的改善。台湾农村普遍出现“三七五耕农”、“三七五新娘”、“三七五学生”、“三七五脚踏车”等,说明减租使佃农有能力娶亲嫁女,送子女进学堂,购置生产设备和耐用消费品。
(二)公地放领。蒋介石对“三七五减租”表现出来的成效较为满意。1951年农民节,他发表讲话:“近两年来,由于农民同胞和政府的通力合作,以及友邦农复会等各方的赞助,在在(原文如此)都有长足的进步。在建设方面,我们加强了水利修建,使耕地面积增加;在增产方面,我们采取了减低农民生产成本与办理小农贷款,充实生产资金,促进农产副业等措施;在改进农民生活方面,我们更彻底实行了‘三七五’减租,增加了佃农的收益。这些都是世所公认的最显著的事实。”[56]1951年1月31日,他手令陈诚,从速办理土地改革。一周后,蒋介石再次手令陈诚:“二年来台省实行三七五减租,成绩以及其中缺点均应确实研究与充实改正,今年应以改革土地税、依照平均地权之原则,参照本地实际情况拟订法规,限期实施,并以此为省政中心工作之一。”[57]
陈诚根据蒋介石的手令,开始了大规模的公地放领,即把将“国有”及“省有”耕地的所有权转移为农民所有,使他们成为在自己土地上耕作的自耕农。这实际上是“政府”先给地主作个表率,以求在一定范围内实现“耕者有其田”。
台湾土地占有关系中有一个独特的现象,即大批“公地”的存在。这主要是因为台湾曾经是日本的殖民地,日本在台湾强抢、强占了大批良田,作为其移民的立足点;日本还垄断台湾的重要工商金融事业,如台湾糖业公司、台湾茶叶公司等,都附带上万公顷土地的大农场。日本投降以后,属于日资的官方和私人产业均被国民党政府接收,其中“公地”为数可观,约18万公顷,占当时台湾可耕地总面积81.6万公顷的21.6%。台湾当局能搞公地放领,就是因为有这些土地作基础。
早在1948年4月,国民党即颁布了《台湾省放领公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工作要点》,将所接管的台湾拓植会社社有地(即日本为其移民准备的土地)及台湾糖业公司、台湾茶叶公司的农场划出零星土地作公地放领的试验。这次放领宣传意义大于实践意义,只放领了3883甲,约为2287公顷,在国民党占有的耕地中也只占1.8%。
1951年6月4日,台湾当局颁布《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由此将公地放领工作全面铺开。所有权转移的对象首先是承租公地的现耕农,依次为雇农、承租耕地不足的佃农、耕地不足之半自耕农、需土地耕作的原土地关系人、转业为农者等。“公地”所有权的转移并非是无偿转移,当局规定地价按照该耕地主要产物全年收获总量的2.5倍以实物计算,以免受货币贬值的影响。全部地价由受领农户十年内偿付,不负担利息。根据公地放租的规定,公地租率为全年收获总量的25%,故受领农民,只要连续交纳十年地租,每年交纳的租额正好等于每年应交纳的地价,十年期满,即取得耕地所有权。承领土地按质量分为三等,按承领人的家庭人口和耕作能力酌定承领面积,一般每户最多只能承领上等水田0.5甲,或中等水田1甲,或下等水田2甲;若承领旱田,则每等比水田加倍,即上等旱田1甲、中等2甲、下等4甲。
当年共放领土地28447甲,约27685公顷。1952年继续办理,又放领17872甲,约为17351公顷。再加1948年放领的3883甲,合计共50202甲,约47323公顷,略超过当时国民党所占“公地”总数的1/4。承领农户共96906户,平均每户承领7.4市亩土地,以每户5人计,受益者约为50万。1952年2月4日,蒋介石发表《农民节告全国农民书》:“近二年来,我们在台湾实行三七五减租,使农民生活得到了实益,在生产上得到了进步。最近政府又推行公地放领,以扶植自耕农;今后并将实施限田制度,以促成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奠定民生主义的基础。”[58]至此公地放领告一段落。
(三)耕者有其田。1952年7月24日,国民党“中央改造委员会”召开第371次会议,确定下一年度的施政中心为实施耕者有其田,并提出三条基本原则:(1)采取温和手段;(2)在不增加农民负担基础上使其获得土地,兼顾地主利益;(3)地主所获地价需由政府引导转向工业。
