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章公审实录
一、起诉书中的五大“罪行”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决定,“鉴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特别重大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特作如下决定:一、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进行检察起诉。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
明眼人不难看出,在未开庭审判前,全国人大的这个决定,就已经从标题到内容,把审判定性为“反革命集团案”了。按照这个定性,被押上审判台的被告人,就是“反革命集团”的主犯了。实际上不再用开庭审判,这些被告人已经被判决了。
对我来说,则是被人所迫,以牺牲自己一生的追求、理想、奋斗、成就、名誉为代价,而成为替他人承担罪名、对历史承担责任的“替罪羊”。
这样大张旗鼓、兴师动众的电视转播的大审判,在中国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
1980年11月2日,特别检察厅提出了起诉书。副本于11月13日送到了我的手里。全文四个大问题共四十八条,两万多字。其中直接与我有关的问题共有五处,抄录如下:
1、“一九六八年四月三日,李作鹏伙同海军第二政治委员王宏坤、海军政治部主任张秀川写材料,诬陷‘贺、叶配合刘、邓、陶企图篡军反党’”。
2、“林彪、叶群、康生、谢富治、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等,诬陷罗瑞卿‘里通外国’,是‘内奸’,‘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对海军‘怀有巨大阴谋’”。
3、“李作鹏伙同王宏坤、张秀川诬陷、迫害海军大批干部、群众。一九六八年一月李作鹏提出专案工作‘是共产党打国民党’。同年十月又说要‘猛打、猛冲、猛追’。李作鹏直接诬陷、迫害的有一百二十人,雷永通等三人被迫害致死”。
4、“……六日,李作鹏在武汉得到武汉部队政治委员刘丰关于毛泽东主席在武汉同一些负责人谈话内容的密报,当天返回北京,分别告诉黄永胜、邱会作”。
5、“林彪叛逃前,周恩来总理决定,256号专机必须有周恩来、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四个人一起下命令才能起飞’,但李作鹏给海军山海关机场场站下达的命令篡改为‘四个首长其中一个首长指示放飞才放飞’,并说‘谁来指示要报告我,要负责任’。九月十三日零时二十分,256号专机准备起飞、尚未发动时,场站领导人打电话请示李作鹏:飞机强行起飞怎么办?李作鹏不采取任何阻止起飞的措施,竟推托说:‘可直接报告请示总理’,以拖延时间,使林彪得以趁机外逃。事后,李作鹏又涂改电话报告记录,掩盖罪行”。
反复看完了起诉书,对于强加给我的这些“罪名”,心里有了底。在将近十年的时间里,国家的专政机构对我从身体上到精神上,从心理上到生理上,从我个人到整个家庭,施以高压与摧残,真是“乌云滚滚寒流急”,大有将我碾成齑粉之势。但真正揭开泰山压顶般的问题盖子,那里边到底有哪些问题能够构成“罪行”?有哪些真凭实据能够证明“罪行”?
所有从那个时期经历过的人心里都明白,在毛泽东、党中央发动和领导的那场全民投入的、狂热的“文化大革命”运动中,这一切问题的发生与发展,并不是孤立的,而是有背景、有根源的,只要是客观的、全面的、实事求是的看待这些问题,答案自在人心中。
11月18日,我在起诉书的空白处用一首白话诗表达我看完起诉书的感受:
评起诉书
1980年11月18日
妄图欺世难欺我,落井投石心肠恶。
略举一例雷永通,造谣诬陷千万确。
我在第26页“李作鹏直接诬陷一百二人,雷永通等三人被迫害致死”后,重重地写上“完全伪造”四个字。(见图1)
1980年11月17日,我接到特别法庭的传票及法庭规则(见图2)。传票上是这样写的:“1980年特法字第1号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一案”,并定于11月20日下午3时到特别法庭接受审问。
