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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与和平(592)

作者:列夫·托尔斯泰

一切法典所承认的无责任能力和减罪的情形,就完全建立在这三点根据上面。责任的大小,要看我们对受审查的那个人所处的环境认识的多少,要看完成那行为和进行审查相距多少时间,还要看我们对行为的原因了解的程度。

因此,我们对自由意志和必然性的观念,依据人与外部世界的联系大小,依据时间距离的远近,依据对原因的依赖大小(我们是从这些原因中来考察一个人的生活现象的),而逐渐减少或增加。

因此,假如我们考察一个人的这样一种情况:他同外部世界的联系是最为人所知的,他完成的行为离判断这个行为的时间是极长的,行为的原因是最容易理解的,那么,我们就得到最大的必然性和最小的自由意志的观念。假如我们考察一个与外部条件的关系最少的人,他完成行为的时间离现在非常近,他的行为的原因是我们难以理解的,那么,我们就得到最小的必然性和最大的自由意志的观念。

但是,不论在前一种情形或者在后一种情形,不论我们怎样改变我们的观点,不论我们怎样弄清楚人与外部世界之间的关系,或者不论我们怎样觉得那关系无法了解,不论把时期怎样延长或缩短,不论我们觉得原因是可知或不可知,我们都不能想象出完全的自由或完全的必然性。

一、不论我们怎样想象一个人如何不受外部世界的影响,我们永远得不到在空间上自由的概念。人的任何一个行动都不可避免地受他自己的身体和他周围的事物的制约。我举起胳膊,然后放下来。我觉得我的行动是自由的;但是,问问自己:我能不能朝所有的方向举起胳膊呢?于是就看出,我是朝着行动最不受周围的事物和我自己的身体构造的妨碍的方向举胳膊的。我从所有可能的方向中选出一个,因为在这个方向上障碍最少。如若要我的行动自由,必须使我的行动不致碰上任何障碍。如若想象一个人自由,我们必须想象他超出空间以外,那显然是不可能的。

二、不论我们使判断的时间怎样接近行动的时间,我们仍然得不到时间上的自由概念。因为,假如我考察一秒钟以前完成的一种行为,我仍然认为那行为是不自由的,因为它是与完成它的那时刻分不开的。我能举起胳膊吗?我举起它来;但是问问自己:我能在已经过去的那时刻不举胳膊吗?要使我自己相信这一点,我在下一个时刻不举起胳膊。但是,我并非在向我自己提出关于自由的问题的那第一个时刻不举起它的。时间已经过去了,留住它不是我能办到的,我那时举起的胳膊已经不是我这时不举的胳膊了,我举胳膊时的空气也已经不是现在围绕着我的空气了。完成第一个活动的那个时刻是一去不复返的,在那个时刻我也只能完成一种活动,不论我完成什么活动,那种活动只能是唯一的一个。在那时刻之后我不举胳膊,并不证明我能不举它。因为在那一个时刻我只能做一个动作,它不可能又是别的任何动作。要把它想象作自由的,就必须想象现在的它,又是过去和将来之间的它,就是说,超出时间以外的它,这是不可能的。

三、不论对原因的了解有多么大的困难,我们永远得不出一种完全自由(就是说,完全没有原因)的观念。不论我们对我们自己的或别人的任何行动中的意志表现的原因是多么难以了解,智能的第一个要求就是假设和探求一个原因,因为没有原因的任何现象都是不可想象的。我举起胳膊进行活动,与任何原因无关,但是我要做一个没有原因的动作,这就是我的行动的原因。

但是,即使设想一个完全不受一切影响的人,只考察他现在这一瞬间的行动,假定他这行动不是由任何原因引起的,认为必然性的残余小得等于零,我们也得不出人有完全自由的概念,因为不受外部世界的影响、超出时间以外,与原因毫无关系的生物,已经不能算是人了。

同样,我们也绝不能想象一个人的行动完全没有自由,完全服从必然性的法则。

一、不论我们怎样增加我们对于人所处的空间的条件的知识,这种知识永远是无穷尽的,因为这些条件的数目是无限的,正如空间是无限的一样。因此,既然不能确定所有的条件,不能确定人所受到的一切影响,那就不会有完全的必然性,也就是存在着一定成分的自由。

二、不论我们怎样延长我们考察的现象和判断那现象之间的期限,而这期限是有限的,时间是无限的,因此,在这方面也决不会有完全的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