11月12日,陈诚主持的“行政院”通过《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送交“立法院”审议,遭到“立法院”内保守势力的反对。1953年1月2日,陈诚致函“立法院”,以十分强硬的口气宣称“行政院”提案中的七点原则绝不容改变,“此案势在必行,任何阻碍与困难均在所不计”。陈诚的这种坚定立场得到蒋介石支持。1月20日,“立法院”终于通过《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并规定自1953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按肥沃和贫瘠程度,将台湾土地分为26个等级。规定地主拥有土地的最高限额为中等水田(7—12等级)3甲,即43.5亩,或中等旱田6甲,即87亩。如地主愿保留1—6等级的肥田,则限额酌情下压。凡超过限额的耕地,一律由当局出面征购,然后再转售给农民。地价同公地放领一样,即相当于该地1948年正产物总产量的两倍半。购地农民分10年向当局偿还地价,还清后即为土地的主人。台湾当局也分10年向地主偿付地价,具体方式是采用债券和股票相结合的方法,其中70%为土地债券,由台湾土地银行发放,水田按稻谷、旱田按甘薯计值,年利率4%,分10年20期均等清偿本息。这种实物土地债券的办法使地主在10年期限内每年可向官方领取固定量的农作物(或按照当年价格折算成现金),从而免受物价上涨之苦;同时当局也可尽量减少现金支出,减轻财政负担,最重要的是避免因支付地价发放货币太多,引发通货膨胀。另外30%为股票,台湾当局在征购地主土地的同时颁布了《公营事业转移民营条例》,将一些原由官办的企业卖给私人,其中包括台湾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工矿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农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直接迫使地主把卖地所得转为工业投入。
到1953年底,台湾当局已征购地主土地143568甲,即139300多公顷,占全部出租耕地的56%;被征购土地的地主计106049户,占地主总户数59.3%;承领农户计194823户,占佃农总户数的64%。对于允许地主保留的土地,台湾当局在原则上是鼓励自耕,如地主仍要出租,则租额永不得超过1948年产量的37.5%,这笔收入再扣除田赋及其他负担,地主收益不大。而且台湾当局还规定,凡地主保留地不作自耕而供出租者,当局支持佃农以贷款方式自行购买,只要佃农在此土地上耕作满八年以上,即可申请当局代为照价收买,地主不得拒卖。由于“三七五减租”是以1948年为起算点,从1948年到1953年已有六年,再加上减租前的租佃时间,很多农民佃耕已满八年,随时可申请当局“代为照价收买”。
总之,台湾当局的政策是“耕者有其田,有其田者耕”,如果占田很多而无力自耕,说明你没必要占这么多田,当局就要迫使你把田让出来,让给有能力耕作的人去占有。为了防止地主隐瞒耕地,台湾“省政府”在“中美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的技术和经费协助下,于1952年1月至1953年4月,预先进行了全省地籍总归户,将同一所有权的土地,归入一户之下,从而使每个地主的土地,不论其在一乡一县或散及全省各地,都有明白记载,消灭了遗漏或隐瞒。
地主们迫于这些规定,乃陆续把保留地自行售出,只留下本户有力量“自营”、“自耕”的部分。至1977年止,地主直接卖给农民的“三七五减租地”共7.3万多公顷,购地农户14.3万多户,当年地主拥有的土地还剩4.9万公顷,只占台湾耕地总面积的5.3%。到1953年底,以“耕者有其田”为基本内容的土地改革,已大体完成。
从1949年开始的台湾土地改革,对台湾的农业、工业乃至整个社会产生了十分重大的影响。
