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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职业是小说家(18)

作者:村上春树

鲍勃·迪伦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中期抛弃了单纯使用原声乐器的反民谣风格(这风格是从伍迪·格斯里、皮特·西格尔等前辈那里继承下来的),改而使用电声乐器时,也遭到许多长期以来的支持者谩骂,成了“犹大”“投靠商业主义的叛徒”。可是现在,几乎不再有人批判他改用电声乐器了。依照时间序列去听他的音乐,就能理解对于鲍勃·迪伦这样一个具有自我革新力的创作者来说,那是自然而然的必经之路。然而在当时想把他的原创性禁闭在“反民谣”这个牢笼之内的(一部分)人看来,这当然是彻头彻尾的“叛变投敌”和“背信弃义”。

沙滩男孩也一样,作为当红乐队确实很有人气,可是乐队领军人物布莱恩·威尔逊却迫于必须创作原创音乐的压力,患上了精神疾病,不得不长期处于隐退状态。以至于杰作《宠物之声》之后,他那精致的音乐渐渐不再受期待“幸福的冲浪音乐”的听众欢迎了,变得越来越复杂难懂。我也是从某个时间开始对他们的音乐感到不解,与之渐行渐远。如今再重听,才恍然大悟:“啊,原来是这样的走向呀。真是好音乐。”老实说,我当时可不太明白它们的妙处所在。所谓原创性,当它还活生生地移来动去的时候,是很难看清其形状的。

依照我的想法(纯粹是“我的想法”而已),要说特定的表现者“拥有原创性”,必得基本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有与其他表现者迥然相异、独具特色的风格(或是曲调,或是文体,或是手法,或是色彩),必须让人看上一眼(听上一下),就能立刻明白是他的作品。

二、必须凭借一己之力对自身风格更新换代。风格要与时俱进,不断成长,不能永远停留在原地。要拥有这种自发的、内在的自我革新力。

三、其独具特色的风格必须随着时间流逝化为标准,必须吸纳到人们的精神中,成为价值判断基准的一部分,或者成为后来者丰富的引用源泉。

当然,我并不是说所有的条件都必须满足。一和三已然达到,但第二条稍嫌薄弱,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二和三完全达到,可第一条略显不足,这样的情形只怕也有可能。然而在“或多或少”的范畴内满足这三条,或许就成了“原创性”的基本条件。

这样归纳一番便明白,姑且不论第一条如何,至于二和三,“时间过程”在某种程度上成了重要因素。总之,一位表现者或其作品是否有原创性,好像“不接受时间的检验就无法正确判断”。就算有一天,一位拥有独立风格的表现者突然登场,吸引了社会大众的广泛瞩目,但如果转眼就不知所终,或者被大家厌倦抛弃,要断定他或她“是原创”就相当困难了,往往都是风靡一时就不了了之。

实际上,我曾在种种领域亲眼见过这样的人物。当时觉得耳目一新、别出心裁,让人叹为观止,但不知何时便踪影全无了,因为机缘巧合才会偶然想起:“对啦,说起来,还有过那样一个人呢。”这种人大概是缺乏持续力和自我革新力吧。在谈论某种风格的资质之前,如果不能留有一定分量的实例,就“甚至成不了检验的对象”。除非将几种样本排成一列,从各种角度加以审视,否则表现者的原创性就不可能立体地浮现出来。

比如说,假定贝多芬终其一生只写出《第九交响曲》这么一部乐曲,那么贝多芬是一位怎样的作曲家呢?我们岂不是无法清晰地联想起他的形象?那曲鸿篇巨制究竟具有怎样的意义、具有何种程度的原创性?仅凭单单一部作品,终究难以把握这些问题。光是列举他的交响乐,就有从第一到第九这些“实例”大致按年代排列在我们面前,我们才可能立体地、系统地理解《第九交响曲》的伟大和那排山倒海的原创性。

一切表现者恐怕都不外如是。我也希望自己是个“具有原创性的表现者”。然而前面说过,这并非个人能决定的事情。任凭我如何大声疾呼“我的作品是原创的”,或者由评论家和媒体交口称赞某部作品“是原创”,这样的呼声都终究会被雨打风吹去。什么是原创,什么不是原创,这种判断只能交给接受作品的人们(即读者),还有“必须经历的时间”,由二者合力共裁。作家唯有倾尽全力,让作品至少可以随着年代留存下来成为“实例”。也就是说,要多积累令人信服的作品,打造有意义的分量,立体地构筑起属于自己的“作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