那天,他们用汽车把我拉到公安部礼堂。一进门,只见得法庭布置森严,审判区军警林立。
审判台上,一边坐着特别检察厅厅长、副厅长、检察员,一边坐着特别法庭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台的一侧坐着记录员,另一侧坐着辩护律师。在被告席的后面,是一片各种各样的旁听人员,及文化大革命受害的家属。另外还有不少记者,忙着摄影、照相、录音。
这一天,所有活着的十名被告均到场,听取特别检察长黄火青照本宣读起诉书。因为人多,礼堂小,室内温度特别高,空气特别坏,听到一半,我就感到有心脏病发作的症候,心慌胸闷,呼吸越来越困难。医护人员将我扶到一旁,进行吸氧、打针等措施抢救。稍有缓解,我仍坐到自己的被告位置一直坚持到整个过程的结束。
二、四次庭审和一次辩护陈述
特别法庭第二审判庭由伍修权主持,对我个人单独进行了五次公开庭审。
第一次庭审。
1980年11月25日下午,对我进行第一次公开庭审。庭审调查的内容是关于毛主席巡查武汉谈话失密问题。法庭上宣读了刘丰和黄永胜、邱会作的证言。
我如实回答了审判员提出的“刘丰告诉你毛主席谈话内容是什么?”“你回北京后又告诉了什么人?”等问题。
当审判员问我为什么要把毛主席的讲话内容告诉黄永胜时,我当时感到这个问题问的十分可笑,我心想,告诉黄永胜有什么错?告诉黄永胜、邱会作我就犯了“大罪”吗?我回答说:“黄永胜是我的直接上级,他是总长,我是副总长,毛主席这么重要的指示,我应该向他报告。”
当时在场的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突然插话说:“你明知黄永胜与林彪、叶群的关系,是有意告密。你不要利用工作关系来掩盖阴谋活动!”我心中立刻火冒三丈,我反驳说:“我不知道你说林、叶与黄是什么关系?也根本不存在什么有意告密,更没有阴谋活动……”。我正准备反击黄火青的话,可未等我的话讲完,二庭庭长伍修权立刻打断我的讲话说:“不要多罗嗦”。当时我真想要再回击伍修权,法律明文规定允许被告辩护,你为什么不让我把话讲完?什么是罗嗦?哪一句是罗嗦?我想问问黄火青:“有什么证据说‘我有意告密’?又有什么证据说我‘阴谋活动’?”我向我的直接上级,原原本本地报告毛主席的重要指示,与“有意告密”、“阴谋活动”之间能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吗?堂堂的特别检察厅厅长,就是这样将一件非常普通,非常正常的上下级谈话硬说成是“告密”,是“阴谋活动”,是我的一条“罪行”。是无知?还是有意?
退庭后,我将伍修权阻止我发言的事告诉了我的辩护律师,并正式通知他,如果以后再发生此种现象,不按照法律保护被告人应享受的权利,我就要当场回击。
第二次庭审。
1980年11月28日下午进行第二次庭审。庭审调查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处理山海关机场林彪叛逃问题。江华、黄火青、伍修权等大人物均到庭坐镇。法庭以明显地定好调子的态度出示了两三份证据,并由他们指定的山海关机场场站的当事人出庭作了证言。
审判员首先提问,1971年9月12日23点10分左右,周总理向我说的四点电话指示执行情况。
审判员说:“周总理给你的电话指示是‘四个人一起下命令飞机才能起飞’,你篡改为‘其中任何一位首长指示放飞才能放飞’。”
我回答:“我不记得周总理的电话指示中有‘一起下命令’这句话,总理讲空军那架飞机的行动,要听北京我的指示、黄总长的指示、吴副总长的指示和你的指示才能放飞。”
我坚决否认篡改了总理的电话指示。我说:“我如实传达了总理的电话指示。”
在山海关机场场站李万香出庭作证时说,我在23点35分和0点06分两次在电话中说“其中任何一位首长指示放飞才能放飞”,并说两次他都向我复述了电话内容。
我回答:“我没有必要在半个小时内,重复两次内容完全一样的话。实际情况是:23点35分传达总理指示后,我补充了‘四个首长中,其中任何一个首长指示均可放飞’的话。0点06分我说的是‘四人联合指示才能放飞,’的话。后一次的电话是对前一次电话的修正,这是我打两次电话的目的。”
我又说:“23点35分的电话,值班员向我复述了电话内容。但0点06分的电话对方没有复述,因为他们根本没有听清楚我的电话内容。这也是我的失误。”
审判员又说:“事后李作鹏又涂改电话报告记录,掩盖罪行。”
我回答:“机场的电话记录我看了以后,认为记录我0点06分的讲话不对、不准确。”我说:“我在报告中修改了机场场站值班员0点06分对我电话指示内容的记录。修改之后,我要刘继祥秘书同山海关机场再校对一下。经双方再次校对后,刘继祥秘书报告我说:‘校对结果同你修改的完全一致’。这样我才在报告上签字,并报总理。”
