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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介石传(1950—1975)(54)

作者:杨树标

1951年5月,按照伪宪法“立法委员”任期三年、“国大代表”和“监察委员”任期六年的规定,第一届“立法委员”的任期已满,依法应宣布本届“立法院”解散,并于解散前三个月内选出第二届“立法委员”。但是,如果真的这么办,则第二届“立法委员”只能在台、澎、金、马选出,又怎能代表整个“中华民国”呢?为此,“行政院”伤透了脑筋。幸好《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第1条规定:“总统在戡乱时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会议之决议,为紧急处分,不受宪法第39条或第43条所规定程序之限制。”蒋介石遂根据“紧急处分权”和“行政院建议”,以“总统”名义核准,由他出面要求“立法院”同意第一届委员继续行使立法权一年。

孙中山与蒋介石

为了“宪政”,蒋介石算是做足了戏,给足了面子,但仍逃不出“非法”二字。因为“立法委员”只能对选民负责,任期一到必须下台。蒋介石以非法的“复任总统”身份干涉民意代表的去留,本身即是违“宪”,而“立法委员”们接受“挽留”,自行再干一年就更是荒唐。至于“行政院”通过请“总统”出面挽留,不仅直接违反“五权分立”的原则,而且凌驾于“立法院”之上,成了“自由世界”的笑柄。

1952年和1953年,蒋介石每年都无可奈何地重导这幕闹剧。1954年5月,“国大代表”、“监察委员”的任期已满,如再沿用“咨请挽留”的方式,连蒋介石本人都感到厌倦了。更为麻烦的是,“总统”的任期也已告满,无论是连任还是换马,都必须由“国大代表”选举产生。

国民党御用的法理专家们提出各种方案,却始终无法医治“未经选举而代表民意”的痼疾。最后,不知是谁,对伪宪法有了“创造”性的发现。“宪法”第28条规定:“国民大会代表每六年改选一次,每届国民大会代表之任期至次届国民大会开会之日为止。”这“次届”二字,就可以拿来大做文章了。也就是说,如果“次届”召开不了,则本届代表永远在任。这种断章取义、自欺欺人的方案汇报上去,竟获得蒋介石欣然同意。1953年9月23日,蒋介石亲自将此意知会“国大秘书长”洪兰友。10月5日,“司法院长”王宠惠对记者发表讲话,称第一届“国大代表”任期必须至下届代表会开会始告终了,因第二届“国大代表”无法产生,故第一届“国大代表”“自无所谓任期之延长”。于是,第一届“国大代表”成为“终身代表”。

“国大代表”的任期问题解决了,“立、监委员”的任期问题也如法炮制,但因为伪宪法中只有“立法委员之任期三年”、“监察委员之任期六年”的规定,而无“任期至下届开会之日止”的条文,所以还多费一番手脚,由“行政院”将此问题提请“司法院”解释。1954年1月29日,台湾当局“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成“释字第三十一号宪法解释案”,宣布“在第二届委员未能依法选出集会与召集以前,自应仍由第一届立法委员、监察委员继续行使其职权”,经此一番曲解,“立、监委员”也成为终身之职。

光解决“中央民意代表”的任期问题还不够,还要解决“法定多数”的问题,才能真正保住“法统”。按“宪法”的实施程序,“国民大会”、“立法院”和“监察院”的法定名额分别为3045、773和223人。这些机构召集会议,出席者必须超过半数,才算合法。如“国民大会”进行“修宪”,则要求更为严格,必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有出席代表3/4之决议,方为有效,即起码要有2030人才能讨论修宪问题。“立法院”开会也有诸如此类的规定,必须达到579人才能讨论修宪问题。

1948年,实际选出的“国大代表”为2961人、“立法委员”为760人、“监察委员”为180人,当然够法定多数。但在内战中,这些“民意代表”逃的逃,亡的亡。随国民党逃台的“国大代表”仅1080人、“立法委员”仅300余人、“监察委员”仅104人,这个数字对“监察院”开会影响不大,但对“国民大会”和“立法院”的合法性却颇具威胁。1950年9月4日,蒋介石被迫对缓开“国大”临时会议作出解释:“关于这次政府决定停开临时国民代表大会的原因,完全基于客观情势的需要……今天国内外的局势,演变至此,党国正在风雨飘摇之中,此时而言开会,不但非一般民众所希望,而事实上亦无集合法定人数举行会议的可能。”[42]