土地改革使大量的无地农民成为自耕农。1949年台湾总农户中,自耕农占36%、半自耕农占25%、佃农占39%。到1960年,情况大为改观,自耕农占64%,半自耕农占21%,佃农则下降为15%。大量佃农获得土地成为自耕农,意味着台湾农村的传统政治结构发生了重大改变。传统的地主佃农关系,被经济业务往来关系所替代,一些较富裕的小土地所有者(自耕农),担任了乡村政权中的领导职务。1953年,台湾当局在有关统计资料中已不再列“地主”一栏。
土地改革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自从“三七五减租”实施以后,地租的减免和地价的跌落,使佃农购买土地的费用大为减少,从而增加了佃农转为自耕农的机会。农民的生产热情高涨,愿意在土地上增加劳动的投入和财力的投资,以便在现有耕地面积下追求产量的最大值。“耕者有其田”的实施又进一步促进了台湾农业的恢复。1952年,台湾农业已恢复到战前最高年产量(1939)的水平。如稻米产量,1938年的最高收获量为140.2万吨,而1951年已达148.5万吨。
土地改革有助于台湾当局乱中求稳。由于农产量增加,特别是粮食的大幅度增产,使突然涌入100多万军政人员造成的供应压力大为减轻,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经济面临的危机。在此基础上,台湾开始实行“军公教免费供给制”,凡军人、公职人妇、教员及其眷属,按人口实行免费供给柴米油盐。这项建立在盘剥农民基础上的经济措施,其影响远远超出了经济领域,对社会的政治影响远大于经济影响,使当时乱哄哄的局势很快恢复了平静。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台湾的土改对封建主义势力的打击是极其温和的。土地改革后,大量的富农和地主转变成了商人和持有股票的资本家。多数中小地主拿到企业股票后,把它看做是种不稳定财产,很快又拿到市面上低价抛售。拥有大量资本的大地主乘机购进廉价股票,加速了股权的集中。如号称台湾“四大豪主”的辜振甫、林犹龙、林伯寿、陈启清,就控制了台湾水泥、纸业、工矿、农林等四大公司的大部分股票,这些股票总计6.6亿多元新台币,折合美元3500多万元。现在,这些公司均已发展为资本上亿美元的超级产业。
其次,台湾的土改,实际是以自耕农的小土地私有制取代地主的大土地私有制。为了确保“耕者有其田”的成果,台湾当局严格执行私人拥有耕地的限额,并多方限制雇人佃耕,这固然防止了土地兼并的现象重演,但随着农民的世代接替和分家增户,土地越割越细碎,单位农户耕地面积越来越少,推广机械化和实施大型水利建设都遇到阻碍,现代化的大农业生产难以出现。
从总体看,蒋介石在台湾实行“土地改革”是比较成功的。蒋介石在1957年11月11日《对土地改革协会书面致辞》中说:“自四十二年实行耕者有其田以来,农业生产年有增加,农民生活日见改善,惟今后对此项政策之贯彻及对自耕农之扶植应作更进一步之努力。方今国家建设渐由农业经济步入工业经济之阶段,土地政策尤应与此种趋向密切配合。”[59]为了对台湾的土地改革有一个纪念,台湾当局特地建造了一所“土地改革纪念馆”。当1967年3月落成的那一天(11日),蒋介石特发了一份“书面贺词”,说:“为实现国父平均地权之遗教,并建设台湾为三民主义模范省,先后实施‘三七五’减租,及公地放领,与耕者有其田政策,近年复积极推行都市平均地权,使土地改革卓有成就……今日‘土地改革纪念馆’落成,陈列各项有关资料,使民众了解平均地权之要旨,以加强土地政策之实施,深具意义。”[60]后来,蒋经国主政时对蒋介石的“土地改革”作了很高的评价,他说:“我国近来经济建设之突飞猛进,土地改革之成功,实为其一大助力。”在1982年12月11日的土地改革运动50周年书面讲词中,蒋经国指出,台湾的土地改革是“秉承先总统蒋公指示,不断致力阐扬国父平均地权之遗教及协助宣导政府推行之土地改革,对于土地改革之促进贡献良多,至堪嘉佩”,“我国至土地改革,亦可加速迈入新境”。[61]
扶植工商企业