同时我要求法庭出示我呈送给周总理,并经总理亲自圈阅后,退我存档的那份报告的全文内容。我说:“这份报告是最及时、最全面、最准确的向中央和总理的报告,这份报告是当时处理山海关机场林彪叛逃的全过程中,总理、我和机场场站之间的全部通话的如实记录。”
这份报告(特别是报告的前半部分,总理和我与山海关机场数次通话情况记录)本应该是处理山海关机场问题的最原始、最直接的证据,它不仅能说明事实真相,而且能说明总理看后的态度。这样一份极其重要且特别能说明问题的证据,特别法庭始终未拿出全文(我记得法庭当时只拿出了那份报告的后半部分的某一页,即有关飞机强行起飞内容的影印件给我看)。
我在法庭上又要求我的秘书刘继祥到庭作证,因为刘秘书一直协助我处理机场问题,这样重要的证人他们也不答应出庭。
在对我最关键的“罪状”进行审问时,最关键的证据、最关键的证人全都不能见天日,这到底说明什么?
第三次庭审。
1980年12月3日,第三次庭审的内容是关于我同王宏坤、张秀川于1965年11月给林彪写材料诬陷罗瑞卿问题、1968年4月向林彪写材料诬陷贺龙、叶剑英问题和1967年7月向林彪写材料诬陷张学思问题。当庭出示了三份材料的复印件和王宏坤、张秀川等人的证言。
我承认是有此事,但事出有因。不能把这些“诬陷材料”置于其大背景之外,也不能在众多人写的“诬陷材料”中因人而异的搞双重标准。没有了“大背景”和“众多人”,就谈不成这些“诬陷材料”的起因、过程和结果,就无法搞清楚,到底谁是诬陷的最大制造者,谁是诬陷的幕后总指挥者。
第四次庭审。
1980年12月4日,这一次庭审围绕关于我同王宏坤、张秀川诬陷迫害海军干部问题进行。法庭出示了十一份证据,有一些材料有我的圈阅和批注,但没有一份证据能够证明是我直接诬陷迫害的。至于雷永通等三人被迫害致死,更无任何直接的或间接的证明。
但是我还是承认“要负领导责任”。
雷永通之死的真正原因,南京军区许世友司令员最清楚,他曾两次派人到海军就此事表示道歉。在法庭上,我要求许世友到庭作证,他们不敢答应我的正当要求。
从特别法庭开庭到四次对我单独庭审,前后经过了整整半个月。这半个月把我的身体彻底搞垮了。虽然医生每天给我吃药、吸氧,但胸闷心慌、心区疼痛、血压升高、头疼头晕、四肢无力的症状不仅不见好转,而且有加重的趋势。医生令我卧床休息,要求我少说话、少看材料、少写东西。
但是,我知道不久就要开庭,进行最后的辩护陈述了,因此我每天在病床上带病坚持写自我辩护提纲。辩护提纲主要是根据起诉书的指控和四次庭审情况,逐条进行反驳。辩护提纲大致内容为:
1、关于“失密”问题。我强调,第一,不是我主动向刘丰了解主席讲话情况,而是刘丰主动告诉我的;第二,我与黄永胜是上下级关系;第三,我曾告诉黄永胜不要告诉叶群和吴法宪。我从动机到目的都不存在“有意告密”,更没有证据证明是“掩盖阴谋活动”。
2、关于山海关机场问题。我强调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原因是涉及到总理的四条指示。我可以承担全部责任,但保留意见。希望将所有材料保存起来,让历史学家去做结论。
3、关于所谓诬陷贺龙、叶剑英、罗瑞卿、张学思等人的问题,我强调,要考虑大环境是在文革期间的“四大”中发生的,当时有当时的特殊情况,是事出有因的。我强调,我是违背军委文革小组的决定,冒着风险保护了苏振华的。我特别强调,张学思被逮捕并病死,说成是我“迫害”的,毫无根据。
4、关于“诬陷、迫害一百二十人”的问题,要看背景,要有区别。这些问题同样是发生在文革期间,有些人是中央决定,并与中央专案组审查的案件有牵连而揪出来打倒的;有些人是中央军委和军委文革小组决定揪出来打倒的;有些人是苏振华主持常委时,经常委决定揪出来打倒的;有些人是我主持常委时,经常委集体决定(至少包括萧劲光在内的四个以上常委同意),并报中央军委和军委文革小组批准后打倒、半打倒的。还有一种情况是,我在某些材料上的批语,只讲了某些现象,根本没有点任何人的名,但下面批斗了一些干部。
我认为,对“诬陷、迫害”的人和事,要每个人、每件事的严格甄别,区分对待。起诉书中笼统说我“直接诬陷、迫害的有一百二十人,雷永通等三人被迫害致死。”完全不符合事实。我要求对“直接”两字做出准确的解释,我要求提供受诬陷、迫害的一百二十人的名单和旁证材料,我要求指出除雷永通之外,另两个“迫害致死”的人是谁,法庭不仅不出示证据,连另两个“死者”的姓名我至今都不知道。
