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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12)

作者:(南宋)宋慈

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两手脚皆拳缩。缘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争,口开气脉往来,故呼吸烟灰入口鼻内。若死后烧者,其人虽手、足拳缩,口内即无烟灰。若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亦不拳缩。

若因老病失火烧死,其尸肉色焦黑或卷,两手拳曲、臂曲在胸前,两膝亦曲,口、眼开,或咬齿及唇,或有脂膏黄色突出皮肉。

若被人勒死抛掉在火内,头发焦黄,头面浑身烧得焦黑,皮肉搐皱,并无揞浆蟽皮去处,项下有被勒着处痕迹。

又若被刃杀死却作火烧死者,勒仵作拾起白骨,扇去地下灰尘,于尸首下净地上用酽米醋、酒泼。若是杀死,即有血入地,鲜红色。须先问尸首生前宿卧所在?却恐杀死后移尸往他处,即难验尸下血色。

大凡人屋,或瓦或茅盖,若被火烧,其死尸在茅、瓦之下。或因与人有仇,乘势推入烧死者,其死尸则在茅、瓦之下。兼验头、足,亦有向至。

如尸被火化尽,只是灰,无条段骨殖者,勒行人邻证供状:缘上件尸首,或失火烧毁、或被人烧毁,即无骸骨存在,委是无凭检验。方与备申。

凡验被火烧死人,先问元申人:火从何处起?火起时其人在甚处?因甚在彼?被火烧时曾与不曾救应?仍根究曾与不曾与人作闹?见得端的方可检验。或检得头发焦拳,头面连身一概焦黑,宜申说: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身上下有无伤损他故,及定夺年颜形状不得,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无灰烬,委是火烧身死。如火烧深重,实无可凭,即不要说口、鼻内灰烬。

二十七、汤泼死

凡被热汤泼伤者,其尸皮肉皆拆,皮脱白色,着肉者亦白,肉多烂赤。

如在汤火内,多是倒卧,伤在手、足、头面、胸前。如因斗打或头撞、脚踏、手推在汤火内,多是两后与臀、腿上,或有打损处,其疱不甚起,与其他所烫不同。

二十八、服毒

凡服毒死者,尸口、眼多开,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口、眼、耳、鼻间有血出。

甚者遍身黑肿,面作青黑色,唇卷发疱,舌缩或裂拆、烂肿、微出,唇亦烂肿或裂拆,指甲尖黑,喉、腹胀作黑色、生疱,身或青班,眼突,口、鼻、眼内出紫黑血,须发浮不堪洗。未死前须吐出恶物或泻下黑血,谷道肿突或大肠穿出。

有空腹服毒,惟腹肚青胀而唇、指甲不青者;亦有食饱后服毒,惟唇、指甲青而腹肚不青者;又有腹脏虚弱、老病之人,略服毒而便死,腹肚、口唇、指甲并不青者,却须参以他证。

生前中毒而遍身作青黑,多日皮肉尚有,亦作黑色。若经久,皮肉腐烂见骨,其骨黪黑色。

死后将毒药在口内假作中毒,皮肉与骨只作黄白色。

凡服毒死,或时即发作,或当日早晚,若其药慢,即有一日或二日发。或有翻吐,或吐不绝,仍须于衣服上寻余药,及死尸坐处寻药物器皿之类。

中虫毒,遍身上下、头面、胸心并深青黑色,肚胀,或口内吐血,或粪门内泻血。

鼠莽草毒,江南有之。亦类中虫,加之唇裂,齿龈青黑色。此毒经一宿一日,方见九窍有血出。

食果实、金石药毒者,其尸上下或有一二处赤肿,有类拳手伤痕;或成大片青黑色,爪甲黑,身体肉缝微有血;或腹胀,或泻血。酒毒,腹胀或吐、泻血。

砒霜、野葛毒,得一伏时,遍身发小疱,作青黑色,眼睛耸出,舌上生小刺疱绽出,口唇破裂,两耳胀大,腹肚膨胀,粪门胀绽,十指甲青黑。

金蚕蛊毒,死尸瘦劣,遍身黄白色,眼睛塌,口齿露出,上下唇缩,腹肚塌。将银钗验,作黄浪色,用皂角水洗不去。○一云如是:只身体胀,皮肉似汤火疱起,渐次为脓,舌头、唇、鼻皆破裂,乃是中金蚕蛊毒之状。○手脚指甲及身上青黑色,口、鼻内多出血,皮肉多裂,舌与粪门皆露出,乃是中药毒、菌蕈毒之状。

如因吐泻瘦弱,皮肤微黑不破裂,口内无血与粪门不出,乃是饮酒相反之状。

若验服毒,用银钗,皂角水揩洗过,探入死人喉内,以纸密封,良久取出,作青黑色,再用皂角水揩洗,其色不去。如无,其色鲜白。

如服毒中毒死人,生前吃物压下入肠脏内,试验无证,即自谷道内试,其色即见。

凡检验毒死尸,间有服毒已久、蕴积在内试验不出者,须先以银或铜钗探入死人喉讫,却用热糟醋自下盦洗,渐渐向上,须令气透,其毒气熏蒸,黑色始现。如便将热糟、醋自上而下,则其毒气逼热气向下,不复可见。或就粪门上试探,则用糟、醋当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