在币制改革和土地改革的同时,蒋介石开始考虑依靠“美援”,充分利用劳力资源丰富的有利条件,发展一些投入少、见效快的轻工企业。其目的是扩大就业、节省外汇,解决1000万人口的生活问题。
蒋介石将这个棘手的工作又交给了陈诚。陈诚是军人出身,对经济并不在行,再加上他在“行政院长”的位子上,必须统筹安排全台湾的各种事务,所以将这付担子交给了台湾区生产管理会副主任尹仲容。
尹仲容,湖南邵阳人,毕业于交通大学电机系,颇有经济头脑。在大陆期间,他曾经创导电政制度、长途电话网、邮电机构合设。最为重要的是,他说服交通部长朱家骅,筹建九省长途电话网。1936年,朱家骅极力推荐尹仲容出任中国建设银行协理。1949年,他升迁为中国建设银行公司常务董事,同时兼任淮南矿路公司董事。同年春,追随蒋介石败退台湾,出任台湾区生产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尹仲容接手后,采取了官转民营、关税壁垒、进口替代等一系列措施,使二战后残破的台湾工商业走上了良性循环的轨道。
(一)官转民营。从1948年起,大陆的民营资本为躲避战乱大量涌入台湾。1948年9月到12月,从大陆流入台湾的资金即达2947亿元旧台币,比1948年台币发行总额还多740亿元,这些资金中民营资本占了一半以上。1952年,台湾总共八家民营纺织厂,其中就有七家是从大陆迁台的。与此同时,无孔不入的国民党官僚资本也随即进入台湾,连书籍文具和印刷业都被垄断专营。
尹仲容认为国民党在大陆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集中官僚资本的经营方式,这种经营方式还在阻碍台湾经济的发展。因此,为了挽救台湾经济,必须“开拓自立成长的新局面”。他一再向台湾当局呼吁,要求“政府”勇于为民营开路,切忌去抢夺民营企业的成果。
“二·二八”后,国民党慑于民众的压力,宣布“尽量缩小民生工业之公营范围”,火柴、樟脑、煤矿等陆续开放民营。1950年,台湾当局正式将“尽量缩小民生工业之公营范围”作为制订经济政策的指导原则,明确划分了官营与民营企业的不同经营方向。官营企业主要经营能源、交通、军工、大型制造业、金融业等与经济命脉紧密相关的行业;私人资本主要从事与人民生计直接联系的纺织、造纸、水泥、营造业以及各种日常消费品的生产。1953年,国民党颁布《公营事业转移民营条例》,以水泥、造纸、工矿、农林等四大公司的股票作为偿付地价的债券,这就直接促使地主把卖地收入转向工业,为台籍私人资本的发展奠定基础。同时,国民党还把从日本人手中接收过来的376个日资企业和85个日台合资企业出售给私人,这就进一步扩大了私人资本的规模。
此外,为了给民营企业创造一个较为理想的投资环境,台湾当局想尽办法抑制通货。早在魏道明主台时期,就开始实行粮食定量配给制度。同时,庞大的特务机器四处兜捕囤积居奇、投机倒把、放高利贷、套购外汇的不法分子,以保障市场秩序,刹住物价涨风。1949年5月21日,台湾银行实行“黄金储蓄办法”。1950年3月,台湾银行开办“优利储蓄存款”。1950年6月,台湾银行又以黄金储备搭配“节约救国储蓄券”及“爱国公债”。其目的都在于回笼货币,减轻市场压力,积累扩大再生产的资金。
1954年,台湾的民营企业发展到了12.7万多家,占台湾工商企业总数的96%,资本额达工商企业总资本额的49.7%。民营企业虽然在贷款、能源、原料等方面仍受制于官营企业,但官营企业的产出如不靠民营企业来消费,也无法实现价值。例如,官营糖厂制糖后剩下的甘蔗渣,是民营造纸业的主要原料。从这个角度讲,民营企业要依赖官营,但官营糖厂如卡住这些甘蔗渣不卖给民营企业,则不仅要减少一大笔收入,还要为自己留下一大堆垃圾,可谓损人而不利己。再以官方垄断的金融业为例,如果官方不向占企业总数96%的民营企业贷款,一则积压资金,二则自断财源,本身也无法发展。因此,官办银行不仅把对民间企业贷款作为自己的主要业务之一,而且对民营企业的贷款额逐渐超过官营企业。1953—1959年,民营企业所获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额的37.4%,官营仅占35.2%。
通过这一系列扶植措施,加上土改和“美援”的刺激,与农业和人民生活有关的轻工、纺织、化肥、农机的生产迅速发展起来,带动了经济的全面恢复。
