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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太祖、太宗(31)

帝既以和议委新甲,手诏往返者数十,皆戒以勿泄。外廷渐知之,故屡疏争,然不得左验。一日所遣职方郎中马绍愉以密语报,新甲视之,置几上。其家童误以为塘报也,付之钞传。于是言路哗然,给事中方士亮首论。帝愠甚,留疏不下。已降严旨切责,令新甲自陈;新甲不引罪,反自诩其功,帝益怒。至七月,给事中马嘉植复劾之,遂下狱。新甲从狱中上疏乞宥,不许。

据此可知,陈新甲所遣议和专使为职方郎中马绍愉;马于何时与清接触,据《清史稿·太宗本纪》:"崇德七年三月乙酉,阿济格等奏:明遣职方郎中马绍愉来乞和。"此已在松山城破以后,事实上大概在正月下旬,至迟二月上旬,马绍愉即已到达盛京,提出议和的条件;证据即在高鸿中"条陈残本"有两行附识,一曰"二月十一日到",一曰"三月十三日奏了"。这年明朝遣使议和时,清太宗命诸臣各陈意见。高鸿中既于二月十一日即有条陈,则马绍愉之到达盛京,必在此以前。另一附识"三月十三日奏了",乃指阿济格于"三月乙酉"将整个条陈意见作一汇报。而在二月十一至三月十三之间,有一大事,即夏成德于二月二十左右献松山,生擒洪承畴。

明既遣使,清以礼待,但马绍愉于二月初到盛京,阿济格等直至四十天后始出奏,何疏慢如此?而且既已"乞和",则当一缓松山之围,即令欲造成既成事实,以为争取优厚条件的张本,亦不应于破城之后杀一巡抚、两总兵。观清之所为,不友好到了极处,根本无和可议;而清官书记载,却非如此。接前引《清史稿·太宗本纪》云:

上曰:"明之笔札多不实,且词意夸大,非有欲和之诚。然彼真伪不可知,而和好固朕宿愿。尔等其以朕意示之。"五月乙巳朔,济尔哈朗等奏,明遣马绍愉来议和;遣使迓之。壬午,明使马绍愉等始至。六月辛丑,都察院参政祖可法、张存仁言:"明盗寇日起,兵力竭而仓廪虚,征调不前,势如瓦解。守辽将帅丧失八九,今不得已乞和,计必南迁,宜要其纳贡称臣,以黄河为界。"上不纳,以书报明帝曰:"自兹以往,尽释宿怨,尊卑之分,又奚较焉?使者往来,期以面见;吉凶大事,交相忧吊。岁各以地所产,互为馈遗;两国逃亡,亦互归之。以宁远双树堡为贵国界,塔山为我国界,而互予于连山适中之地。其自海中往来者,则以黄城岛之东西为界,越者各罪其下。贵国如用此言,两君或亲誓天地,或遣大臣莅盟,唯命之从。否则后勿复使矣。"遂厚赉明使及从者遣之。

按:照此条件,以当时明清对垒的形势来看,可谓相当宽大合理,无怪乎陈新甲"不引罪,反自诩其功"。而马绍愉的"密语",为陈家童仆误为寻常战报的"塘报"者,正就是报告此事。如清太宗果有如此和好的诚意,则与二、三月间所表现的不友好态度为一极大的矛盾,其又何解?

唯一的解释是:谈和根本是个骗局。二月初明使至,三月十三始以"明帝敕兵部尚书陈新甲书"奏太宗"为验",在此一个多月中,清朝利用明朝求和的行动,暗中勾结夏成德献城,其言必是:"明主已求和,诸将苦守殉难,白死而已。何不献城自效?明主先有求和之心,则献城之举未为不忠,而富贵可以立致。"观夫夏成德敢以子为质,不虞有任何变卦,致召不测之祸,即因马绍愉秘密东来,能坚其信:和局早晚必成,以子为质,绝无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