断断续续地写了一周左右,完成了自我辩护发言的提纲。之后,我一边继续治疗,一边等待开庭。此时的病情没有好转的迹象。
第五次庭审。
1980年12月22日下午,第五次开庭,进行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首先,公诉人讲了一篇又长又臭的“公诉词”。在那份公诉词中,什么“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篡党篡国的反革命罪恶活动”,什么“参加组织反革命集团,阴谋颠覆政府”,什么“篡改总理的命令,故意拖延时间,使林彪得以乘机外逃”,什么“诬陷、迫害海军干部的大量铁证在案”等等,简直是一派胡言!
我坐在被告席上,越听越生气,越听心中的火越大。我极力的克制自己,但胸区已开始阵阵的刺痛。
公诉人讲完后,是我辩护发言了。我预感到,今天我可能要在法庭上犯心脏病。我要抓紧时间,表明我的主要态度和观点。
我辩护发言内容的主导思想有三条:
第一、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实事求是,有错认错,有“罪”认“罪”。起诉书中所指控的有关我的问题,凡是有事实根据的,应当承认;无中生有、无限上纲、与事实有出入的,应当申辩。我绝对不为“过关”而下跪,不为“宽大”而撒谎。同样也不在确切的事实面前进行狡辩。
第二、从大局出发,不以个人得失为标准,而以党的利益、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为标准。个人的生死荣辱微不足道,国家大局是第一位的。在这个思想指导下,我咬紧牙关,决心牺牲自己,承担起山海关机场林彪逃跑的责任,以此掩盖周恩来总理处理不当的事实,以免总理的负面影响公布于世。我在法庭上就山海关机场这个问题只讲了一句:“保留意见!保存资料!”
第三、起诉书中将我的问题无限上纲为“反革命集团主要成员”、“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夺取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等等罪名,这是最大的政治原则问题!我绝对不能承认!
在辩护发言中,我对涉及到我的问题,基本上按辩护提纲都做了说明,并表示了态度。在特别法庭的特殊环境下,我的想法和做法只能是:你说你的,我说我的,你定你的案,我保留我的意见。
在辩护中,迫于环境与自身思想上沉重的压力,我违心承认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我犯有“罪行”如下:
第一、参与诬陷罗瑞卿,我承认有“罪”。
第二、参与诬陷贺龙,我承认有“罪”。
第三、海军“文革”前期,我执行了阶级斗争扩大化的路线,不但有领导责任,也有直接责任,我承认有“罪”。
第四、处理山海关机场林彪强行起飞问题,开始我承认有错,然后承认有“罪”。
之后,律师张思之、苏惠渔发表了辩护意见,我记得有这样几条:
1、没有参与制定《五七一工程纪要》之类的武装政变的策划,没有证据证明直接参与和策动武装政变的反革命活动;
2、没有证据证明,向黄永胜密报毛泽东南巡讲话的目的是为了促使林彪采取行动杀害毛泽东主席。没有证据证明参与了杀害毛泽东主席的种种阴谋策划;
3、没有证据证明,参与南逃广州、分裂中央的犯罪活动;
4、诬陷罗瑞卿、迫害海军大批干部群众的罪行,有些是在林彪的直接指使或授意下进行的。
在开庭之前,特别法庭曾征求我的意见,要不要委托辩护律师。开始我是坚决拒绝。以后经过劝说,列举了一些可能发生的情况,比如我的身体不好,有时因病不能讲话,律师可以代我念稿子,遇到法律程序不明白的问题,他可以给我解答,这样我才同意委托辩护律师。但是我内心真正要申辩的问题,关于我是不是“林彪反革命集团的主要成员”,我是不是“要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我是不是“要夺取党和国家最高权力”,对这些重大政治原则问题,律师根本不敢涉及。我知道,这些问题谁也不敢说三道四的,因为这是中共中央定的调子。
虽然律师不敢涉及我真正要申辩的核心问题,但律师的发言还是负责的、实事求是的。应该说在那种场合下,律师面对着全国观众,也是需要有讲真话的勇气。听了律师的发言,我的心情稍稍好了一些。