(二)关税壁垒。在大陆时,国统区市场无条件地对外国开放。1928—1930年,南京政府与美、日等国相继签订了《关税协定》,宣称其实现了“关税自主”。实际上,这个协定照搬了1925年由12个西方国家决定的欺凌中国的差等税率。中国海关只能依照各种货物的品类性质,除原定的值百抽五外,再征收不得超过5%—30%的附加税,而这根本无法阻止外国商品的倾销。西方的廉价商品,从军火到灯油,从面粉到丝袜,五花八门,应有尽有,纷纷涌入中国,先天不足的中国民族资本无力抗拒,只有走向凋零衰败。
赴台后,台湾当局选择了“官营与民营共举”的发展道路,加之当时外汇奇缺,无法大量进口商品,于是采取关税壁垒,保护本省市场的新方针。
1950年,台湾当局开始实行严格的进口管制:如欲进口商品,需先办理许可证,并预存一笔相当于所需外汇的新台币作保证金。这项严厉的管制政策使进口商望而却步,转而寻找省内能自产的替代品。台湾当局还把进口货物分为准许、管制、暂停和禁止四类。准许类包括必不可少的原料、设备和必不可少的消费品,但有进口数额的限制;凡属奢侈品一律禁止进口。随着工业的发展,原来一些属准许类的货物也转为暂停类或管制类。如20世纪50年代初期尚许酌情进口的棉纱和棉制品、毛纱和毛制品、人造纤维和人造纱、硫酸铵和其他化肥、面粉、谷氨酸单纳、胶合板、皮革和皮革制品、水泥、纸张、橡胶制品、铝锭及其制品、缝纫机、自行车及零件、肥皂和洗涤剂都因为省内民营工业渐可自产,至50年代中期均被列入暂停或管制名单。
为限制进口,台湾当局征收高额关税。1948—1955年,除美援物资和官营企业的进口免税外,所有进口货物的关税率增加一倍以上,从20%升为近45%。
此外台湾当局还采取其他方法,削弱外商竞争力,保护本省市场。如电影业,除对外国电影进口实行配额限制并征收35%的娱乐税外,还规定外国影片不得在一个城市的四家以上影院同时上映。另一方面,省内自产电影,由当局资助辅导金。
为与限制进口的政策配套,国民党在20世纪50年代曾实行多种汇率制度。凡进口原料或设备者,可比直接进口成品者适用较低汇价,这样就把有限的宝贵外汇用在发展生产上而并非帮助外国人倾销产品上。当局鼓励发展的进口替代工业,也可按较低汇率得到外汇,如在民营企业中占相当比重的纺织业,当时即能以比其他部门低30%的汇率进口原料和设备。
进口管制、高额关税、多层汇率等均属贸易保护主义的范畴,在台湾工业基础十分薄弱,与外商的竞争能力尚待培育的阶段,采取这些政策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三)进口替代。为了增强台湾的“独立生存能力”,尹仲容还努力发展以非耐用消费品生产为中心的替代进口工业,因而被称为“台湾的欧哈特”。他在担任台湾区生产事业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期间,认为大量进口建筑用平板玻璃纯属浪费。他聘请温步颐拟定设厂计划,随即劝导民营企业从事生产。当时日本平板玻璃畅销台湾,无人愿意冒这个投资风险。尹仲容决定由“中信局”筹资,向民营企业作示范。结果陈尚文表示愿意出资接办,尹仲容又帮助申请“美援”贷款。投产后,该厂的平板玻璃果然走俏,打破了日本人在台湾玻璃业的垄断地位。
1951年,尹仲容又断然管制价廉物美的日本布进口,用代纺代织的方法发展台湾自己的纺织工业。结果,织出来的布品质既差,价格又高。一时间,舆论哗然,尹仲容被按上了“官商勾结,剥削消费大众,为少数资本家牟利”的罪名。但他不为所动,依然尽力为纺织业创造有利的生存条件。
1952年,尹仲容嘱托赴美考察的纺织专家吕凤章注意美国的人造纤维制造。1953年,吕凤章返回台湾,尹仲容立即让行政院经济安定委员会拟定设立人造纤维工厂的计划,由“中信局”出面和美国著名的万可宏公司签订技术合作设厂协定。
民营企业的发展,为台湾经济的振兴提供了强大的生命力。就业的扩大、供给的增加、民生的改善,缓解了人民对国民党当局的不满,有利于国民党统治的稳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