律师发言后,是我最后陈述。我拿出准备好的辩护提纲,开始发言。也许是开庭时间太长了,我的体力已经不支,发言中途,心脏病又一次发作,紧急退场抢救,在治疗中,法庭建议我不要继续讲了,我没有同意,稍微恢复后,我坚持当庭把原准备陈述的主要内容讲完:第一、刘丰的证言完全是伪造的,是百分之百的谎言;第二、1971年9月12日夜至9月13日凌晨,我处理山海关机场的问题,起诉书所指控的内容与呈周总理的原始电话记录存在矛盾,还没有得到实事求是的解决;第三、说张学思是我迫害致死的,我坚决不承认;第四、在海军迫害干部的问题上,需具体分析、区分对待。
最后,法庭宣布“等待宣判”。
几天后,律师找我征求对他们辩护的意见。我说:“你们的发言对我有一定帮助,但帮助不大。你们起了敲边鼓的作用,但没有敲到鼓的中心点上。”我又说:“你们不可能对我帮助很大,我心里明白,不能怪你们。我还要谢谢你们。”
最后我告诉他俩,我写了一首五言诗,评论他们的发言。张思之律师急不可待地要求给他看看,我说:“二十年后,你们可以看到。”张思之律师说:“我等二十年。”
三、判决
1981年1月25日上午,在公安部礼堂召开了宣判大会。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宣读《判决书》,全文将近一万五千字。
判决书总纲是:本庭确认,以林彪为首的反革命集团和以江青为首的反革命集团,都是以夺取党和国家最高权力为目的而进行阴谋活动的反革命集团。这两个反革命集团,有共同的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包括国家机构、军事机关,在本案中也包括上述机构的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有共谋的犯罪行为,形成一个反革命联盟。
在“犯罪事实和应负的刑事责任”条文中的第(八)条,是对我的判决,全文如下:
被告李作鹏,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李作鹏积极参与林彪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一九六八年四月,李作鹏诬陷贺龙等人“篡军反党”。李作鹏在海军点名诬陷迫害一百二十名干部。
一九七一年九月十二日晚十一时三十五分和十三日零时六分,在林彪、叶群叛逃前,李作鹏两次篡改了周恩来总理的命令。十三日零时二十分,海军航空兵山海关场站站长潘浩打电话紧急请示:飞机强行起飞怎么办?李作鹏没有采取阻止起飞的任何措施,致使林彪得以乘飞机叛逃。事后,李作鹏修改电话报告记录,掩盖罪行。
被告李作鹏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一百三十八条,诬告陷害罪。
判处被告人李作鹏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我对上述没有任何事实证据的判决坚决不能同意!
判决书第29页第(八)条(见图1),是对我判决的原文。文旁,我写了两句话,第一句“放屁!”是针对判决条文的,第二句“触犯了刑法那一条?”是针对山海关机场问题的。
判决之后,我继续关押在复兴医院。经过两个月的公审,我已经身心极度疲惫,心脏病一次接一次地发作,天天离不开氧气。
我躺在病床上,一遍又一遍地看这份终审判决的《判决书》。
从判决书第6页开始,就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犯罪事实”。我连续在文旁标注我的看法:在第6页(见图2)“林彪确定夺取党和国家领导权”的文旁注:“毛泽东号召全面夺权”;在第7页(见下页图1)“诬陷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的文旁注:“毛泽东炮打司令部”;在第9页(见图2)关于彭德怀、贺龙、叶剑英、罗瑞卿问题的文旁注:“毛泽东第一个主张打倒彭贺”。
因为所发生这一切的祸根,就是毛泽东亲自发动和领导的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我始终认为“冤是有头的,债是有主的”,我坚持“既不欠别人的债,别人的债我也不扛”的态度。
反复看完之后,我在判决书上写到(见下页图):
我反对判决中的几个原则问题
1、有什么事实证明“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
2、有什么事实证明“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的主犯”?
3、有什么事实证明“积极参与林彪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4、关于强行起飞问题,我在申辩中的理由是充分的,站得住脚的。同时在当时情况只能请示总理,不可能有其他措施。如果总理事先告诉我林彪可能逃跑,那我可以保证林彪跑不掉。退一步说,按现在说法又触犯了刑法哪一条?
5、“掩盖罪行”问题,在9.13我向总理报告中,两种相互矛盾的说法同时存在。我究竟向谁掩盖了罪行?修改电话报告记录,为什么我没有把相互矛盾(的)说法修改?
6、在一个文件上,几个人同时签字,为什么有的人是反革命,有的人则仍是解放军高级干部,应如何解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欲加人罪,何患无词。因为可以造假扯谎,欺骗不明真相的人。天呼!历史呼!冤情几时澄清,相信总有一天会澄清。
7、评判决
“九二九八”1【注1“九二九八”指刑法92、98两条。“事未触法”指处理“九?一三”事件问题究竟触犯了刑法哪一条?我没有查到。】强压头,毫无证据穷理由。
事未触法何罪有,轻罪重判泄私仇。
同时,我在判决书的封面上写下了防止万一的遗嘱:“如果我突然死亡,此件务请交给我的子女,由他们将我对判决书的看法抄送党中央。
李作鹏嘱1981.1.27。
我写遗嘱的目的,一是防止突然犯病死亡;二是无论五十年,还是五百年,让我的子子孙孙知道我的冤情,替我申冤。
应该讲,与特别检察厅对我提出的起诉条文相比,特别法庭对我的终审判决条文确有了一些不同之处。最大的不同有两处:一是没有写“雷永通等三人被迫害致死”这样一条大罪;二是在“九?一三”事件中不再提“……竟推托说:‘可直接报告请示总理’,以拖延时间”。
此外,判决书上没有再写“诬陷罗瑞卿对海军‘怀有巨大阴谋’”和“……六日,李作鹏在武汉得到武汉部队政治委员刘丰关于毛泽东主席在武汉同一些负责人谈话内容的密报,当天返回北京,分别告诉黄永胜、邱会作”这两条起诉书中列出的“罪行”。
其次,将《起诉书》中写的“直接诬陷迫害的有一百二十人”,在《判决书》中改写成“点名诬陷迫害一百二十名干部”;将起诉书中写的“诬陷‘贺、叶配合刘、邓、陶企图篡军反党’”在判决书中改写成“诬陷贺龙等人‘篡军反党’”。
十年来,在中央专案、公检预审中,那些不再写进《判决书》中的所谓“罪行”,却把我折磨的死去活来,为什么《判决书》与《起诉书》只相隔两个多月,就不再提了呢?《起诉书》所列那些毫无证据的,致死人命的“滔天大罪”,是不是对我的诬蔑和诽谤?
《判决书》中的某些变化,并没有改变公审判决的实质。我的心情仍然十分沉重。
第一、《判决书》中的某些变化,是我十年来,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始终坚持讲真话,坚持真理的结果,是我同那些诬蔑诽谤的恶劣行为坚决斗争的结果。
第二、“九?一三”事件仍然成为我最关键的“罪行”。
第三、判决书中“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李作鹏积极参与林彪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的钢铁大帽子仍然死死地压在我的头上,并按照钢铁大帽子的框框又判了我“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和“诬告陷害罪”这样三条重罪,并判“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这样的重刑。
“罪行”内容可以删减,但无限上纲的钢铁大帽子不能摘,无限上纲的重罪重刑不能减。我认为这份判决书不是“应负刑事责任”的刑事判决书,而是让我永远做“替罪羊”,在政治上永远不能翻身的政治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